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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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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会议简报(第一期)

时间:2013-11-19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13年9月28日上午,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辽宁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第二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沈阳?辽宁友谊宾馆举行。来自全国110家单位的经济法学科专家、学者近200人参加了本次大会。本次会议主要研讨两大主题:一是“经济法学重要范畴研究”,二是“经济转型、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完善”。会议由辽宁大学法学院佟连发院长主持,辽宁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国长青,辽宁大学陆杰荣副校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守文教授等参会并致欢迎辞。开幕式后,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教授主持大会发言。 

 
第一单元 开幕式 
 

  时间:2013年9月28日上午9:00——9:30 
 
  主持人:佟连发(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 
 
  佟连发院长介绍完参加会议的嘉宾后,宣布会议开幕。 
 
  辽宁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国长青同志致辞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值此国庆佳节来临之际,我们相聚在秋意迷人的辽宁,相聚在充满活力的沈阳,隆重举办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第二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辽宁省法学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来自全国各地的嘉宾、学者表示真诚的欢迎。 
 
  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我们辽宁省法学会所属的18个学科(专业)研究会,基本上涵盖了法学的主要学科,我们的会员均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广泛分布于省内各级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可谓聚集了老中青法学、法律人才的精华。辽宁大学法学院的书记杨松教授担任着省法学会的副会长,部分老师在我们学会分别担任着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以及学科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等职,为辽宁省法学会的发展做出突出的贡献。目前,我们学会正在积极打造辽宁法治大讲堂,探索新闻发布制度,开展送法下基层活动,以凝聚法学资源、展示研究成果、服务人民群众。 
 
  俗话说:没有梧桐树,引不来金凤凰。这次会议能够来到辽宁,能够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承办,表明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对全国高校排名21、省内首屈一指的辽宁大学法学研究水平、尤其是经济法研究水平的认可。这才使得各位经济法学研究领域的“金凤凰”云集这里,给我们呈现一场丰富、卓越的学术研讨盛宴。我想,无论是对于辽宁大学法学院,还是对于辽宁省法学会,这都是一个极好的、极难得的学习机会。而且,这次研讨会的两个主题——“经济法学重要范畴研究”和“经济转型、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完善”,一个具有提纲挈领的总览意义,一个紧扣国家经济形势探讨前沿问题,研讨价值不言而喻。在座的各位与会代表是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底蕴、丰富法学实践经验的专家,特别期待本次会议通过深入、热烈的讨论,形成高端研究成果,推动经济法研究向纵深发展。 
 
  最后,衷心祝愿本次会议圆满成功。祝愿与会专家、学者在美丽的沈城、幸福的辽宁畅谈学术、畅快心情。 
 
  祝各位国庆佳节快乐。 
 
  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来宾、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喜迎国庆、热烈祥和的氛围中欢聚一堂,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第二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此,我谨代表辽宁大学全体师生,向远道而来的各位来宾、各位学者表示真挚的欢迎!本次大会的召开对我们学校的学科建设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另外,今天是孔子诞辰2564周年纪念日,在此也向各位教育界的同仁致以崇高的敬意! 
 
  能够承办此次高规格、高层次、高水平的会议,是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对辽宁大学的信任,更是对辽宁大学法学学科的支持。在座的各位都是国内经济法学界的领袖和专家,你们的到来,尤其是你们带来的前沿信息、高端思想和学术之风,将有力推动我校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辽宁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是拥有文、史、哲、经、法、理、工、管、艺等多学科的辽宁省唯一的综合性大学。学校拥有一级学科博士点8个,二级学科授权点66个,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两个,博士后流动站6个,国家级重点学科3个。设有25个学院,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近2.8万人,其中本科生2万人,研究生7000人,外国留学生1100人。学校拥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影响,建校65年来,学校已培养各类学生15万余人,很多人成为各自领域的中坚和骨干。 
 
  辽宁大学法学院是我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第一方阵中的重要成员,它初建于1980年,在2013年教育部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评估中排名第21位。学院现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经济法学现在已经成为法学院,乃至学校和省级的龙头学科。希望各位专家能够倾力提携,关心辽宁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 
 
