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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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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7-12-19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

  根据《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我会决定启动“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选工作。通过这次评选,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促进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及相关交叉学科等方面的优秀法学成果脱颖而出,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成果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法学研究。

  (二)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对推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作用。

  (三)1978年至2007年间,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表的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专著或学术论文。

  二、 评选机构

  (一)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二)评选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

  三、 评选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作为推荐单位组织初评,向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推荐1-3部(篇)候选成果。初评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将评选的有关事项包括参评条件和评选程序告知本会会员、理事及有关人员,以增大透明度。

  候选成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和专家学者推荐、组织评议选定的方式产生。各省(区、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根据《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初评委员会,开展评选工作。评选结果,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中国法学优秀成果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正式参选名单。

  (三)中国法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对推荐上来的候选成果进行终评。终评成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候选成果名单、成果作者及推荐单位,在30日内,听取意见。如遇异议,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核实。必要时,由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

  (四)评选结果确定后,报中国法学会审批,由中国法学会颁发“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荣誉证书,予以奖励。

  四、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包括:《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及其电子版文档,电子版发至:rulebylaw@vip.163.com;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候选成果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报送方式

  1.《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一式9份(至少1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2.专著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9份(至少1份原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表明申报单位、申报人和所申报的学科。

  论文类成果一式9份(至少1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分别附在《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统一装订。

  3.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9份,统一装订在《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论文类成果按《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

  (三)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四)丛书不宜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五)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申报。

  (六)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七)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须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成果的评定,不受是否已经获得其它奖励的限制。

  (二)一篇(部)成果有多名作者时,一般应由第一作者申报并填写申报书。

  联系单位: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优秀成果评选办公室

  联系人:孙秀君

  联系电话:66112741(兼传真)

  电子邮件:rulebylaw@vip.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1403室

  邮政编码:100034

        附件: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中国法学会
  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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