时间:2013-07-01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
第十八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第十八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于3月30日至31日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财政学院、法学院承办,收到论文150余篇,来自海峡两岸的财税法学者200余人与会。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出席会议并致辞。
本次研讨会主题有两个,分别是:依宪治国与财税法治、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治创新。会议围绕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一、依宪治国与财税法治
依宪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之一,财税法治则是这一方略的突破口。确定依宪治国与财税法治的研讨主题,学者们就财政宪法、公共产权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法律不完备性、税收谦抑等概念展开了讨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刘尚希教授指出,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 但公有制未能抑制贫富差距的迅速扩大,其原因可能在于公有制只是停留在宪法上,没有制度配套;他强调,公有制国家有大量财富,需以此为前提做好法律对收入的流量控制。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葛克昌教授以“税捐实质正当性与违宪审查”为题,指出国家财政需求、租税的长期征收历史,均不足以成为课税的正当性依据;租税之课征应以正义之衡量标准作为正当性原则;正当课税需要以所得和消费为正当化事由,需要处理好财产权资源与其他自由的关系。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黄茂荣教授以“平等原则及其在台湾税法释宪实务上之适用”为题,指出平等课征即是平等原则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平等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般界定为宪法层次,与平等原则相抵触的就会无效,这也会导致实务中出现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杨临萍主任就地方政府违法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纳税人少缴、漏缴税款应如何处理问题,明确指出:(1)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违法国家法律而无效,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利益不能保护。(2)纳税人因信赖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少缴、漏缴税款事出有因,应综合考量各种法定因素予以处理。(3)涉及财政税收事宜,根据宪法、立法法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没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其他机关无权僭越。(4)凡违反立法法设定的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且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所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属无效的行政行为;凡无效的行政行为均不属于任何信赖利益保护范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甘功仁教授,指出我国公共采购数额巨大,随着经济发展,亟需深入进行法理研究并严格规范;不能把《招标投标法》完全等同于《政府采购法》,需要建立统一、全面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完善监督体系。
厦门大学法学院朱炎生教授在关于“税收债务关系说与国家征税权力之约束”的讨论中,提出税收法律关系被认为是属于国家与纳税人在公法上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税收债务关系说在我国被接纳和吸收的现象趋于明显,其核心与内在价值在于体现为是对国家权力的法治约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从本体性的法律关系和辅助性的法律关系出发,将财政关系分为两类:财政收支关系、辅助财政关系;财政关系应以财政正义、财政民主、财政法治三种维度入宪,这也是规范财政宪法的核心价值。
财科所博士后流动站贾小雷研究员以“公共收入的坐标与国家财政图像解析”,指出公共收入中税收占非常大的比重;土地、国有资本的经营等所取得的收入这一部分常常为人忽略;税之外的收入部分如何进行操作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张献勇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未来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财税宪政一定不能缺席;应在三个方面推进宪政:(1)从财税法制入手,税收立法权的回归等已形成共识;(2)构架中国预算议会,从控制收入、控制支出的主体权力都归属于人大入手;(3)如何强化社会监督包括普通公民和大众媒体。
西北大学法学院王鸿貌教授在评议中指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新理论有更大的解释力和预测性,从而具有理论发展的比较优势;历史来看,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制定、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很多都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引入的,这对于探讨债权债务有很大的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叶姗副教授以成品油消费课税规则的演进为对象,讨论了税收剩余立法权的界限;指出消费税是跟结构性减税大趋势相悖,选择性征收导致税目具体指向不明确;消费税被赋予了太多调控功能,税收构成要件的原则等都值得探讨。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王惠教授提出税权应当谦抑;谦抑性的主体既包括国家也包括纳税人,纳税人的谦抑性是指对征税权需要敬重等;从税法的谦抑到税收的谦抑,理论意义重大,衍生出税收的正当性、国家的正当性等深层次问题。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段晓红教授指出,税收授权立法是在我们改革中形成,对税收法定主义造成冲击;税收授权立法应保留,但要控制其适用范围,同时要加强监督,以及公民参与权。只要权利制约和公民参与有效,授权立法也能和法定主义共生。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谭立教授指出,非税项目像税种一样要有若干要素组成,非税项目的设立权与设立税种的权力相接近;非非税设立权是若干权力的组合,需要分解为申请权、审批权等形成分层次的权利配置。
关于税收立法权的问题,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的提案引起广泛关注。立法权收回人大,是财税法最根本的问题,是税权的配置和归属问题,是我国需要在顶层设计中考虑的问题。本次论坛做出程序创新,在31日上午专门为此设置大会讨论环节,就税收授权立法的法律界限的问题展开对话。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结合新形势下人大财政监督职能的建构与强化,解析了宪法规范与治国目标的交互映照;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陈清秀教授以法治国原则在税法上之运用为题,指出宪法上法治国原则落实在税法上,在形式上保障税捐安定性,在实质上伸张税捐正义公平;台湾成功大学柯格钟系教授介绍了台湾地区税收立法的经验;上海财经大学朱为群教授指出,中国宪法里缺乏财政税收基本法的内容,应以先者为榜样,面对挑战实现超越;中南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对国务院现行授权立法源自全国人大1985年授权的说法表示谨慎质疑,认为可以从更早的宪法中找到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梁文永研究员评议中认为,论坛将改革思想从平面推向了立体化,推动全体人民之公业“对上改革、对下开放”的纵深化发展,迎来了财税法治的春天,助推“以人民为主体”的梦。