  最后,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希望各位在这里巩固、发展我们深厚的友谊,更祝福大家在沈期间身心愉悦、一切顺利。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本人在此代表中国经济法学会对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第二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中国经济法学会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在研究工作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这样特殊的社会时期,有许多范畴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比如政府的经济职能和经济法功能的关系、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制度建设的问题,中国经济法学会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制定了本次大会的会议主题;在队伍建设方面,中国经济法学会组织的中国十大法学家评选、青年学者评选等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当选学者在其他奖项上也收获颇丰,在学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同时研究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紧密结合成为了中国经济法学会工作的主题,我们通过网络建设,比如中国经济法网,和其他渠道搭建良好平台,为我国经济法长足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学术环境。 
 
  在这里,本人要感谢一些人。首先要感谢我国老一辈的经济法学家和学者,他们笔耕不辍,至今仍然活跃在学术界,孜孜不倦地为我国经济法学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要感谢我国经济法学界的中青年学者,期待着你们在老一辈学者搭建的框架下继续深耕,早日成为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还要感谢中国法学会对中国经济法学会和此次大会的大力支持,我们经济法学会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全体理事辛勤工作,在会长会议上,以严格、审慎的态度选取了本次大会的议题,十分感谢会长会议成员们的高效工作;最后,还要感谢辽宁大学及辽宁大学法学院的各位领导和全体会务组成员,感谢你们为参会者提供的热情而周到的服务。 
 
  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在优美的环境中圆满成功。 

 
第二单元 主题发言 

 
  时间:2013年9月28日上午9:50——12:00 
 
  主持人:王晓晔(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主题发言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杨紫烜教授 
 
  题目:论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 
 
  我简要谈三个问题: 
 
  一、为什么必须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 
 
  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有助于推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强化经济法的实施,以利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为了维护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中国的不少经济法学者对于否定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错误观点,进行了说理斗争;对于一些人制造的反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若干事件,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否定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思潮还会长期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还会遇到阻力。因此,经济法学界必须加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更好地维护经济法和经济法学。 
 
  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为了进一步提高经济法的理论水平,增强经济法学界的战斗力,中国经济法学界必须加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经济法总论的研究。 
 
  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有助于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特别是培养高层次的经济法专业人才。 
 
  二、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 
 
  一是必须加强经济法总论的研究。经济法总论即经济法基本理论或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研究经济法现象的共同问题和经济法发展一般规律的经济法学学科。加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重点,是加强经济法学范畴的研究。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分论的理论基础,对于研究经济法分论具有指导作用。加强经济法总论的研究,对于发展经济法学,制定和实施经济法,以及经济法的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必须加强经济法分论的研究。经济法分论,是研究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经济法学学科。加强经济法分论的研究,不仅对于完善和实施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助于加深对经济法总论的理解,推动经济法总论的发展。 
 
  三、应该怎样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 
 
  研究经济法,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历史考察、阶级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博弈分析、系统分析、比较研究和语义分析的方法;要正确开展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争论;要勇于创新,并善于创新。 
 
  主题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顾耕耘教授 
 
  题目:新一轮改革需要法治推动 
 

  新一轮改革需要法治推动,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呢?因为实际上,前面我们的改革已经经历了到目前为止应该说是35年的时间,那么到目前为止,应该说原有的这一场改革,它的改革所释放的红利实质上已经基本到头了。最近这五年,我们的经济发展已经呈现出一些不良的问题。比方说经济总体的滑坡,现在我们很多产业,产品过盛,生产能力过盛,通货实际上一直存在着一个不断的膨胀问题,像这些问题再进一步发展下去的话,我们的经济是非常危险的。 
 
  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已经提出要启动新一轮改革。新一轮改革和原有改革的区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过去的我们的改革一直遵循着摸着石头过河的原则,我认为今后的改革应强调或注重改革的总体设计,并不是说走一步看一步、走一步算一步,而是要有一个总体的改革的设计。 
 
  第二,在法治方面,过去是先改革后立法,什么问题都是先破后立,那么新一轮改革中,我们已经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今后的新一轮改革,除了有法必须严格依法,需要采取一些新的步骤或者行动的时候,应该先立法后改革,这样才能建立法治的次序。 
 
  第三,改革的目标。过去三十多年的改革,主要是市场取向方面的改革,但市场机制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所以我认为下一轮的改革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市场运行机制是我们新一轮改革要追求的目标。从法治整体进行来看,前一个阶段法律体系基本建成,而这种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并不是说法治的体系基本建成,那么下一轮改革我们应该致力于法治的体系的建立。 
 
