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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法治中国”的十条标准

时间:2015-07-06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今天我从学术上对什么是法治中国谈一点个人的看法。1996年2月8日,社科院法学所课题组在中南海为江泽民等中央领导讲依法治国的时候,李瑞环同志提出你们不是要讲建设法治国家吗?那什么是法治国家,它有什么标准,我们存在什么问题,我们该怎么办?这是首先应该说清楚的。

  1999年依法治国被庄严地载入宪法后,人民日报约我写一篇总结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文章。这篇文章后来发表在这一年的4月6日,题目叫《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人民日报还专门为这篇文章发表了编者按。在此以前,我们给中央讲课的时候,法治中国讲的是五个方面的要求,后来我自己也记不清楚了。因此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当时想应该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归纳的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条理清晰,以便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因此我就提出了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一共四十个字,前五条是: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律平等,这五条是要求必须有一个良法。后五条是: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公正、党要守法。这后五条是要求这些良法应得到最严格的遵守。

  最近几年,我参加了法治湖南、法治广东、法治浙江等地方省份的法治规划制定活动,我发现这十条标准不太好落实到具体单位,难以监督执行。所以这次四中全会起草过程中,我通过各个媒体又提出了法治中国的八条标准,它们是人大民主科学立法、执政党依宪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自治、法院独立公正司法、法治监督体系完善、法治保障体系健全、法治文化繁荣昌盛。这八条已反映到中央。但后来,我在承担中国法学会和国家社科基金的有关课题时,又反复考虑在这八条之外,还要再加两条:第九条,法律必须保障公民人权,制约国家权力;第十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从学术角度对法治中国的标准做出的我个人的归纳。其实这十条标准,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中全部提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中法治社会、法治文化、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新的理念。要重视立法的作用,观念上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由于时间的关系,它们的基本含义、基本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该怎么办,我就不详细谈了。

  * 李步云,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所教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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