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刘涛(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大家好!
非常感谢组委会给我这次机会,让我能够抓住青春的尾巴,在年龄符合条件的最后一年以报告人的身份参加这样一个高水平的论坛。我汇报的题目是《法律信仰命题在中国的逻辑断裂及其弥合--基于学术史的考察》。下面我将从选题依据、研究方法、主要观点和写作感受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个题目。首先我是考虑到了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研究体系",而守法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法律信仰问题又和守法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其次,中国的法律信仰,也是我多年来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在读研究生之前,我曾经在基层执法机关工作多年,也因此对中国的守法问题有了更多的体会。读研之后,我知道了"法律必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句话,也因此知道了伯尔曼,知道了梁治平。对于年轻人来说,信仰这个词是非常有感召力的,而能够将信仰和法律关联在一切,自然也能够令年轻的法律学子心向往之。不过在我接触到法律信仰命题时,也了解到了我国学者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律信仰命题的批判逐渐占据了上风,包括一些非常有影响力并曾经对我本人产生过深刻影响的学者试图在中国语境中否定这一命题。我因此感到了迷惑,在我们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时期,在法律信仰、法治信仰这些词汇在官方文件和社会话语系统中渐趋热势的今天,我们真的要摈弃这一范畴吗?这真的是一个应当抛弃的概念吗?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法律信仰命题植入中国语境时的紧张关系?我们又应当如何对待这一问题?这一连串的追问,使我决定将曾经放下的思考继续下去。
第二个方面是我的研究方法。我主要采取了学术史的分析方法。当然这里的学术史是中国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学术史。自从梁治平先生1991年译介《法律与宗教》以来,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研究已经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理论成果,这也为学术史的梳理和分析提供了素材。其次,在研究中,我借鉴了姚建宗教授所提出的关于法学研究中理论思维和工程思维的分析框架,区分法律信仰命题本身的内涵和法律信仰命题在中国的实际应用。
第三个方面是我的主要观点。我觉得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争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是对法律信仰命题的理解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学者目前已经基本可以达成一致。第二个问层次则是中国法律信仰的建构问题,这是目前争议的主要焦点。如果在对法律信仰命题本身的理解上可以达成一致,那么法律信仰命题的规律性内核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法律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应当保持恰当的关系,既不能合二为一,也不能过于疏离;第二,使法律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恰当关系得以维系的,是源自于生活的生生不息的传统。由此,在中国建构法律信仰的问题,就转化为在中国源自于生活的生生不息的传统根基上确立和维护法律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恰当关系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再进一步划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中国赖以支撑法律信仰的传统根基在哪里?第二,如何在中国传统的根基上建立和维护法律信仰?造成法律信仰命题在中国出现逻辑断裂的根本原因是自"五四"运动以来的"全盘性反传统主义"思维方式的延续。这种思维方式下将中国文化传统与传统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一体捆绑并彻底摧毁的处理方式,正是导致法律信仰命题在中国语境中根基流失的根本原因。重新审视传统,可以找回中国法律信仰建构的根基。正视中国目前多元传统并存的格局,并通过对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破译、搜寻、提炼出我国古代传统和当代政法传统中有益于人并未曾间断的文明密码,赋予其在贯穿着来自西方的法治原则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合理位置,是我国法律信仰建构的路径。
最后是我在这篇论文写作中的一点儿感受。对我国法学界法律信仰批判论的反思,是促使我将这篇论文写下去的动力,而帮助我在写作中突破瓶颈的是台湾学者林毓生先生所提出的"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我由此想到一个有趣的故事,我的导师姚建宗教授在2012年发表了《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他说其实他在十年前就注意到了理论思维和工程思维的区别问题,但之所以没有去写,是因为哲学界的徐长福先生已经"把这个问题说的很清楚了",是后来法学研究的许多问题让他觉得写出来还是有必要的。我觉得,在法学研究中,如果能开阔视野,从其他学科中已经说的很清楚的问题来反观法学问题,也许会有新的收获。这即便算不上创新,也至少是有益的。
以上就是我的报告,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