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28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
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
时 间:12月22日(8:30—18:00)
地 点:西南政法大学笃行楼学术报告厅
规 模:400人
指导单位: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承办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
协办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法学会、《法制日报》社、《中国法学》杂志社
支持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新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民主与法制、中国法学会网、
中国法学创新网、正义网、西政网、重庆市法院网
图文直播:法制网
议程一:开幕式暨颁奖仪式
主持人: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尊敬的李清林副会长、江必新副院长、童建明专委、钱锋院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现在开幕!
本届论坛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指导,中国法学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承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法学会、《法制日报》社、《中国法学》杂志社协办。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李清林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中纪委常委江必新同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同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同志;
中央政法委综治二室主任陈显辉同志;
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金平教授;
重庆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白雪飞同志;
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教授。
出席今天活动的还有来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中央部门和科研单位的著名专家学者。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儿不能一一点到。我提议让我们用最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今天的论坛分为开幕式暨颁奖仪式、论坛主体、闭幕式暨坛标交接仪式等三个阶段。论坛主体阶段设主旨演讲和“调解的一般理论和大调解”、“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刑事和解、行政诉讼和解及劳动争议调解”三个单元。
首先有请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教授致欢迎词,大家欢迎!
一、领导和嘉宾致辞
1.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教授致欢迎词
尊敬的中国法学会李会长、金平老师、江必新副院长、童建明专委、陈显辉主任、钱锋院长、白雪飞会长、张新宝总编和张卫平教授,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早上好!青年才俊群英荟萃,学界前辈群贤毕至,大家相聚于我们西南政法大学,参加第七届中国青年法学论坛,在此我谨代表西南政法大学对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同时也对各位领导、各界朋友、兄弟院校对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须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离不开法学人才队伍、特别是青年法学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壮大。因此,关心青年法学人才的培养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具体体现,是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重要举措,是高等院校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职责和使命。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制出将来之少年中国者,则中国少年之责任也。
我们欣喜的看到,支持、关注青年法学人才的成长已成为我们共同的心愿,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从北到南走过了六届,始终围绕推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创新的宗旨,给优秀法学青年提供了展示自我,向前辈学习的机会,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了有利条件,为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今天,各位领导和学者莅临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交流探讨中国调解制度这一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必将是对法学理论研究和青年法学人才培养的又一次有利推动。
西南政法大学是教育部和重庆市共建高校。学校前身是成立于1950年、由刘伯承元帅亲手创建并担任校长的西南人民革命大学,六十多年的办学历史,使学校沉淀了较为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成立于新中国建国之初,为新生革命政权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又使学校洋溢着蓬勃的朝气和锐气。学校一直以来非常注重青年法学人才的培养,认为青年法学人才的未来即是学校的未来、国家的未来、民主法治建设的未来。学校制订了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等一系列制度,积极为青年法学人才的成长、成才搭建平台,激发他们的学术热情和潜能,增强学术创新意识,引导他们重视理论创新,重视法治实践,助推青年法学人才成长和发展。目前学校已经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青年法学人才队伍,他们当中,既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也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还有年轻的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以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的成功举办为契机,西南政法大学将进一步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也真诚地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多给西南政法大学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学校培养更多、更优秀的青年法学人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我们学校新的努力和贡献。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专家、学者、嘉宾万事顺利。谢谢大家!
