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8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发表后,我省法学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领会精神,现将部分专家学者学习体会及思考建议归纳摘要如下。
一、关于公报内容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福惠认为,“全会《公报》有五大亮点:第一,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全会公报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第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基本原则,在依法治国的原则下,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第三,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只有法治政府还不能有效实现依法治国,而是要建立法治中国,不仅国家权力要依法行使,公民和社会组织也要守法。最终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四,依法执政必须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建立党内法规体系,使党的组织、职权、监督体系化,才能真正约束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权力。 第五,确认依法治国主要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主要是依宪执政。将宪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突出宪法在法治建设和依法执政的地位。”
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邹雄教授指出,“公报所述‘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等具体举措,针砭时弊,切中改革要害”。
二、关于公报亮点
(一)关键词:法治国家
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江夏学院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屈广清教授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像一个强大的助推器,将中国的国家治理推入法治的轨道,从三个方面解决了依法治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助推之一:提出了要具备法治国家的法治要素。全会从立法、执法、守法、监督保障各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内容与国际上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是与国际接轨的。助推之二:补充了法治国家的建设内涵。全会提出在党的领导下,完善党内法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创新。法治国家的建设特别是初期建设必须要有一个权威的力量去推动,如果缺乏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根本无从谈起。助推之三:完善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具体措施。如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法制建设纳入政绩考核内容、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等措施,明确而具体,操作性很强。”
(二)关键词:法治政府
福建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建行政学院副巡视员、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教授顾越利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对政府法治建设的要求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相关内容更加全面与具体,必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的进展。第一,将‘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明确为法治政府的内涵,为法治政府建设指明了方向。第二,强化行政权力的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政府全面履职须受‘依法’约束;重申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必经法定程序的同时,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再次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继续坚持执法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并‘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这既是对积极执法行为的要求,也是对行政不作为的评判;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保证合法行政的合理性,提升行政的质量与权威。第三,强化行政责任。不仅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环节,明确‘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总的要求,还在行政决策环节强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及行政执法环节强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表明新形势下我党强化权力运行责任要求的决心。第四,强化政务公开。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诸环节的公开。对政务‘公开’的专门要求,表明我党对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视与践行。”
(三)关键词:司法公正
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林旭霞教授认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从党的十八大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以实现司法公正为价值取向,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既从完善法官选拔、提升法官待遇、健全错案追究机制等方面完善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部选任与考核机制,又从禁止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等方面完善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外部环境净化机制,形成了完整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保障体系。”
(四)关键词:党的领导
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福建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研究员陈祥健指出,“《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鲜明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大举措。”“一是在两者关系问题上,《决定》科学而鲜明地回答了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要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内在统一的,是一致的。二是在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上,《决定》强调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为此,《决定》首次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重大举措。这些举措包括: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等等。这些重大举措,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最根本的保证。”
三、关于细化落实四中全会内容和精神的思考与建议
屈广清教授指出,“真正落实全会的精神需要做好下列工作:一是进一步树立法治特别是宪法的权威,要使人人都能够切身感受到这一点。二是有序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我们应当根据四中全会的精神,制定依法治国的分阶段性目标,对这些目标的完成要求及时限进行明确。三是建立国际公认的法治国家的评价体系,使法治国家的建设成效得到国际的认同。”
朱福惠教授建议,“第一,全面清理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凡与四中全会精神不符合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第二,在中央设立法制部门,向中央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能是建立党内法规体系,审查下级党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和合理。第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解释委员会,专门负责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