  为了实现新一轮改革的预期目标,经济法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第一,建立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例如,证券市场已经从九十年代开放到现在,当然也有不少的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但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在政府严格控制下进行。但是,是不是现在企业不需要这些融资呢?不是,大量的企业需要融资,最多的是在中国证监会排队的有七八百家排队上市融资。从银行的统计来看,企业的剩余利润微乎其微,严重影响企业融资和企业发展,很多企业无法经营。整个市场的融资结构非常不合理,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此外,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就是立志要建立真正的市场机制,这也需要经济法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划分清政府权力的边界。政府管理经济活动需要通过经济法严格限定。首先是宏观调控,这是政府的一种职能,用利率等手段进行调控。其次是市场规制。再次是国有资产的介入,重点应是提供公共服务,经济法应该研究国有资产怎么去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追求商业的营利。最后是市场监管。高铁等国有企业高额负债和大量地方政府债务等都说明国有资产管理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通过研究经济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三,树立司法权威。过去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司法的权威没有真正的树立没起来,很多司法理念和现在经济发展不符,现实中发生很多纠纷,政府的行为造成百姓利益损害,没法起诉、法院因没有法律规定没法受理,这就造成很多社会矛盾。司法理念怎么进一步改革,怎么来减少甚至杜绝各个部门对司法的干预,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怎么使法律的条文落实到一个一个行动上,这就是要靠我们司法去努力的。审理一个案件就能树立一个执法、司法的典型,怎样全社会才能形成一个尊重法律的风气。在一轮改革背景下,我们经济法学者应该思考,我们究竟应该解决那些问题。 
 
  主题发言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 
 
  题目:多倍赔偿制度研究 
 
  多倍赔偿制度的研究主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为基础,目前上述两部法律都在修订之中,尤其是《消法》的修订已经进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读程序,根据《消法》二读稿,赔偿数额将提升至三倍,这给我们提出的问题是,多倍赔偿制度是否是惩罚性赔偿。这直接影响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食品安全法》第96条以后的司法适用。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多倍赔偿案件的裁决状况令人担忧,在北大法宝上搜集了所有涉及十倍赔偿的案件共73起,绝大多数都是原告败诉,因为法院认为十倍赔偿是惩罚性赔偿,因此援引《侵权责任法》第47条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从而使得96条的适用在实践中面临着巨大的障碍,这让很多学者都认为多倍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形同虚设。这样的看法引发了学者的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多倍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本人认为是我们对多倍赔偿制度性质理解错误,多倍赔偿不是惩罚性赔偿,而是奖励性赔偿,这样的观点也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可。 
 
  谈到惩罚性赔偿研究,我们离不开美国。通过对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笔者归纳出美国惩罚性赔偿具有两大功能,一是惩罚,二是威慑。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受害者损失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惩罚性赔偿也不是由原告全部获得的,原告只能获得20%的份额,其余部分则归州政府设立的基金和律师所有。那么,原告在损失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仍然获得20%份额赔偿的正当性是什么?就是激励法律得以实施、激励受害者积极通过法律进行诉讼,所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更偏向于威慑和激励。而我国的法律威慑力主要是依靠罚款实现的,比如经营者销售违反《产品责任法》、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将会受到所生产产品货值10倍以下的罚款,而消费者只能获得单个产品价格的10倍赔偿。所以我国的罚款才相当于美国天价的惩罚性赔偿。 
 
  因此,美国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在我国主要通过罚款来体现,而我国多倍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则是激励,多倍赔偿在我国应该是奖励性赔偿。虽然传统民法只将赔偿分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但是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是有矛盾的,补偿性赔偿是从原告角度考虑进行的,而惩罚性赔偿则是从被告角度考虑进行的,因此传统民法对赔偿的划分是不合理的。暂且不论我国现有制度是否合理,但是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并不适用,因为我国具有高度发达的罚款制度。多倍赔偿是奖励性赔偿,在这样结论的指导下,王海这样的打假行为就不应具有争议性了,因为知假买假、打假这样的行为就是法律本身要激励的,适用《消法》第49条这样的奖励性赔偿并无不当之处。 
 
  同时,本人希望经济法学者在研究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时候,既要结合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等制度的研究,也要大胆运用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 
 