2.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金平先生致辞
各位领导,各位同学,受学校科研处领导的委托,让我来参加这样一个青年论坛。由于论坛的主题是调解,我就想仅仅就调解工作方面的问题,谈一点儿自己的体会。几十年来,我深深感觉到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从我们国家的历史上看,从建国以来我们历届的中央领导来看,对调解工作都是非常重视的。
首先,调解工作有悠久的历史,这一点我得在这里提一下。大家都知道《古文观止》的第一篇文章《郑伯克段于鄢》,说起来大家都熟悉,这说明几千年以前,调解工作就有了一个生动的记载。它自动、自发地显示出人民对调解工作的需要,可以说,重视调解工作在历史上是非常悠久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也十分重视调解工作。在1949年以后,先是土改运动、上山下乡运动,之后就是司法改革运动。这个运动也很大,口号就是要反对旧法作风、树立新的作风。我们党很强调调解工作,当时司法部和高院就号召下面要建立调解制度。当时我在云南做行政工作,我们按照上面的指示开展调解,建立调解组织。在1952年的下半年,县区乡这些单位基本上都建立了调解组织,当时也搞得轰轰烈烈,也得到了表扬。从我们国家历史上看,共和国成立以来,对调解工作都是非常重视的。
我为什么要出席今天这个会呢?第一,我对这个会议情有独钟。我有一个深刻的体会,即1952年党中央指示,要抓好民事案件,因为以前都是忙刑事案件,无暇顾及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国家强调调解。按照指示抓民事审判工作,在1952年年底司法部就派了工作组到云南,当时还有西南的公安部、司法部,我们到的这个地区,所以调解工作展开得比较早。到我们那儿来了以后,有一天晚上召开了一个会议,把所有打过官司的人召集起来。我那时还比较年轻,也很得意地去参加这个会议。结果参加那个会的大多是女同志,而且参加的人都是一些婚姻案件,都是离婚这一类案件。会开起来以后,有个别说好的,大多数认为我这个案子不应该判离婚为什么判离婚,很多妇女讲着讲着就开始哭起来了。这个印象对我太深了,后来工作组的同志一起研究了一下,研究的结果是应该离婚,判的没有错误。我才深深体会到就是没有做好调解工作,按照原来的思维把事实弄清楚了就判了,带来了一系列的人民群众有意见的后果。这点给我的印象非常深刻、牢固,使我深深认识到调解工作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不论在哪一个方面,它使这个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不至于使矛盾激化。还可以提高当事人的觉悟,一个案子经过说服教育,经过调解他同意了,原来不同意了现在同意了,解决好思想问题,事情就会有转机和变化,这是法律觉悟的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意识也要提高,这样不仅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还可以教育一大片。这是我的一个体会。如果把调解机制建立起来、普及起来,可以减轻我们的审判负担和成本,这是非常有好处的,根据我的体会,我认为调解工作确实非常重要,特别是我们国家、党提出来要建立和谐社会,我认为调解工作就是通向和谐社会的一大桥梁。我想我们在座的青年的老师们,同学们,我们应该积极地来参加这座桥梁的建设。我们要设计好、建设好,使它通畅,使我们能够平安的、快速的通过这个桥梁,把我们国家建成一个非常和谐的社会。我希望大家都在建造这个桥梁的时候做一个优秀的工程师,这就是我的祝愿!
最后,祝贺本次论坛圆满顺利,祝来宾与代表身体健康!
3.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代表暨论坛征文获奖代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雄副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学界前辈以及亲爱的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谢组委会的信任与厚爱!
很荣幸再次站在这里,以一个代表的身份,向大会表达我们青年法律工作者与获奖者的心声。有三层意思:
一是感谢。感谢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中国青年法学论坛的重大支持!感谢中国法学会对青年法学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的关心厚爱!感谢各位评审专家的鼎立支持!感谢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与西南政法大学所有为本次论坛辛勤工作的人们!谢谢你们!
