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2月12日 星期四
位置: 首页 》直属研究会 》会议综述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简报(第一期)

时间:2012-07-26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简报(第一期)

开幕式

        2012年6月23日,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在重庆大学B区科学会堂举行开幕式。本届年会的主题为:改善民生与商法发展。年会共讨论四个议题:议题一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议题二为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法律的实践评估与研究,议题三为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研究,议题四为民间借贷与金融秩序的商法规则。开幕式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慈蕴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秘书长林忠梁、重庆大学党委副书记白晨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余捷、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相继作了发言,并预祝本次大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开幕式结束后,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在重庆大学B区操场合影留念。

 

大会主题发言

        大会主题发言部分由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联合主持。本届大会的主题发言在充分考虑理论与实务的代表性的情况下,确定了六位发言人,其主要发言内容如下:

        第一位发言人  卢文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
        题目:资本市场创新发展与《证券法》修改完善


        卢文道先生首先指出2011年以来,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在经历自股票交易市场建立、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第三次法律制度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实务界存在很多的问题与困惑,亟待学界从理论上予以分析论证。接着,卢文道先生归纳了我国资本市场法制改革的六大主要问题,即:(1)证券法的调整范围;(2)发行制度的改革;(3)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之完善;(4)如何规范“合格投资者”;(5)内幕交易的确定标准;(6)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改革方向。卢文道先生做完主题发言后,顾功耘教授作了一个简短的点评,并借此机会邀请广大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将于今年年底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上证法制论坛”。
 
        第二位发言人 雷兴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题目: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雷兴虎教授首先介绍了商法理念内涵的界定问题,并指出商法理念是人们关于商法本质的理性认识和根本理念,是对商法所应达到的终极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一种理想和信念。接着,雷兴虎教授对商法理念的主要内容与体系建构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商法理念的内容和体系构成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即:营利为本、商人自治、风险防范、社会责任。最后,雷兴虎教授对商法理念在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过程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雷兴虎教授发言完毕后,顾功耘教授作了一个简短的点评,并指出商法理念这一商事法基础问题的研究,对于商法学科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位发言人 吴建斌(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


        吴建斌教授首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8涉及公司僵局司法强制解散纠纷,虽明确是否盈利不影响公司僵局的认定,颇有新意,但却存在明显疏漏。接着,吴建斌教授对两高的不同立场展开论述,并指出最高院和最高检赋予指导性案例不同的效力,前者倾向于拘束力,后者局限于说服力,这种制度差异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公司纠纷审判实践,势必更难达致司法统一的预期目标。最后,吴建斌教授通过检讨最高院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的内在缺陷,比较两大法系判例的不同地位和性质以及判例法本身所具有的拘束力和说服力双重属性,顺应公司立法的任意法趋势,可得出不宜赋予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拘束力而仅限于说服力似乎更为妥当的结论。

        第四发言人 罗勇(重庆大学法学院教师,留日博士)
        题目:探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以“股东书面请求制度”为中心


        罗勇博士认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对抗关系派生出公司起诉判断权与股东代表诉讼之间的矛盾。股东书面请求制度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我国公司在进行审查时,只具有形式判断权,但该制度依然具有必要性,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滥诉,保证公司的意思自治权。但公司有可能滥用该审查权,对书面请求过分挑剔,使得股东的内部救济沦为空谈。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制度较为完善。日本商法中,公司有责任将不起诉理由通知股东,这一制度可以赋予公司对代表诉讼进行判断,对书面请求制度起到了很好的补充;而在书面请求的效力方面,日本法院认为对于未采取前置程序的诉讼一律予以驳回,而瑕疵如果能在诉讼上予以愈合,就不必一律驳回。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可以借鉴这些经验。罗勇博士发言完毕后,顾功耘教授作了一个简短的点评。

        第五位发言人  王亦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民间借贷法律效力的认定标准


         王亦平教授指出民间借贷问题是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及讨论的热点话题。民间资本作为一种融资渠道,若对其加以合理、明确的规范和有效地控制,对于缓解社会对资金需求的压力,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进而王亦平教授指出,规范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明确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包涵以下三个判断标准:(1)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系自愿达成;(2)企业是否以公告的形式向外部不特定的主体筹集资金;(3)企业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王亦平教授做完主题发言后,赵旭东教授作了简单的点评,对于民间借贷问题的理论研究价值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第六位发言人  郑曙光(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实践对金融制度创新评析

 
        郑曙光教授首先从温州金融改革的价值取向及地方样本特征两个方面分析了温州成为全国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原因。接着,提出构建服务微小企业的多层次金融体系以实现对金融组织的制度创新,在金融制度创新层面上建立多层次区域性的金融组织体系。其次,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转至“地上”以实现借贷行为控制的制度创新,使民间资本投入合法、正规渠道,发挥民间资本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最后,郑曙光教授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立有利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制度创新,为民间资本的引入也创造了机会,但如何在试点的基础上实现长足发展还需要在政策环境上给予生存和发展空间,在法律制度上给予有效的促进和规范。

        郑曙光教授作完主题发言后,顾功耘教授对六位学者的大会主题发言做了一个综合评述。最后,朱慈蕴副会长对六位发言学者表示感谢,并将下午的分组讨论安排做了简要介绍。中午12:00时,与会的专家学者在重庆大学科苑酒店共聚午餐。午餐结束后,与会的专家学者乘车前往重庆天来大酒店,进行下午的分组讨论。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