  主题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薛克鹏教授 
 
  题目:经济法的范畴及其体系研究 
 
  关于经济法近几年的发展,其中的成就显而易见,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危机问题,我想我们从事教学的老师也能够多多少少体会。比如我们本科学生在学习中,几乎是一本教材一种观点,一本教程一种理论体系。再如政法大学有三部教材,每部教材都有自己的概念和体系,给同学们的学习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对于报考北大、人大研究生的同学,同样面临此种困惑。在我们一些高校当中,可能存在学科偏见的问题,但我们必须冷静的思考背后存在的原因。为什么在民法、刑法、诉讼法学中没有存在这样的问题,而在经济法学中提出这么多的问题,就是在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难以把握。一个概念要么很古怪,要么很生涩,作为本科同学很难向掌握民法概念那样很容易的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体系。 
 
  我想这其中是有原因的。我们为何要提出范畴这个问题?我们回想,民法、商法何以有着非常完备的理论体系?我们知道,民法是概念法学的最高成就者,经过近代概念法学的洗礼之后,形成概念非常明确、精确,而且内部结构非常完备的学科,这个过程并非一日之功。经济法自产生至今,才经历一百多年的历程,而学科的产生史更短,我们学科的最基本的理论任务尚未完成,即没有完成一个法学学科最基本的概念化过程。尽管我们对于概念法学要从总体上有一定的否定,不能仅仅拘泥于概念和理论体系来观察我们的现实。但是,对于一个学科来讲,如果没有一个基本的、明确的概念和体系,那么作为一个学科在学术界很难获得认同。这可能是我们经济法面临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从一个学科的要求来讲,建立一个相对完备的概念体系是必须的。否则不管我们的法律制度有多少,我们称之为一个学科的标准都还不具备。 
 
  第二是我们学科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我们经济法学界内部在教学过程中呈现“诸侯化”、“地方化”、分崩离析的状态。这是因为缺少基本概念、基本范畴的统领。因此,如果我们不解决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问题,对于我们的本科教学和学科整合率来讲将存在很大问题。如果我们不重视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我们的学科地位必然受到影响。 
 
  对于经济法的范畴,我想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来讲。从横向的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应当包括主体范畴、客体范畴、行为范畴、方法范畴、价值范畴,这是从内容上来讲的。从纵向(体系)来讲,一个学科需要从单个层次建立自己的范畴(或者说概念体系),形成以具体概念和一般概念为基础的基本范畴体系。基本范畴又是一个学科的重要基础,发挥着驾驭具体概念、具体制度、具体范畴的作用,同时在经济法交流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老一辈的经济法学者已经为我们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还需要我们后辈学者继续努力。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包括经济法、经济行为、国家干预、实质正义、社会本位、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责任。此外,在方法上,我们应当有所突破。应当将经济法中的概念用法律语言加以表述,使之规范化。经济法的范畴化过程也就是以“经济”为核心,以现实的法律制度为对象,对散落的具体制度中的具体概念不断分析、归纳和概括的过程。 
 
  主题发言人:辽宁大学法学院闫海副教授 
 
  题目:论经济法的风险规制范式 
 
  人生而自由,无往不在风险之中。风险作为法律治理的对象即无不在又无时不在,但是在不同法域视阈与时空转变,法律对风险议题的审视角度、关注程度、治理方式亦大不相同,并意蕴着国家对风险责任承担的差异性。 
 
  风险的私法治理亦称民法治理,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私法自治中的自主决定应包括对自身遭遇风险的处分,例如风险自担或以决定方式转让风险。合同中任意性条款具有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及提供交易的选择等积极辅助功能,以及通过权利义务与风险成本的公平分配,负担“指导图像”的消极制衡功能,因此合同法中的任意性条款亦是风险治理的手段之一。保险合同法将同合法的风险治理功能发挥至极。 
 
  但是,风险的合同法治理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是风险面向未来,风险中的加害人与受害人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存在预先的合同联系,因此必须导入风险的侵权法治理模式。侵权法必须判断引致不利后果发生的风险应归咎于自己行为还是他人行为,因此传统侵权法以界分二者的“过错”为核心,并依据过错以确定风险损失的承担者。归责的基础是私法之治的基础,强调自我责任的承担。不论风险合同法治理还是侵权法治理,它的基础或者说其反映出来的国家责任是一种国家消极责任,当事人不诉诸司法,则无法启动。司法被动性和效力事后性凸显风险私法治理中的国家消极责任。 
 
