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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均伟: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及其启示

时间:2016-03-21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及其启示(提纲)

  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二编研部主任 王均伟

  1.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里, 董必武同志是极少数被称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领导人,是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成员中为人民司法事业作出了奠基性贡献的领导人。

  2.之所以说董必武同志做出了奠基性贡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他一生中有相当长的时间从事政法和监察工作,30年代就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做过司法领导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先后担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主管政法工作。后来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内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在法治实践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第二个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董必武同志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制建设的实际,提出了许多精辟见解,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治思想,这些思想是他留给我们的珍贵精神财富,是我们今天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源泉之一,仍有借鉴和指导的意义。

  3.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早年学习法律到抗战时期,是思想的萌发阶段。他1914年到1917年在日本私立日本大学法律科学习,接受了比较全面的西方法律制度和学说的教育,1928年到1932年,他在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又系统学习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包括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这两次学习经历为他形成自己的法治思想提供了思想资源。1933年,他到中央苏区工作,担任过工农检察委员、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负责纪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庭长、最高法院院长等与政法相关的职务,领导苏区的司法工作,查办了一些影响很大的案件。抗战期间,他主要是和周恩来一道做统战工作,但很关注法治方面的情况,他早在1940年,利用回延安工作的机会,对边区的法治建设提出了自己的一些重要意见。比如,在政权建设上,明确地提出“要使政府真正有权”,批评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做法,指出:“党包办政府工作是极端不利的。政府有名无实,法令就不会有效。政府一定要真正有权。过去有些同志以为党领导政府就是党在形式上直接指挥政府,这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他还提出,党员应当无条件服从和遵守政府颁布的法令:“我听说我们边区有些党员同志犯了法,因为他自以为是党员,想不受政府的审判和处罚;而有些地方党组织也觉得党员犯法是党内的事,让他逃避政府的审判和处罚,这都是不对的。”这实际上是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一个肇始。

  4.第二个阶段,从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到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召开,是思想的基本形成阶段。1948年9月20日,董必武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在担任主席的13个月时间里,制定颁布了200多项法令、法规、训令、通则等,在依法行政方面做了诸多开创性的尝试,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做了思想上、组织上特别是法制上的准备。新中国立法之后,他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为新中国建立起新的人民法制进行了艰辛开拓,奠定了基础。他关于人民司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人民司法的工作方针和政策等等都作了开创性的阐述。他对在大规模经济建设条件下政法工作的任务作了积极探索,提出了一些重要思想。他是新中国法学学科建设的重要推动者。他还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起草工作。

  5.第三个阶段:以党的八大上的发言为标志,是思想的成熟阶段。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同志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从理论方面、实际方面,全面地、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发展和作用,总结了法制工作的基本经验,分析了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根源,提出了健全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及具体措施。指出:“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后来他还提出了“法制文明”的思想。

  6.启示

  (1)董必武法治思想的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后来,邓小平同志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到党的十五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十六大提出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布局,从这个发展脉络可以看出董必武同志的奠基性贡献。

  (2)董必武法治思想的精髓是坚持实事求是。他一生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在法治工作方面同样如此。比如他强调,立法工作不可能也不应该主观地、生硬地制定一套所谓完备的法律。如果硬要这样做,其结果只能是不合乎实际。在司法实践中,他一直要求认真按照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审判原则办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建国初期立法不完备的情况下,他提出,在审判工作中要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就是说,有法可依时,要反对教条主义;无法可依时,要反对经验主义。他的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是我们今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同样须臾不能背离的原则。

  (3)董必武法治思想的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他认为,法制是文明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国家没有法制就不成其为国家。他领导废除了国民党留下的代表反动统治阶级立场和利益的法制体系,主持建立了人民的新的法制体系。他提出了关于法制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观点,比如人民民主是法制文明建设的前提,人民的法律意识是法制文明建设的基础,完善的司法程序是法制文明的保障,新型法律人才是法制文明建设的条件,等等。

  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习近平同志还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我们今天缅怀董必武同志,研究和学习他的法治思想,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地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胜利完成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习中国梦作出我们的一份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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