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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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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学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3-12-09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刘 飏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法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的《中国法学会章程》,是2009年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这部章程对中国法学会履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职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辟了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崭新局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所有这些,都为中国法学会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基于这些情况,有必要把这些重要精神、重要思想在《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得到体现。同时,这五年来,中国法学会的工作,包括地方法学会和各研究会的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进一步做好法学会工作的许多好的经验,也需要通过章程修改,在制度层面规定下来。

        二、修改的过程

        修改《中国法学会章程》是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国法学会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先后召开了十多次座谈会,广泛听取地方法学会、研究会、有关部门和会员对中国法学会工作的意见及建议。今年8月正式成立了章程修改组。9月,起草了《章程》修改草案的讨论稿。首先在中国法学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并经过学会党组讨论,形成了《章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10月,在杭州召开的全国法学会工作座谈会上,直接听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副省级市法学会,各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章程修改组数易其稿。11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原则通过这一修改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三、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中国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重要组成部分的职能作用,着重解决影响法学会发挥作用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同时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据此,对《章程》第二条本会宗旨作了相应的修改。

  此外,中央领导已明确中国法学会是我国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定位也体现在修改后《章程》的第一条中。

  (二)关于全国组织

  为了加强中国法学会的组织,这次章程修改,增加了会长会议的内容。规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听取本会重要工作的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宜作出决定”。设立会长会议,有利于通过兼职副会长,争取相关部门关心、支持、参与法学会工作的积极性,聚合多方资源,发挥职能优势;有利于理论研究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更密切的结合。

  (三)关于学术委员会

  中国法学会区别于其他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学术性。因此,加强法学会的学术性工作,是其内在的要求。这次章程修改,将学术委员会从全国组织中分立出来,单列一章,规定:“学术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并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任职资格和工作职责等。这样修改,将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引领法学研究、进行学术评价和学术论证等方面的作用。这样修改,使学术委员会机构进一步实体化,运行进一步明确规范化,有利于学术委员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关于地方组织

  在中央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多年的努力,地方法学会的组织体系基本形成,领导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基本落实,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有了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这次章程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组织体系建设扩展到有条件的县;同时明确地方法学会的任务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法学研究,开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和发展会员等工作”。

  (五)关于全国性法学社团

  根据国务院2006年的授权,中国法学会是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承担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工作职责。这次章程修改,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民政部确认的《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的规定,对《章程》中法学社团一章,作了重大修改,规定了法学社团的设立条件、与法学会的关系、工作职能、活动开展、分支机构设立、党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这样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法学社团的领导和管理,有利于法学社团健康发展,有利于团结凝聚法学、法律界广大专家学者,整合学术资源,更好地发挥法学社团的作用。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和调整。

        以上说明,以及《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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