  风险是对“秩序”的最大挑战,传统秩序行政不乏风险治理的内容,但存在两方面限制,其一,传统秩序行政的风险治理范围有限;其二,传统秩序行政的风险治理手段以制裁为主。现代社会中风险发生重大变化,表现出延展性、内生性、复合性、潜在性、系统性五个特征。建构于风险个人责任的私法和传统秩序行政的传统风险治理变得捉襟见肘,个体不仅无法预知并单凭己力驯服风险,更无力自我承担行为的后果,只能诉诸集体行动。社会国、规制国就是风险的国家责任承担的具体形态。风险视阈下的社会国体现为国家对风险受害者的责任承担,风险视阈下的规制国体现为国家对风险制造者的行为限定,通过规制手段来达到削弱风险的目的,即所谓的风险规制。 
 
  风险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认知的结合体,摆脱科学或民主的单一风险视角不足,需要明晰科学与民主的定位并通过协商民主下的风险沟通实现二者的统合。风险认知主要有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两种路径,风险的客观主义,又称之为风险的现实主义,将风险视为一种物质特性,不予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强调专家理性。风险的主观主义,又称之为风险的建构主义,由于风险本质是主观的,风险议题亦是政治、道德、心理等多维的,取决于价值取向和内在偏好的差异。统合的前提是基于风险的二重性对风险规制中事实与价值予以界分,进而实现公众、专家的各司其职、风险规制中涉及大量的事实判断,例如风险的成因、规模、概率、性质以及规制风险手段的成本、效益等,应尊重专家理性。而风险规制中还涉及大量的价值选择,例如风险规制的目标选择,这些应尊重公众,当公众与专家各司其职时,即可避免这样一种冲突。但也有些问题是事实与价值的交织,因此实现二者的统合尚需建立协商民主下的风险沟通机制,通过平等主体间的平等,自由的理性辩论,来达到专家理性与公众认知的交流,从而促成共识。风险预防原则在另一方面扩大了国家的权力,国家在无明确证据情况下可采取行动,故在法律上应进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包括比例原则、合理举证责任分担等。 
 
  中国正处于风险频发期,除了地震、洪旱、冰雪、台风、暴雨等传统风险以外,以食品药品安全为代表的产品质量风险、以矿难为代表的安全事故风险、以污染为代表的环境风险等后现代性的风险日益凸显,对中国的安全与秩序提出严峻挑战,经济法与这些议题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但是,经济法在相关议题上话语不彰,亦没有多少独到见解,这部分归因于经济法中范式的陈旧。经济法应当秉持开放性、多元化精神,积极引入风险规制范式,实现与风险社会呼应的自我革命。 
 
  主题发言人:伊犁师范学院法政学院马辉老师 
 
  题目:信息不对称、决策瑕疵与投保人保护 
 
  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越来越明显,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保险人说明义务与保单通俗化。应飞虎教授提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既包括信息初始分布所造成的不对称,也包括由于主体有限的信息理解能力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在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也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的一般说明义务,但该条没有涉及违反说明义务的具体法律后果是什么。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从制度的实施成本上来说,无论是一般的说明义务,还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在性质上均为主动性义务。同时,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成本过高,从弥补专业知识不对称的角度出发,交易成本高昂的说明义务不是唯一的途径,保单通俗化同样可以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专业知识的不对称,而核心在于,保险人说明义务与保单通俗化能否矫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保人非理性决策。 
 
  第二部分投保人的决策能力瑕疵。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信息处理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远非经济学假设中的经济人那样理性,而更多的是一个拥有一般智慧、一般信息处理能力存在理性瑕疵的普通人。在具体的保险关系中,投保人是一个“有限理性”的人,这种情况下真实、完整且易于理解的信息并不足以确保投保人可以做出理性的决策。投保人会更多的关注价格条款,而不关注非价格条款。投保人面对复杂信息时,会采取各种方式将信息简化以提高决策效率,但这种对信息的筛选时常会出现错误,从而会导致非理性决策的出现。第二,决策方面的瑕疵。一方面,人的意志力常常会导致人们做那些他们明知的将与其长远利益冲突的事情。另一方面,在排除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投保人固有的有限信息处理能力亦会造成决策的失误。 
 