二是感想。作为一名西南政法大学的青年法学工作者,代表本次论坛所有青年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与获奖者做代表发言,我感到无限荣幸与压力。有幸的是,有我的母校——享有中国法学界“黄埔军校”盛誉的西南政法大学做我坚强后盾,“我的地盘我做主”。于是乎,我又感到无限动力、激情与责任。大家都知道,在中国社会转型关键时期,社会关系日益多元而复杂,如何直面诸多改革难题,如何有效化解现实中不断增多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十八大”后的新目标与新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是摆在最高决策层与改革者面前的共同使命。如此,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青年论坛是对当前中央高度关切的紧密回应,是对新时期中国改革发展的积极贡献,也是对中国法学科学发展的又一次有益创举。本次论坛无论从征文情况看,还是从获奖论文与主题发言看,几乎涵盖了我国调解的方方面面,并突出了当下调解理论与实践的重点。同时,面对全球调解趋势,中国调解路在何方呢?我个人感觉,有以下十大关系亟待深入研究:一是调解的国际趋势与中国本土化的关系;二是中国调解科学发展中的传统资源挖掘与既有理论制度对接的关系;三是中国调解科学发展中的调解多样化与法治统一性的关系;四是中国调解科学发展中的“大调解”格局下各种调解理论、制度与实践的关系;五是政府主导调解与发展民间调解的关系;六是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政策与避免调解政治化、运动化和指标化的关系;七是坚持“案结事了”调解目标与防止当事人权利不合理亏损的关系;八是调解与其他解纷机制的合作关系;九是科学发展调解与建设匹配社会文化的关系;十是发展中国调解与促进中国法学研究及法制建设的关系。
三是敢为。本次论坛一如既往地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宁缺勿滥的遴选原则,获奖实属不易,但绝不能沾沾自喜。我们生活在一个好的时代,虽然问题多,但机会也多,责任也重。就劳动争议调解而言,我倍感责任、压力与动力。应当说,劳动关系在所有社会关系中被视为敏感性最高、复杂性最强和操作性最难的一类社会关系。同时,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因此,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调解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是推动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科学发展的优先战略突破口。同时,发现问题是最大的问题,解决问题是能力的问题,但仍有许多问题尚未被发现,许多问题即便是被发现了也还不能有效解决。我想这既是一种紧迫压力,也是一种现实动力。我将以加倍的激情与理性,努力工作,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发展与社会法学的发展提供绵薄之力。我想这也是所有青年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与获奖者对促进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国法学科学发展的应有姿态与共同使命!
谢谢大家!
4.中央政法委员会综治二室主任陈显辉同志致辞
尊敬的清林会长,各位专家学者,记者朋友们,受中央政法委机关指派,很高兴参加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首先我代表中央政法委机关和领导对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对为论坛付出辛勤努力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国正在经历着深刻的社会转型,人民群众对于平安、和谐高度期盼,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正确处理人民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习近平同志也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次论坛把“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作为主题,切合了十八大要求。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毛泽东同志1957年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宪法》第111条规定,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此后我们中国的调解制度呈现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层面完善调解制度,关键是2010年人民调解法从组织规范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另一方面在政法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大机制。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以中央文件完善调解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也明确把健全人民调解机制作为重要内容。在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我们国家的大调解工作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比较鲜明的特色。
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复杂化,还需要以其他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才能发挥调解的最大效力。另一方面大调解需要发展和完善,需要从源头预防上进一步拓宽化解矛盾的渠道。根据十八大的精神,根据中央政法委领导的要求,下一步将继续把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基础工作,要坚持依照宪法法律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共同建设平安中国。我们一方面要强化社会矛盾的预警,另一方面我们要完善大调解的工作体制。特别加强在有关部门、单位、行业系统的调解组织建设,在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矛盾的多发领域建立调解组织,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同时要提高调解专业化水平,注重依法调解,提高调解的权威性。
我国的调解工作是依法进行的事业,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心支持参与,这次论坛围绕“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展开讨论和交流,必将提供理论支撑和资源。让我们围绕十八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借鉴一切有利的做法,坚定不移的走好自己的路,积极稳妥化解矛盾,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作出贡献!最后祝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同志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朋友们:
我谨代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的举办表示祝贺!