二、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治创新
收入分配问题是当前国人最重要的关切之一,收入分配改革成为深化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切入点,引起与会学者的热烈讨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叶金育提出,收入分配是个伪命题,在改革中不能将各种所得的分配改革仅界定为狭窄的收入分配改革;收入差距不大,而在收入分配改革的背后财产的差距在拉大;政府对城乡居民的收入有多大的调控作用值得商榷。
广东商学院朱孔武教授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房地产调控的“国五条”为起点,讨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问题;强调房产税试点和推广应该采取立法形式,要明确房产税是所得税还是物业税;房产税征收不得损害公民婚姻家庭等基本权利,需经受比例原则的检验并应受平等原则拘束。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梁俊娇教授提出,个人所得税到底是收入功能还是再分配功能,有争议;个人所得税从税种的性质来讲应该是以再分配功能为主;其再分配功能较弱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模太小,影响了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俊明博士提出,有必要探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征(免)税背后所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以保障人民财产权利以及税收的公平负担,并规范政府动用税收方式调控房地产的合理界限;国办发《17号文》如果是要做实,应明确税负平等负担。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杨秋林研究员指出,国务院开征房产个人所得税和试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一种授权立法,开征房产个人所得税及房产税改革试点违反《立法法》第十条不得转授权的规定,设定新的税收负担必须遵循税法法定主义原则。
南开大学法学院杨广平教授在发言中提出,由“物业税”到“房产税”,是否还可以转变为“不动产税”?“房地产”是一个非法学概念,研究时所用的术语是否应该和法律相切合?不动产税是两段说还是三段说?取得、持有、交易阶段对不动产征税分别是什么性质?。
暨南大学法学院方赛迎副教授在“公平分配视域下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的讨论中,指出个人应享有一种免于贫困的利益诉求;个人所得税涉及的是分配利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应保障纳税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需要;费用扣除标准和基本人权密切相关,个人所得税法需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保障;整合税收征收和管理环节,确立评税制度。
台北商业技术学院黄士洲副教授在“遗产、赠与课税的税制考虑”中,介绍发达国家遗产税和赠与税现况,对继承、受赠财产应否课税的进行了矛盾辩证,认为课征遗赠税的积极正面意义在于政府抑制贫富不均、平衡财富分配的政策态度,促进保险、信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本次论坛在程序创新,于31日上午也特辟专节,就收入分配改革的财税法问题展开研讨。中国税务报社刘佐社长提出关于中国税制改革顶层设计的问题,强调合理调整宏观税负、优化税制结构和完善主体税种等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提出财政社会学的概念,认为财税及其法学研究需要结合社会学范式实现与社会历史的有机对接;中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詹清荣高级经济师认为,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该直面财政赤字、两级分化、物价上涨和中等收入陷阱等焦点问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蒋悟真教授认为,收入分配原本是一个经济范畴,这些年逐渐纳入到了法学的范畴,需要回归法律的本源进行研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曹明星副教授提出财经法构想,强调财税法创新必须依托东方模式的现代化路径进行设计。西南政法大学张怡教授则从衡平税法的角度,对收入分配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三、其他财税法前沿问题
除了前述两大主题,年会代表们还就纳税主体认定、社会保障税开征、碳税与碳交易、信托转移税制、税收征管模式、教育税收供给、纳税人保护官以及行政罚款确保等其他财税法前沿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
中国社科院滕祥志副研究员在“商事交易纳税主体认定解析”中提出,税收交易定性,涉及到民商法与税法之间的融合和冲突,交易定性可以帮助确定税收客体,也可以帮助找到纳税主体。需要税法认真研究。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史正保教授从“收费好还是征税好”入手,分析征收税方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制度构建方面提出农民纳税人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的协调等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广东商学院陈红彦副教授指出,低碳减排问题涉及政治任务、行政手段与市场机制;在将碳税和碳交易进行对比和利弊分析之后,提出我国制度的去向为分工配合、逐步推进。
中南大学法学院刘继虎教授关注信托移转税制,他提出,传统的财产继承不能满足现在状况,在中国无遗产税,以财富传承转移为目的的信托会加剧财富不均衡;应该制定遗产和赠与税法,但不应忽视信托,防止税收规避。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戴芳教授依据陕西省地税局征管模式改革,指出现行征管模式依托计算机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不能应对新问题。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郝琳琳教授对目前我国对涉及高等教育的税法及其优缺点进行集中总结分析,建议取缔教育费、开征教育税,拓宽民办高等教育的税收优惠范围,改革税制、给予教育企业及受教育者税收优惠等。
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陈佳函研究生提出,根据租税法律主义和量能纳税原则,纳税人寻求救济,需要设立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并从发达国家实践证明纳税人权利保护官有利于保护在稽征中处于弱势的纳税人和消弭征纳争议。
台湾洪巧玲律师关注行政罚款收入的实效性,她认为,根据台湾有财政收支划分法,罚款收入会进入预算表;罚金罚款收入占整个国家的预算收入比例低,不以财政收入为目的;在处罚金额普遍降低之后,缴纳的意愿上升多了。
本次会议主题集中,讨论深入,既关注基础理论,又体现了时代感。海峡两岸的财税法学者济济一堂,在学术交流的同时,也增进了感情和联系,是一次成果丰硕的会议。
据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及第二十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将于2014年下半年在武汉召开。熊伟教授代表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和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申请承办。
(曹明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