  第三部分现有法律制度的救济。第一,保险犹豫期。考虑到投保人冲动决策的情况,投保人决策能力的瑕疵可能与信息不对称无关。保监会规定了“犹豫期”救济制度。但是,该种救济制度在以下几个问题上还存在疑问:一是犹豫期能否解决所有的非理性缔约情况?二是犹豫期能否使消费者做出理性决策?第二,保险人建议义务。根据德国《保险合同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应站在投保人角度、结合保险合同的实际情况,并在对投保人需求和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向其提供适当的书面建议,并详细说明建议理由。英国在判例中同样确立了保险人的建议义务。我国保险人的建议义务规定在保监会的监管文件中。结论:建议义务虽然改变了投保人的保护机制,但在具体的执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主题发言人:中山大学程信和教授发言 
 
  题目:忧患、奋斗与展望 
 
  一、忧患仍在,岂能等闲 
 
  第一,内外困境扫描。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事件在官方层面基本平息之后,经济法事业面临的局势容许我们盲目乐观吗?请看:第一,来自经济法学界外部批评与建议、责难与抨击。例如,有人仍在宣扬“经济法最终消亡论”。亦有友好人士关切的说:“经济法仍处在风雨飘摇之中,应当加油。”然而,批评与建议,可称为动力;责难与抨击,亦可化为动力。第二,来自经济法学界内部的分歧与分散、短视与动摇。如果我们在关系到经济法生死存亡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做沉默状,或不置可否,就会让人感到似乎缺底气。因此,亟待同心同德、凝聚共识;亟待提高水准、增强信心。 
 
  第二,关键在于自己。清醒的头脑,科学的逻辑,不懈的努力,始终是胜利的保证。上述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相比较,我们认为,现在最要紧的应该是反省自己,检讨我们的不足,改进我们的研究。期待本次年会的主要收获:交流大量颇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提出一些精辟的理论见解,展露若干独到的研究方法,留下许多发人深省的探索路径。 
 
  二、总论分论,慷慨发声 
 
  从本次年会收到的200多篇作品来看,呈现出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作者的阵容是长江后浪推前浪。近200位作者中,除了一些耳熟能详的老中年学者外,还出现了许多不太熟悉的新面孔,包括在读博士生和硕士生。 
 
  第二,论题的范围是总论分论共一体。经济法学人的目光是宽广的。《会议论文集》既讨论了一些老问题,又讨论了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产业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许多新内容。《反垄断法》的意旨和适用是本次会议提交论文最多的选题,关注度之高,论证之细,举证之实,堪为本次《会议论文集》的亮点之一。 
 
  第三,研究的进路是主义问题尽发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事件过后,经济法学界一位老前辈提出:经济法要向前推进,根本的一条,就是要以科学的理论立足,以科学的理论服人。  
 
  此次《会议论文集》中,老中青学者对加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发表了重要的意见,并且从不同的角度开展了创造。例如,论证了范畴(概念)、主体、权利、利益、风险、责任等等。 
 
  第四,创新的力度是高端大气上档次。本次《会议论文集》中,多篇论文都明确提出经济法理论的创新问题。令人欣慰的是,的确也从某些方面作出了创新。 
 
  第五,可喜的气象是百家争鸣出真知。本次《会议论文集》的又一个亮点是开展了有益的学术批评与争议,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气象,这是非常值得高兴的。 
 
  以上论述,作者的阵容——长江后浪推前浪,说明队伍不断层;论题的范围——总论分论共一体,说明体系不脱节;研究的进路——主义问题尽发挥,说明见解不脱俗;创新力度——高端大气上档次,说明水准不简单;可喜的气象——百家争鸣出真知,说明风格不雷同。 
 
  三、奋斗不息,力图改观 
 
  回顾以往,展望未来,至少可以悟出这么几条: 
 
  第一点,我们的信念。经济法学是客观规律与主观选择的辩证统一,而并非“走到了尽头”。 
 
  第二点,我们的目标。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支持,而不是所谓“为自己谋个饭碗”。 
 
  第三点,我们的气势。站在历史和时代的制高点上把握经济法学的命运,而不囿于“碎片化的条文释义”。 
 
  第四点,我们的路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至于总陷在“被动应付状态”。 
 
  第五点,我们的决心。创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经济法学,而不在乎“别人说些什么”。 
 
  (记录整理人:曹锦秋、郭金良、蒋亚楠、杨海东、吕程、刘若冰) 
 
 
  【版权声明】感谢作者惠赠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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