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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六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时间:2012-07-26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邱冬梅 李刚
  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筹备组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国际税法和比较税制研究中心承办,福建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协办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六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于2012年3月24-25日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召开。此次会议共有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政府机构、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来自台湾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以及台湾地区“司法院”的两百余位代表参加。研讨会主题是“法治视野下预算法的修改”以及“财税法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共收到论文158篇,计120多万字。
3月24日上午首先进行的开幕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周成奎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姚胜副主任、厦门大学副校长李建发教授、福建省法学会张琦副会长、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葛克昌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先后致辞。
  第二阶段进行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研究会筹备组组长刘剑文教授和副组长王征先生主持。首先,刘剑文教授介绍了研究会筹备情况,并宣读了中国法学会的批复文件。之后,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章程》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大会经全体与会会员公开无记名投票,选举了研究会理事与监事。接下来召开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并经全体与会理事的公开无记名投票,选举了研究会的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与会长,同时聘任了研究会的副秘书长。结果如下:刘剑文当选为研究会会长,王征当选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俞光远、汤贡亮、贾绍华、刘修文、刘佐、陈少英、杨临萍、廖益新、张怡、张富强、熊伟、朱大旗、施正文当选为研究会副会长,周序中当选为研究会秘书长。
  3月24日下午的分组讨论到3月25日上午第一阶段的大会主题发言,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算法专题
  (一)多维视角下的预算法治
  与会代表分别从宪法、人权、财政契约和权力配置、公众参与和预算公开、预算法的可塑性和完整性等多个角度,对预算法治的建立进行全方位的评析和讨论。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陈清秀教授探讨了预算的法律性质以及预算法的基本原理,提及可以将德国的做法作为参鉴,即将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纳入《宪法》,且对于中央与地方财政一体适用,并基于《宪法》规定,制定联邦及各邦有关预算法原则的法律,作为联邦与各邦应共同遵守之预算法原则,以建立全国统一的财政预算法律秩序。中央财经大学蒋劲松教授也从宪法的角度讨论预算制度,指出宪法文本应清楚规定人大与政府的权力,以及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序和主体。他认为好的宪法文本不仅要分配各预算主体的权力,同时也要拟定各主体的预算义务。
  华中科技大学彭礼堂教授提出从法理学上思考预算法完善的重要性所在,认为具体的预算法条款修订固然重要,但理念突破、原则确立、性质定位明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提出人权保障理念,认为预算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人权,并就生存权进行了论述。台湾大学葛克昌教授也从人性尊严、人格发展的角度探讨税收问题,提出人性尊严在税法上保障,首在自我价值的确保。税捐的课征,应为纳税人留下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的最低空间。人性尊严保障须与民生福利国家原则相结合,对人民的所得,无论以何方式课征,均需保留纳税人一定金额,以维持其人及家庭人性尊严的生存最低条件所需。
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高级经济师詹清荣通过借鉴欧盟“财政契约”提出中国预算法治的启示,谈到预算的本质、欧洲“财政契约”关于预算的一些刚性规定、阳光管理、收入规范分配与保证民生以及土地处置权等问题。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主要谈三个问题:第一,腐败是否已经成为一种权力?第二,现有政策措施能消除或抑制腐败吗?第三,如何使公共预算体制成为抑制腐败的有效工具?他指出,从19世纪欧洲和美国“进步时代改革”的历史经验看,一个设计得当的预算体制对于改善政府的廉洁程度大有裨益。台湾辅仁大学黄源浩助理教授以法国法为中心探讨预算权力之法律规制问题。台湾大学吴怡凤同学认为预算是行政权与立法权互动的产物,针对立法院审议通过的预算,行政权是否可以不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对租税国家转变为债务国家所引发的租税国家危机展开分析。
