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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盛主题发言: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实证研究

时间:2015-10-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李昌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尊敬的胡院长、胡教授,以及各位评论老师和台下来自法律实务界以及高校的各位朋友、各位同学,今天下午我将要给大家汇报的题目是《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实证研究》,汇报内容分四个部分:

  1.在中国目前,当我们作为一个公民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被提起公诉之后,你被叛无罪的几率是多少?2.跟各位分析一下出现这么低的比例背后的原因。3.跟大家一起探讨公诉无罪判决如此之难,对于我们整个诉讼所产生的结构性影响。4.简单谈一下我个人的一些对策。对策部分由于牵涉到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文化背景,乃至于政治结构、诉讼制度等诸多方面的改革,只简单提一下大致的思路。

  一、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的现状。

  以今天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做对比,比你获得一等奖要难多了。我们国家2012年无罪判决率是0.06%,这里还包括许多自诉的无罪判决,所以基本上可以肯定地说,在中国只要是你已经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了,你想要以一个明确的无罪判决的身份走出法庭,可真是中彩票的事。而这个现象并不是今天才有的,而是中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从1979年《刑诉法》制定之后一直维持到联系基本状况。虽然法律已经经过了两次修改,但是它的实际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甚至于1996年《刑诉法》确立了一罪从无的制度之后,无罪判决率相比于1979年反而进一步下降。

  形势审判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所有话题当中,与我们公民最密切相关的,在一个国家的正常社会下,只有通过刑事审判可以剥夺我们的自由,乃至于我们的生命。所以无罪判决难以作出的问题,我们必须要认真去思考。

  除了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从检察院的角度来看一看无罪判决率的问题。我曾经统计了我们国家1988-2012年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和被判决无罪的人数,在这25年时间中,除了6年时间之外,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的数量要超过当年无罪判决人数之外,在其他19年时间内判决无罪被告人的人数都少于当年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的数量。什么意思?假设当年度无罪判决的人数全部是公诉了,这当然不现实,因为有一部分是自诉的;再假设无罪判决的人数呈均分状态,每个检察院有1件,即使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计算,在1992年有985家检察院没有1起公诉无罪判决。这是最小值。到了2012年,全国至少有2881家检察院没有1起公诉无罪判决。可以想一下这是什么样的准确率。所以在我们中国就出现了可以连续保持无罪判决为零的长达30年纪录的检察院,而且他们还在媒体上进行自我宣传和报道。

  二、到底什么原因导致无罪判决?

  今天的主持人胡院长曾经专门写过一篇文章:“无罪宣告难的原因”,其实这个问题在我们法院内部都有比较深刻的认识,胡院长当时那些数据重庆部分就是我统计给你的,我当时在法院挂职,刚好统计重庆这一块无罪判决的案例和数据。胡院长提出在我们国家无罪判决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素,即部分领导人对无罪判决的思想认识有偏差,有关部门不乐意接受,被害人不答应,考评机制尤其检察院视无罪判决为洪水猛兽的这样一种考核机制不科学,以及社会舆论不服气。我认为胡院长的分析我基本完全赞成,但是胡院长的这些理由在背后还有一个作用机制我们必须要揭示出来,胡院长提出的这些理由更主要是从我们法院工作的外部环境,即目前中国司法独立性保障不够,而无罪判决遭遇到很大的外部压力,在独立性保障不够的情况下,这些综合压力迫使法院不得不放弃作出无罪判决。但如果我们从法院自身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可能就不是这么回事了,因为事实上你作出有罪判决也很难,因为在本来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明知违法却做,当时可以上诉,被告人也可以上访,他也可以申诉,他也可以找媒体,律师可以跟你死磕。所以事实上他作出有罪判决同样很难。因此我的观点是:不是我们的司法部独立,而是我们中国的司法不中立,只不过是这个司法不独立进一步加剧了司法不中立,使它的天平进一步倾斜。换句话说有罪判决也难,无罪判决也难,只不过是无罪判决更难。再换句话说,有罪判决也有可能让法官遭受到被改判追究责任的风险,无罪判决也有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损失和风险,但是两者比较,无罪判决带来的损失跟风险更大,所以无罪判决更难。这是法院自身作出的一个理性的选择。

  无罪判决难真正原因就是是否有罪的问题在中国从一个事实和法律问题演变成法院简单、精巧、功利的计算。无罪判决难对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造成了很多方面的系统性的影响,首先就是客观上导致了一部分清白的被告人被错误定罪的风险提高了,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刑事冤案之所以出现与此有直接关系。第二进一步增加了检察院的冒险追诉行为以及违法侦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我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诉法实施之后,运行效果极不理想,如果从原因上来找,还是因为法院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无罪判决权,无罪判决进一步导致非法证据排除难。所以违法侦查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不是我们非法证据排除的结果。第三容易增加无罪辩护难度,容易引起法庭上辩审冲突的出现,浪费司法资源,引发公信力危机。当然有一点好处,尽可能使每一个有罪的被告人都不会逃脱法网,但是总体上来说引发的弊是大于利的。解决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的整体思想就是要让我们的无罪判决标准复位就可以了,依法怎么判就怎么判。但这恰恰很难。

  从大体上来说,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1.尽可能切断判决结果与司法人员之间的利益链条。2.逐步消除判决可能产生的诉讼外的不当风险。3.对空房的诉讼权力进行适当限制。努力阻却法院的风险转移行为。4.运用法律技术解决疑难案件实施认定问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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