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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子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须正确处理十大关系

时间:2015-07-06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解决好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尤其是一些带有全局性的重大关系。正确处理这些重大关系,明确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把握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并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引领和规范,与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从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关系

  法治理论来源于法治实践,指导着法治实践,又受法治实践的检验,并要在法治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法治实践应及时总结、提升、转化为法治理论,更好地引领和指导法治实践。

  任何形态的法治都建立在一定的法治理论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服务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直接理论支撑,是引领和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将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道,列为能不能办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的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法治理论创新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现实问题为导向、基于对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而产生并发展的法治理论,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如何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构筑完备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重大实践问题,从中国社会问题和社会结构入手,细致剖析问题的实质及其内在逻辑,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方法。

  同时,还要不断地对中国法治发展实践进行理论的总结、概括和升华,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内化为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实践的内在驱动力,为世界法治贡献中国经验、中国元素和中国心智。

  二、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不是冲突对立的关系,而是统一、一致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同时,党在领导法治、维护法治、促进法治的同时,必须遵守法治的要求,接受法治的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宪法法律。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赋予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责任。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应贯彻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全过程,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负有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职责,党必须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执政行权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党内实行民主必须以法治为保障,法治是从严治党的法宝。

  党的领导不等于某个具体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和具体的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行为区分开来。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全面深化改革强调改革的全局性、整体性,要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制度的更新升级与高效运转,这必然从根本上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枢纽,是改革能够规范有序实施、最终实现改革目标的重要保障。

  改革的“破”与法治的“守”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在某些条件下两者还可能发生抵触、矛盾或冲突。我们不能否认、漠视或者放任这一问题,而应采取积极态度和正确方法去认识、把握和妥善处理这一矛盾。当前,我国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改革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要积极稳妥、全面实现完善和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必须紧紧依靠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归根结底是将法治贯穿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各领域,使法治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守护。

  全面深化改革将推动法治建设的更新升级,也对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要求、新任务,法治建设必须直面并解决改革提出的问题和任务。通过以宪法法律确认改革,为改革保驾护航,以法律先行、授权立法和及时的立、改、废、释,实现改革决策与依法治国相统一,通过明晰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尽量消除改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事前引领功能、全程推动功能、根本保障功能,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四、中国特色与国外经验的关系

  世界上既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法治体系,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法治模式。一国的法治体系总要与该国的国体、政体相适应,规定并反映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等,从而具有显著的“个性”。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它与这个国家实际情况是否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更要尊重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决不能脱离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照搬外国模式。

  现代法治源于西方,西方国家有着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法治思想理论,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晶,是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可供借鉴的重要资源。但是,外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源自其特定历史条件与社会问题,无视中国实际的照搬,只会使中国法治建设偏离中国社会的实际需要。因为,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么建设法治国家,归根结底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必须尊重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中国国情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必须面对的复杂实际,也是法治实践突显中国特色的肥沃土壤。数千年的中华法律文化传统和亿万中国人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法治生活实践,必然赋予中国法治以独特的主体内涵和文化个性,中国法治因而应有其独立的表达方式和实现形式。

  强调中国国情、中国特色,不是要闭门造车、拒绝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更不是拿“国情”和“特色”做降低标准的“挡箭牌”,而是追求在正确了解并深入分析中国法治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有利条件,创造性地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以最优方式向前推进,使其既具有先进性和独创性,又具有典型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象。

  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单纯依靠法治并不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国理想,应把握好我国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法制传统和治理思想的精髓,探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之道。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之道,是法治的“中国创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自西汉以降两千多年中国治国安邦的基本法制传统,也是我国古代治理思想的精髓。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德治主要是规范和约束内心的秩序,法治主要是规范和约束外部的秩序。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道德的法律难成良法,没有法律推行的道德难成善治。德治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相辅相成。

  因此,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六、关键少数与最大多数的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主体,领导干部是关键。必须抓住关键少数,才能带动最大多数,只有牵住领导干部这个“牛鼻子”,才能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决定了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在依法治国中处主要地位,起主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充分发挥亿万人民的主体作用,必须坚持并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人民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当家作主,人民以法治的方式治理国家。人民主体地位还意味着人民应积极地、主动地自我约束,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这就要求我们在全社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使得法治成为全民发自内心的信仰,从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和法治惯习,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领导干部虽是少数,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之所以“关键”,既是因为领导干部手握重权,是很多重要环节的“一把手”或主要负责人,是执政兴国的骨干部分和中坚力量,是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关系着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更是因为,领导干部是人民群众尊法守法的榜样,所谓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法治能否成为人民共同信仰,关键取决于领导干部能否带头尊法守法,领导干部身先士卒,才能一呼百应;以身作则,方能上行下效。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律、捍卫法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提高自己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才能真正抓住依法治国的“牛鼻子”,凝聚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合力,引领和带动最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七、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的关系

  坚持公正司法,必须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同时,坚持公正司法也离不开监督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须坚持权责统一,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防止外部力量干预司法公正的防御工事,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司法责任,则是防止司法内部因素影响司法公正的手段。司法机关应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须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的司法地方化问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司法行政化问题,从而确保公正司法。同时,也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防止司法权力的误用、滥用和蜕变,保障各项权力的运行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界限。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此外,司法责任制与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是相辅相成的,应当同步贯彻落实。如果司法责任与职业保障不相匹配,不相适应,非但不能促进公正司法,还有可能极大地挫伤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司法责任制应适用严格程序,准确界定司法错案的标准和条件,科学设定错案惩戒与救济,合理配套职业保障机制,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

  八、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统一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互动格局。

  党内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有效落实,有助于维护和保障法律的实施,彰显法律的权威。党内法规从领导体制、机制、方式等方面将党的领导加以具体化,以落实宪法、法律的原则性规定;通过建立各种党内的制度机制来促进和约束全体党的成员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从而有力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国家法律对党内法规有促进、保障作用。国家法律为党内法规的制定提出合法性标准,保障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为党内法规提供立法原则、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借鉴;国家法律以保障性、配套性、转化性的规定来支持、配合和保障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

  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事关重大,诸如怎么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分工和协调,如何处理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交叉位阶和效力关系,如何把握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内容的必要转化等等,都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全新课题。

  九、良法与善治的关系

  法治的核心要义即制定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而有效的实施。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是良法的目的,只有实现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结合、相互检验、相互发展,才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是应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而制定出公正合理、操作性强,具有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的良法。提高立法质量的核心是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善治的本质就是将制定良好的法律有效付诸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实施。保证法律实施,严格执法是关键,因为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政府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坚持职权法定,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高效执法。

  十、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问题。依法治国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基层创造,需要中央统一部署,也应鼓励地方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法治建设所要应对的挑战前所未有,所要面对的矛盾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中央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从而保障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同时,中央自上而下的统一部署和强力推进有助于打破一些长期桎梏中国迈向法治的落后制度、观念和习惯的约束,以及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但是,顶层设计不是封闭的框架,而是开放的体系,法治建设的主体不但包括中央,也包括地方。一味地强调法治建设中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作用而忽略地方的主体作用,既是一种法治“计划经济”思维的体现,也可能延误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中国很大,民族很多、历史很悠久、文化很丰富、地区差异很明显,这一客观事实,决定了我国的法律必然也是多元和多样化的”。这种多样化现象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重视各地差异,从多元和多样化的地方实践出发,充分总结和发掘地方经验,地方实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有普遍性实践价值的,及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使得地方法治试验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带动全国法治发展步伐。必须注意的是,地方法治实验不应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进行,先行先试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同时,避免将“法治行政区域化”,破坏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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