  中南民族大学段晓红教授认为,我国社保基金预算定位于部门预算,整个预算程序封闭于政府系统内部,并没有为公众参与留下制度空间。目前,公众参与社保基金预算既有宪政基础,也有权利基础,且现阶段公众权利意识已经觉醒,网络民意也备受关注,我国应建立公众参与社保基金预算的程序制度。深圳君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德涛围绕着为什么要推动预算公开这一问题阐述观点,认为应当积极推动公共预算公开。
  江西财经大学蒋悟真教授围绕预算法的可诉性理念及其司法机制构建展开发言。他提出可诉性理念作为法的基本属性之一,体现维权的品质,是增强法的实施效力的必备要素。可诉性理念与预算法融合,是司法的公正性、制裁性的体现,是维护预算权威的最后一道屏障。西北政法大学席晓娟副教授对预算完整性原则进行界定,提出以《预算法》修改为契机的预算完整性原则构建。该构建主要包含确立预算完整性原则的法定地位,确立“四位一体”预算体系,减少具体预算级次,明确预算范围、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健全完善预算程序等方面。
  此外,兰州商学院史正保教授从彩票公益金与预算管理的关系入手,厘清了彩票公益金与预算管理的三个不同阶段,对我国预算法关于彩票公益金在预算公开、预算调整、预算超支规定的不足进行了分析,最终结合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提出了对预算法的修改建议和完善对策。福建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建省财政厅王永礼副厅长从超收及其用于追加支出制度的角度,介绍超收及相关概念的法律内涵,并探讨超收用于追加支出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二)中国预算法制改革研究
  针对我国当下预算法的改革应往何处去的问题,与会人员发表了不同的见解。原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光远指出《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现行《预算法》滞后于财税改革,有些重要内容不够完整,某些重要条款过于笼统等。并指出修改应侧重两个方面:第一,规范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必须在《预算法》中明确要求政府财政部门不断提高预算的可预见性和科学性。第二,赋予地方省级政府适当举债权,将地方债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指出,最重要的还是以预算的目的论来统筹预算法的修改,如何控制监督政府的收支问题,如何从人民的利益需要出发来衡量预算法的修改问题。对于预算的审查应该是实质的审查,而不是走形式。
  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认为关于《预算法》修改应该注意《预算法》修改的目标、价值和解决的问题。既要解决预算公开又要解决地方发行债券的问题。我国没有地方破产制度,要解决地方收入问题,还是要解决地方和中央的权力划分问题。地方债券目前不可行。预算权力重新配置问题是预算的核心问题。在预算审批问题上,人大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越加强,才越能加强国家的长治久安。在预算法的修改过程中要多听法律专家的意见,不能连立法都不可公开。
  中央财经大学甘功仁教授认为,预算法治改革应该保障公民的预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政府的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算信息公开既是完善民主制度的前提,又是提高政府公信力、重塑居民政治生活、巩固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的重要手段。广东商学院朱孔武教授提出预算透明并非仅仅是价值中立的技术指标,其实质是现代民主政治所要求的预算民主。预算民主是预算透明的政治基础,《预算法》只有确立了预算民主的价值追求,预算透明的指标和手段才能实现。
  北京大学叶姗副教授从理论层面上反思预算案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指出预算案的法律效力有多重来源。她还探讨了预算案的法律效力减损的问题,包括财政赤字、管理性的赤字、周期性赤字问题以及超收收入的使用问题。辽宁大学闫海副教授谈论了我国预算法定支出的问题,他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出发,指出法定支出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确定的预算支出项目,通过对比中西方差异,指出我国立法侧重政策性和宜粗不宜细的特色。厦门大学李晓辉助理教授针对我国《预算法》中对预算违法主体范围的确定不全面、对预算违法行为类型的规定过于简单、单一过错责任无法涵盖所有预算违法行为的性质、预算法律责任设计过轻、可诉性差等问题,提出应扩展预算违法主体的范围,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增加预算法律责任的宪政责任、刑事责任和预算被否的责任等修改建议。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涂龙力教授认为《预算法》修改的关键环节是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明确界定三级政府预算收入范围与权限,并提出了优化预算收入结构、扩大预算收入范围、增加预算收入规模的建议。贵州省安顺市国家税务局曾广局长指出实际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包括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对于非税收入的规定不规范,现行体制导致地方政府的预算观念不强,以此为基础提出《预算法》的修改建议。
  二、财税法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
  在这一专题讨论中,与会人员分别从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学科复合型、知识综合性、国际性以及实践性等方面入手,探讨我国财税法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出路。
