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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法律文明的继承和发扬光大

时间:2015-07-06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理论,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中华民族尤其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优秀法律文明的传承,是西方两千多年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四中全会的《决定》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历史上的一个伟大里程碑。

  一、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

  2300多年前,古代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322)提出了法治的著名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国内虽有个别学者认为亚氏的这一定义是工具主义的法治观,是一种错误的法治理论(王家国:处在“一体三元结构”中的法治与和谐,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但我认为,亚氏的这段话,强调了良法之治,强调了法治的实质正义,与中国古代商鞅、韩非等法家所提倡的形式法治有本质的区别。亚氏的定义,开创了西方乃至整个人类的法治传统。

  二、法治传统的形成:中世纪以后西方法治的发展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二要素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基础。经过以后历代思想家的补充发展,日益丰富和完善。在这过程中,有几位思想家的贡献甚大。

  第一位就是中世纪欧洲神学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7―1274),他在《神学大全》一书中,明确指出:所谓法,就是“人类理性的表现”,就是“有关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4页,第106页)。阿奎那这些观点,丰富了亚氏关于良法的内涵,这是阿奎那对西方法治传统的第一个贡献。阿奎那的第二个贡献,就是在历史上最早提出了要用法律来限制国王权力的滥用,从而将法治的内涵扩展到良法之治和限制公权力滥用两个层面。

  进入近代以后,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鼓吹和宣传之下,西方法治理论进一步得到张扬,其内容也变得更加丰富。如英国思想家洛克(J.Locke,1632—1704)在《政府论》一书中,就明确指出:“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下篇,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7页,第59页)。而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详尽阐述了“法律应该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4页,第154页)。之后,经过法国思想家卢梭(J.J.Rousseau,1712—1778,提出“主权在民”,“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法律的目的追求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美国联邦党人(提出了美国式的法治模式),以及英国宪法学家戴雪(Albert. V. Dicey,1835-1922年,提出了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的至高无上)的补充完善,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而德国法学家斯塔尔(F.J.Stahl)和迈耶(Otto Mayer),在吸收英、法等国法治思想的基础上,不仅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Rechtsstaat)的概念,而且对其内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斯塔尔和迈耶认为,法治国家包含三个要素:一是法律的法规创造权;二是法律优位,即法律至上;三是法律的保留。之后,经过后世学者,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著名自然法学者富勒(提出了“法治八原则”)和英国法理学者拉兹(提出了“法治八要素”)的发展,法治的内涵进一步成熟,确立了如下4个基本要件:(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这种良法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必须尊重人的平等、自由、良心和尊严;(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衡的国家权力关系;(4)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等。其形式标志为拥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和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三、继承与发展:四中全会《决定》对西方法治理论的传承

  从四中全会《决定》的内容来看,上述西方法治文明成果中的精华,我们都已经予以继受,并加以了发扬光大。如《决定》强调了“法治”的极端重要性:“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又如,《决定》强调,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必须是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了制定出良法,必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同时,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等。

  再如,《决定》指出,为了使良法得到严格执行,必须强化法律实施环节。《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时,《决定》对如何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定了许多详尽的措施,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

  还如,四中全会特别强调了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此,《决定》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等等。

  最后,四中全会还对依法治国的氛围营造、国民法律素养提升以及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阐述,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而所有这些规定,尤其是在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法治的实质正义方面,已经超越了西方法治理论的范围,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法治的措施以及伟大实践,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成果必将对人类的法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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