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是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面向全国法学、法律青年人才的高规格、多学科、宽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论坛不仅为广大法学、法律青年才俊创造了良好的展示和成长平台,而且,为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化与发展贡献了积极力量。回顾此前6届论坛的主题,都契合了近几年中国法治的热点问题,体现了中国法治理论创新的踪迹。本届论坛以“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为主题,探索转型时期调解的功能价值和实践路径。相信经过各位专家的深入研讨,一定能形成丰硕的理论成果,为司法调解工作奠定厚重而丰沃的理论土壤。
近年来,重庆法院在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特殊优势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自己的实践和心得。比如,自2008年以来,根据重庆的特殊市情,在所有没有法庭的乡镇建立了便民诉讼站300个、便民诉讼联系点1882个,聘任了便民诉讼联络员7991名。广大便民诉讼联络员依托群众基础和乡土优势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约占全市法院案件总量1/6的纠纷矛盾得以有效解决,老百姓不出乡镇就能打官司。在城市地区,目前已经与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等纠纷易发行业和领域建立了统一的诉调对接平台,基本形成了包括行政协调、民事调解、刑事和解和执行和解在内的综合调解格局。在切实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对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其法律效力,不仅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在强化社会管理方面产生了积极效能。近五年,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在65%以上。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在新形势下,中国调解如何进一步发挥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传统功能,如何在调解过程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何处理调解息诉与确立规则之治的关系,有待继续深入研究和探讨。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不少困惑,希望得到各位专家学者的指点。尤其是司法环节的调解,需要进行更加理性的思考。我不赞成将调解与审判加以对立的观点。法院审判的本质在于确立规则,而不是所谓的“和稀泥”。从调解的申诉率和强制执行率偏高可以得知,调解并不必然导致“案结事了”。相信经过各位领导、专家和青年才俊们的不懈探索,中国调解一定能够在中国法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法学理论研究需要法学青年才俊的参与,司法审判实践更需要法学青年才俊的加盟。重庆法院愿成为法学专家和青年才俊施展才华的平台。我们每年都到一些知名的法学院校登门揽才。今后,我们将继续敞开大门欢迎各位法学专业的青年才俊来重庆法院工作。感谢在座各位对重庆法院的支持,衷心祝愿本届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同志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之际,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很高兴有机会参加这个论坛,和大家进行交流。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届论坛的成功举办及各位获奖青年表示热烈的祝贺!
青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未来,是法学繁荣发展的希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通过发现、汇聚和培养人才,为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搭建高端理论交流平台,对法律制度创新、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这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中国文化自古以来强调“以和为贵”,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有利于切实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环境面临挑战,需要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有效化解矛盾。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深化对调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开展调解工作的直接主体,但是检察工作很多方面与调解有密切联系。特别是中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自觉、主动地将执法办案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在促进调解工作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是探索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当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和解息诉。2011年7月11日对开展检调对接制定了机制,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高检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探索处理刑事和解工作,刑事司法的重要趋势是推进恢复性司法,不仅要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还要注意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的方式。
二是探索处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工作机制。在检察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对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应特别注意把握四点:第一,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第二,和解的内容限于当事人能自由处分的民事权益领域,不能涉及公权力范围的刑事责任认定;第三,从宽处理要在法律范围内酌定,掌握适度,不能伤害法治原则;第四,和解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搞强制和解,防止借刑事和解用钱买刑。从探索的情况来看,和解对节约司法资源、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化解矛盾都起到了作用。今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充分吸纳了经验,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第三,探索民事检察监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那些经审查认为审判活动合法、裁判正确的,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那些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应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这对检察机关来讲是新的工作,如何做好工作也需要做好探索和加强理论研究。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希望大家立足国情,为调解工作建言献策,也多关注检察理论的研究,为完善检察制度贡献智慧。
最后预祝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7.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江必新同志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青年朋友们!
