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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二十一届年会综述

时间:2012-10-18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是8月12日至13日,在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二十一届学术研讨会上,学者们提及最多的一句话。
        在这次研讨会上,学者们着重从社会冲突角度、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食品药品安全以及犯罪学的基础理论与方法研究等方面,反思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找到防控犯罪的良策。
        ■社会冲突背后透露出现阶段犯罪现象的成因
        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与会人员选取了几个点作为研究的样本。一是城中村。作为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过渡阶段,城中村是城市化矛盾的集中地,城中村犯罪是典型的社会矛盾点的反映。二是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前、发展过程中、最终处置结果乃至事件结束以后,易出现刑事转化的问题。三是报复社会型犯罪,行为人在自身利益(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得不到满足或欲望受到抑制的情况下,为宣泄心中的不满和愤恨,将犯罪指向无辜弱势群体,实施报复行为。
        犯罪是社会冲突和矛盾的“晴雨表”,在这些极端的社会冲突现象的背后,透露出一些社会管理的失范。与会人员认为,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发生重大转变,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社会异质性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因为分配的不均衡而引发冲突。
        另一方面,每一类冲突事件的背后,都不难发现“强烈的权利诉求与利益实现渠道缺乏之间发生矛盾”的影子。公民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不断增强,而现有体制或体制转型中的“真空地带”却无法或难以有效满足公民的这种需求。当行政行为出现“缺位”、“错位”、“越位”,公民权益受损时,公民就可能寻求体制外的、非制度性参与,从而使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危害。
         分析已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其他社会冲突事件,人们几乎可以无一例外地找到上述原因,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管理者的重视。
        ■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现象的微观解析
        对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现象的研究,与刑法学侧重研究定罪量刑不同,犯罪学研究者认为,更多地关注、挖掘这类现象的具体成因,在创新社会管理、解决社会问题的语境下,更具现实性。
         一些学者分析认为,流动人口流动性越强,其相对被剥夺感越强。如果其融入城市的愿望和实际融入可能性成反比,容易导致两种行为选择:一种是选择弥补,即以侵财型犯罪的方式,来弥补收入和生活质量的差距;另一种是选择对抗,即以暴力型犯罪的方式发泄不满,对抗现有的社会管理体制。近年来的研究也表明,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多集中于盗窃、抢劫、伤害、聚众斗殴、强奸五种犯罪。
        有的学者认为,对流动人口来说,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原先的局限于较小区域生活而自发形成的习俗以及强大的道德约束力,对他们而言不再强烈而有效,家庭、区域生活对个人行为的控制弱化。而一个陌生环境,社会管理模式仍是“以户管人”,流动人口处于“脱管”状态不足为奇。他们以亲属、同乡、朋友等非正式组织的形式,聚集在某地生活,成为“漂浮在城市中的村庄”。有的地方外来人口甚至远远超过本地人口,如果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仍然把他们排除在外,防控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工作将面临巨大的压力。
        基于对现实的忧思,有的学者建议尽快改变传统的防范式管理模式,消除政府公共服务覆盖的“盲区”,建立城市流动人口融入制度,同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拓展农业内部的就业空间和产品增值空间,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的科学配置。
        有的学者提出了“实有人口管理”的概念,即指对一个行政区域内实际存在的人口,包括户籍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寄住人口等的信息采集、登记、核对和数据运用进行全覆盖式的管理。同时,要把这种管理与实有人口的居所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实有人口实有居所“两实管理”,达到“以房找人,以人找房,查房知人,查人知住”的服务管理效果。这种模式不只对防控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对防控各种疾病的流行、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长远的意义。学者们表示,缓解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的根本之道不在于严刑峻法,而在于构建科学的社会管理机制。
         ■特殊人群需要特殊的服务与管理
        对特殊人群的界定,学者们看法不一,有的认为主要指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和吸毒人员、被害人、青少年;有的认为可分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易肇事精神病人和社会闲散青少年等高危人群,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等重点人群。无论从哪个角度界定,大家都认为,对特殊人群需要特殊的服务和管理。从目前来看,对特殊人群的管理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脱管、漏管,管理不到位,有些特殊人群已处于社会边缘地带而不被人发现。
        “无缝衔接式”的管理,对特殊人群可以提供一份安全保障。为此,有的学者推介本地探索的经验,主张对特殊人群实行社区直管,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各项工作内容全部整合到社区,实行管理“六入区”,即单位入区、组织入区、关系入区、社会事务入区、户籍入区、民主权利入区。这样可以更畅通、高效地服务特殊人群,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出事。
        有的学者建议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综合数据库,实时掌握特殊人员的信息动态,及时研判信息。还有的学者认为实行“网格化”的管理更能消除“死角”,即将城区合理划分为几十个网格,每个网格配备一二名管理员和几名服务人员,由这些人员统一负责这一网格区域内特殊人群的服务与管理,可有效解决权责交叉、多头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
         学者们达成的共识是,对重点群体建立常态化的预警管控,加强与特殊人群的联系与沟通,提高发现率、在控率和处置率,是防控违法犯罪的前提。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体需补足社会力量
        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现象,学者们关注最多的是监管主体。监管主体可以分为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和企业自主监管,他们处于监管机制的最前沿,然而目前监管主体问题最多。
         在行政监管方面,有学者以食品监管为例分析认为,我国目前的管理模式属于分段监管模式,即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负其责。分段监管模式的本意是好的,分散权责,相互监督。但是,都管的同时可能造成都不管的局面,造成监管缺位、不力。
        从社会主体来看,消费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监督检测技术和手段,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我国还很少。如果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保障中立性和客观性,但难以生存下去。如果是营利性机构,其权威性受到质疑。媒体和网络的监督发挥了不少作用,但难以掌握权威信息。
        从企业主体来看,传统的道德诚信力量已无法左右企业,违法犯罪成本之低,对企业来说难以构成足够的威慑力。在利润面前,诚信与“社会责任”对企业来说微不足道,企业资本的血液不会内生诚信的细胞。如果政府与被监管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企业对当地的税收作出的贡献过大,食品监管很可能“失灵”。
        学者们认为,鉴于食品药品安全的战线很长,涉及面很广,涉及点很多,国家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给食品药品赋以电子监管码,通过这一独特的“身份证码”,可追溯其从田间地头、生产企业到出厂后的流程,实行全程监管,哪段监管出了问题,就问责哪个部门,严查背后的渎职行为;还应当完善检测与危险评估体系,对食品药品安全及时预警,对涉事食品药品要求企业立即召回。建立诚信奖惩机制也必不可少,增大违法成本,对企业实行淘汰制度,倒逼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有学者强调,最重要的是补足社会力量,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监管事务的做法,在一些监管领域引入公民或民间组织进行监督,培育和壮大社会监督力量。
        “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构建公共安全机制,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回应型利益表达机制,培育社会缓冲与消融机制,可以减震各种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增强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犯罪学研究者们在寻找防控违法犯罪对策的同时,也要求自己加强实证研究,拓宽研究思路,使之成为治理违法犯罪的“国策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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