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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时间:2015-07-06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十八大以来中央针对治国理政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论断、观点和理念,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五个方面:

  第一,不仅将司法定位为打击违法犯罪的国家机器,而且定位为国家有机体的免疫系统。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系统是国家的免疫系统,是营血卫气、祛邪扶正、保证社会肌体健康的重要力量。将司法系统的性质定位为国家有机体的“免疫系统”,既是对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的认可,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二,不仅将司法权定位为判断权、裁决权,而且定位为中央事权。传统理论认为,司法权属于判断权和裁决权。十八大以来,司法权的性质在理论认识上进一步发展,被定位为中央事权。司法权被定为中央事权,为司法去地方化改革提供了基础性依据。

  第三,不仅将司法的功能定位为定分止争,还定位为权利救济、制约公权。传统理论认为司法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十八大以来,强调人权的司法保障,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在这个问题上体现得比较充分),因此司法的权利救济和制约公权功能更加突出。

  第四,不仅将司法工作的任务定位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且定位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且是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定位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第五,不仅将便民、高效作为司法的价值标准,而且将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作为司法的核心价值标准和追求。将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作为司法的核心价值标准和追求,实际上强调的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

  第六,不仅将公正司法定义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提出了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从两个方面阐述司法公正,一方面是保护,一方面是制裁和惩罚,两者都要兼顾。

  第七,不仅要求“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而且将“党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公正司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和党的关系上,一方面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另一方面,将党“支持”司法作为领导司法的主要内容。

  第八,不仅在宏观层面将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的总要求,而且在微观层面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立为司法工作的目标。这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别阐述和定义司法的目标。

  第九,不仅继续强调了司法审判要服务大局,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而且强调了要始终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强调法律红线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强调只服从法律,只服从事实;强调不能超越宪法法律来服务改革、发展、稳定。

  第十,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仅要排除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而且要排除所有公权力主体(党政机关)和社会主体的干预。十八大以后,多次强调司法权不受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的干扰,与过去的区别在于排除干扰的范围扩大了许多,既包括所有的权力主体,也包括所有的社会主体。

  第十一,不仅将加强对司法部门的监督,而且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作为保证公平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第十二,不仅将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而且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作为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并强调通过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解决制约公正司法和影响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第十三,不仅将司法人员定位为公务员,而且强调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并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在司法队伍建设方面,不仅强调政治素质、廉洁素质,而且强调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不仅强调规范司法行为,而且强调培育司法(执法)人员的职业良知。

  第十五,不仅强调对司法权力、司法人员的约束、监督以及责任追究,而且强调对司法权运行和司法人员的制度保障。

  这些司法理论的发展与创新,不仅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理论,而且有利于引领中国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不仅为中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南,而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意义重大,作用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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