  西南政法大学张怡教授提出,要构建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首先必须明确其培养目标,并通过这种培养目标来确定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等。因此,法学教育培养人才的素质应当是非单一性的,而是综合性的,应培养既懂经济、科技,又懂人文社科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贵州省税务学会副会长王东山认为,高级税收法律人才应当是能把税法与其它相关法律(如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融会贯通的人才。而基于民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以及民商法与税法联系的特殊性,高级税法人才的培养应该注重民商法规则在税法实施中的适用。台湾亚洲大学谢如兰助理教授借鉴了德国税法硕士的培育模式,提出应该培养出能同时处理法律、经济及会计等问题以及跨领域租税问题的专业人才。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从北京大学财税法学硕士教育的经验谈起,认为应当转变观念,强调财税法学科的综合性,谨记财税法不再是传统的分支学科,才能获得更广阔的发展,获得更多人的认同,从理论上促进国家的发展。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副总经理陈惠玲从专业机构的人员训练发展制度看国际租税专业人才的培育,认为财税法人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综合性、国际性的人才。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严锡忠律师结合自己十多年的税务律师职业生涯,认为实习人员、助理人员快速成长为一名职业税务律师主要有三点困难,包括基础知识不扎实;思路不开阔,散不开;抓不住核心问题,聚不拢。同时,学生应该学习税收规范性文件,这样才能与税务机关有共同的语言,才能进行沟通。
  台湾大学葛克昌教授认为演习在税法中是重要的一件事情。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中有两点,一是在演习中培养战斗力,二是培养胸襟。暨南大学方赛迎副教授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新型教学模式,包括教学要输入充分实现知品合一的价值取向;教学过程营造促进学生高阶能力发展的学习环境,从智识本位转向能力本位,并且要转变教学评价,变成能力评价。
  此外,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廖烈龙会计师认为,台湾地区税务争讼数量庞大,造成繁重的行政负担,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培育财税法人才,鼓励受过完整财税法教育的人员进入税务机关,执行税捐稽征业务,公平合理依法执行税务法规。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法规处林庆坚副处长提出,财税部门应建立自己的律师队伍,因为财税法律专业性很强,并且税务是垂直系统,建立公职律师队伍有利于管理。除此之外,公职律师在前期法律预防上有优势,可在前期介入政府决策行为。
  三、税收法治与国际税法研究
  在这部分的讨论中,与会专家分别从两岸税收法治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着手展开讨论,包括消费税改革、税收滞纳金问题、并购交易课税、交易定性以及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中限制出境的规定等。在国际税法方面,讨论主题围绕着当前国际税法的前沿和热点问题以及税收协定中的具体条款(例如受益所有人和受控外国公司税收制度)等展开。
  山西财经大学薛建兰教授报告的主题是资源型经济转型的消费税制度改革,认为资源型经济转型应以“调结构、兴产业、保民生、促发展”为主线,以配套的财税体制作依托。国家税务干部学院袁森庚教授探讨了税收滞纳金制度,指出我国《行政强制法》颁布及施行,其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税收滞纳金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这就给我国税收滞纳金制度带来挑战,也给税收执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造成困惑。福州大学林德木副教授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财税[2009]59号文入手,指出其中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免税并购交易未明确包括反向三方合并,二是未针对破产企业而设置适格要件相对宽松的特别免税并购交易,从而不利于破产企业重组再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滕祥志副研究员提出,交易定性是税法认定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税法交易定性本身的复杂性,部颁税法规则就有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而目前税务机关对于交易定性理论和分析工具的掌握,尚处于起步阶段,税法的任务就是将部颁税法规则纳入研究视野,以此拓宽税法的理论深度,张扬税法的实践秉性,并以此形成税法共同体。台湾金石国际法律事务所林石猛律师探讨了台湾地区“财政部”依税捐稽征法及关税法所为之限制出境措施系多阶段之行政处分,认为此手段终究涉及宪法基本人权之侵害,相关作为虽有法令依据,但也应有相对应之救济途径,以充分保障人权。
  吉林大学那力教授探讨了国际税法的热点问题与核心问题,指出经济的全球化,特别是与国际税收密切相关的跨国公司的运营全球化,导致利润分配比原来复杂得多;同时,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的经营和获利中越来越重要,所占份额越来越大,涉及的税收跨国分配问题越来越复杂。厦门大学邱冬梅助理教授从我国国税函[2009]601号文入手,指出税务机关的行政实践对于“受益所有人”的解释与经合组织的观点存在的差异。安徽财经大学刘永伟教授认为,一国的受控外国公司税收制度与该国的经济政策紧密相关,除非该国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否则其都会将税收的经济杠杆功能放在首位。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看起来只是一种税收优惠制度,但其在本质上则是鼓励本国居民对外投资的一种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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