非常高兴回到母校参加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从2009年12月论坛启动起算,中国法学青年论坛走过了整整三年不平凡的历程,我也很荣幸能够三次应邀参加论坛,大体见证了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的发起、发展和兴旺,总体感受是,规格一次比一次高,成果一次比一次多,影响一次比一次大,令人感佩和振奋。本届论坛以“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为主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是在中华民族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纠纷解决艺术,也是现实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治民安不可或缺的积极因素。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这是党中央对调解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对“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总体部署。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既具备难得的机遇和有利条件,又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尤其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人民法院总结近年来的审判经验,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统计表明,2008年以来(截止今年11月份),全国法院审结民事一审案件30048778(三千零四万八千七百七十八)件,其中调解结案11684694(一千一百六十八万四千六百九十四)件,撤诉7771173(七百七十七万一千一百七十三)件,民事一审调解撤诉率达到64.75%。五年来,调解撤诉结案数量的增幅远远超过了民事案件的增幅,调解撤诉率逐年明显提高,2012年比2008年增加了10个百分点。
如何认识和把握调解,我有以下三点体会:第一,要全面、辩证、理性、客观地对待调解。调解有独特优势,可以概括为“四个有利于”,即调解使大量矛盾纠纷以更为缓和的方式得以化解,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调解使大量矛盾纠纷以更为根本的方式得以化解,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调解使大量矛盾纠纷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得以化解,有利于弥补裁判方式的缺陷和不足;调解使大量矛盾纠纷以更为长远的方式得以化解,有利于社会整体和谐与社会关系稳定。但同时,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调解也必然有其局限和不足,比如说调解方式不能完全有时也不必要分清是非曲直,不利于为当事人及其他人提供行为指引,不利于培养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的法治意识;调解方式容易忽略案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容易为虚假诉讼创造条件,等等。所以,一定要甄别不同类型分案施策;一定要在用其所长之时避其所短;一定要在分享调解之利时防备其弊。一般来说,在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等案件以及相邻关系、邻里纠纷等“熟人社会”案件中,由于往往涉及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调解有助于形成和睦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要善于运用调解方式;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无关是非黑白,而是具体利益的此消彼长的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但在涉及身份关系和权属确认等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或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案件中,均不宜适用调解方式。第二,要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扬长避短。既然调解有长处也有短处,就要克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我认为要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中做到“四个不要”、“六个防止”。“四个不要”即:不要把调解看作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路径;不要把调解视为完美无缺的解纷方式;不要对所有案件都厉行重调解、轻审判的原则;不要排除依法裁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六个防止”即:防止脱离实际设定调解率指标;防止调解掩盖虚假诉讼;防止违背当事人意愿硬性调解;防止以久拖不结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防止放弃原则和底线助长奸狡违规、背信弃义之风;防止通过调解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正是因为全面看到了调解的长处和短处,最高法院强调要“调判结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案件纠纷,克服调判问题上的片面性。第三,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调解制度。调解被誉为富有和谐魅力、闪烁民族智慧的“东方经验”。这些经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学习借鉴之后可谓百花齐放,也探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有的甚至“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对此,我们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固步自封,而应以开放的胸襟充分借鉴和利用好其他国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推进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完善。尤其要不断总结全国各地、各行业的调解经验,使调解制度本身不断完善并与时俱进。发展和完善调解制度,既是学界的现实任务,也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我相信在本次论坛中,对调解制度会有客观理性的认知,对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提供务实可行的对策,对调节制度的发展完善会给出精彩独到的见解。我们期待各位专家同仁奉献出卓越智慧和金玉良言;我们期待论坛讨论亮点纷呈,满堂珠玑;我们期待与在座各位分享论坛的百花馨香与累累硕果。
青年是国家的希望,也是法学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伟大的复兴需要法治的支撑,正义的事业需要青年的传承,法治国家的建成需要青年的担当。从某种程度上说,今天法学青年的形象,决定着明天法治的面貌;今天法学青年的境界,预决着明天法治的品质;今天法学青年的耕耘与创造,影响着明天法治的前景。只要青年一代的创造热情极大增强、创造能力极大提高、创造活力极大迸发,以勇立潮头的浩气革故鼎新,以超越前人的勇气开拓创新,以与时俱进的朝气推陈出新,我国法治建设和民族复兴事业一定能够不断开辟新的发展空间、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
最后,对获奖同志和这次遴选出来作主报告的12位主报告人表示祝贺,祝年轻同志青春永远绽放,祝“与时代并肩前行”的老同志永远年轻,祝各位新年愉快,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8.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李清林同志讲话
尊敬的金平教授、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同学们!
