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06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参与者唯有抱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态度,唯有坚持开放、包容、自尊、自信的良好心态,妥当处理好“上下”、“左右”、“前后”三组关系,立足中国实际、面对中国问题、发扬中国智慧、提出中国对策,才有可能成就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
一、民法典编纂需要处理好 “上下”的关系
所谓 “上”的关系,主要是指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根本法。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将等这些宪法原则和规则用民法的语言表达出来,用民法的规则落实下来。在这种意义上,宪法是民法的立法依据,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明确宣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确认,“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可见,裁判者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对纠纷进行裁断的依据,因而宪法并非民法的法律渊源。
所谓 “下”的关系,主要是指民法典总则编与其他各编的关系。就此需要注意:其一,民法典是所有民商事法律的一般法,总则编通常确立的是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则。因此,进入总则编的法律规则通常应当是对民商事法律规则提取公因式的结果。这种提取公因式的结果通常应能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其二,一些既不能容身于民法典各编,又无法规定在民法典之外的法律规则,作为立法技术的剩余,也可以进入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民法典编纂需要处理好 “左右”的关系
所谓“左右”关系,主要是指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如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等。
就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首先必须认识到商人群体自出现以来,就是财产关系领域最为活跃的群体,是财产关系领域时代精神的创造者和引领者,因此民法典编纂应充分重视商事立法和商法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并将其反映到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中;其次必须认识到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特殊之处,即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商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因此,民商合一并不是要将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规则都纳入民法典,而是将对民商事关系具有一体适用效力的规则写进民法典。再次必须认识到由于民法典编纂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立法机关已没有可能另行起草一部独立的商法典。即使立法机关未来能够启动商事通则的起草工作,可能仍会有一些纯粹的商事法律制度作为立法技术的剩余,进入民法典。最后必须认识到现代社会商人群体与非商人群体之间并不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界限。互联网时代,尤其如此,独立的商人阶层不复存在,民法典编纂必须反映这一时代潮流。
三、民法典编纂需要处理好 “前后”的关系
所谓“前”的关系,包括三个重要侧面。一是民法典编纂,是在立法机关过去近三十年间相继制定颁行了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和单行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展开的;是在九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过审议的背景下推进的,此次民法典编纂理应遵循“惯性原理”,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既有的民法传统。凡是作出改变或调整的地方,必须提供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二是我国民法典编纂,是一个有着五千年灿烂文明的民族,在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节点做出的重大抉择。中国的历史决定着我们的文化基因,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必须是能够唤起国人历史记忆,凝聚国人民族认同的法典,必须广泛吸收借鉴中国古代优秀的思想资源和法制文明。三是我国在21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此前已有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国人大多期待我国编纂的民法典,能够引领21世纪的潮流,成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但没有自己立法哲学的民法典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需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就民法典对于人的定位和期待,就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关系,人与国家关系,以及19世纪的民法典尚不需要作出回应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做出契合时代和国情的回答。
所谓“后”的关系,主要是指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必须为民法理念以及民法规则的未来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为民法典之外民事单行法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如欲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就必须既立足现实,又着眼未来,既通过规定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维持民法典的弹性,又在民法规则的设计上刻意留白,为未来留出足够的解释空间。同时民法典是民法的核心,但民法典并非民法全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告诉我们,欲制定一部包揽无遗,包罗万象的民法典,既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也是不能接受的武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会有大量民法典之外的民事单行法被制定出来,它们和民法典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为实现民事领域的良法善治贡献力量。
*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