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24 来源: 责任编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童建明
(2012年12月22日 重庆)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之际,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很高兴有机会参加这个论坛,和大家进行交流。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届论坛的成功举办及各位获奖青年表示热烈的祝贺!
青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未来,是法学繁荣发展的希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通过发现、汇聚和培养人才,为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搭建高端理论交流平台,对法律制度创新、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中国调解:理论与实践”,这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中国文化自古以来强调“以和为贵”,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有利于切实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环境面临挑战,需要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有效化解矛盾。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深化对调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开展调解工作的直接主体,但是检察工作很多方面与调解有密切联系。特别是中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自觉、主动地将执法办案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在促进调解工作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是探索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当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和解息诉。2011年7月11日对开展检调对接制定了机制,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高检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探索处理刑事和解工作,刑事司法的重要趋势是推进恢复性司法,不仅要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还要注意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的方式。
二是探索处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工作机制。在检察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对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应特别注意把握四点:第一,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第二,和解的内容限于当事人能自由处分的民事权益领域,不能涉及公权力范围的刑事责任认定;第三,从宽处理要在法律范围内酌定,掌握适度,不能伤害法治原则;第四,和解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搞强制和解,防止借刑事和解用钱买刑。从探索的情况来看,和解对节约司法资源、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化解矛盾都起到了作用。今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充分吸纳了经验,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第三,探索民事检察监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那些经审查认为审判活动合法、裁判正确的,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那些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应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这对检察机关来讲是新的工作,如何做好工作也需要做好探索和加强理论研究。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希望大家立足国情,为调解工作建言献策,也多关注检察理论的研究,为完善检察制度贡献智慧。
最后预祝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