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之际,由中国法学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的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今天隆重开幕了。在此,我谨代表中国法学会,对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对论坛的指导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向出席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致以崇高敬意和诚挚问候!向本届论坛征文获奖作者及优秀组织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为应对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状况,2010年8月国家颁布了《人民调解法》,使基层民间纠纷的解决步入法治化道路;今年3月和8月先后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又分别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和先行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内容,司法部门也建立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从而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矛盾纠纷调解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借此机会,我提一点希望: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新的部署,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同时强调,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这些新思想新要求为我们进行包括调解制度在内的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我们要紧紧围绕如何处理好调解与法治的关系,提高在调解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如何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法合情合理地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如何加强各种调解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不同调解之间、诉调对接的衔接机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开展研究,为从法律层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提出真知灼见,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本届论坛以“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为主题开展研讨,不仅涉及调解的一般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大调解、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刑事和解、行政诉讼和解及劳动争议调解等诸多议题,以及调解运行机制中的许多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都很强。我希望通过各位法学家的精彩演讲和与年轻学者面对面的深度互动,把研讨推向深入,提炼出有利于及时转化应用的成果,切实为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六届,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政法部门、法学会和法学院所的共同努力下,已初步建立了良好的运行机制,并形成了大量优秀研究成果,论坛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我们将以本届论坛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创新论坛机制,提高论坛质量,取得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确保论坛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深远的影响力。
同志们,同学们,党的十八大已经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希望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要珍惜机遇,奋发有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谱写盛世华章!
最后,衷心感谢承办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对本届论坛的精心筹办和辛苦付出,感谢协办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法学会等单位的大力协助和积极参与,感谢媒体记者朋友们的热情支持和踊跃报道。衷心祝愿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
二、征文颁奖仪式
1.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组委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中国法学》副总编李仕春教授宣读中国法学会表彰决定和获奖名单
下面宣读《中国法学会关于表彰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获奖作者和优秀组织单位的决定》。
为系统总结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传承和实践经验,探究转型时期调解的功能价值和制度构建,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以及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学会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特以“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为主题,举办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并于2012年6—8月开展了征文活动。
征文活动共收到有效稿件1273篇,内容涉及调解的一般理论、大调解机制、法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刑事和解、行政诉讼调解、劳动争议调解、金融纠纷调解等。论坛组委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事先制定并发布的评审规则,组织中央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的知名专家学者,经过初评、复评、终评和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并公示,最终确定一等奖论文19篇。获奖论文名单按作者姓名拼音排序,一等奖19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陈铭聪的《社会纠纷的行政法解决机制之研究》、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陈斯、梁振彪的《案例引导调解:一种调解促成机制的实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志伟、肖芳的《诉讼费用制度在民事调解中运行情况的实证研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关振海的《刑事和解法律文本中“民间纠纷”的规范分析》、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韩思阳的《行政裁决纠纷的诉讼选择》、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忠的《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关于道歉入法的辨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蒋涛的《揭开“行政诉讼和解热”的面纱》、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李新亮的《从调执失衡到调执兼顾:法院调解率考核机制之实证演绎与正确求解》、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雄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理性检讨与改革前瞻》、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振湘、唐正旭的《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其瑕疵救济、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刘澍的《社会结构紧张背景下“大调解”对我国法院司法的影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刘玉青的《论赔偿协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刘云婷的《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风险防范与立法规制》、西南政法大学吕辉的《法院调解规范化的路径探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涛的《调解理论基础研究:西方模式语中国特色》、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的《“调解优先”:改革范式与入法问题——以0市法院改革为样本》、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向燕的《纠纷解决的法治面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曾昊清的《司法调解——大调解进程中法院/法官的角色分析》、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周琰的《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研究报告》。二等奖论文40篇,三等奖论文58篇,优秀奖论文23篇。经研究决定,对上述论文的作者予以表彰。
征文活动得到了政法部门、地方法学会和法学院校的大力支持,共有近百家单位积极组织和推荐了大量稿件。根据征文公告,结合论文数量和获奖情况,现确定26家单位为优秀组织单位,一并予以表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希望获奖的同志及有关单位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不断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为我国建立健全大调解格局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决策信息和理论支持。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继续致力于研究解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法学会
2012年12月22日
2.向获奖代表和优秀组织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三、领导、嘉宾和获奖者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