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30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国家二级大法官 刘贵祥
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十二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为此,我国制定实施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意见,出台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努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
人民法院应该深刻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新变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十三五”规划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是企业和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更加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更加重视对创新环境的维护,更加重视创新保护的及时性。在这方面,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一是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是基于初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时的国情,这一制度30多年来很好地保护了各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制度也显露出标准不一等弊端。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同时,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作为战略重点之一。司法保护具有稳定长效、明确规则、终局权威的机制优势,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日益把司法保护作为维护权益的最值得信赖的途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据统计,去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达已经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数量的两倍。司法保护已经无可置疑地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其权利的主导性渠道。
逐步优化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以民事诉讼为主渠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根据行政执法的特点,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执法事项和范围,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且仅仅通过民事诉讼无法提供充分救济的严重侵权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既要强化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审查,又要强化对执法标准的实体审查,积极引导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更符合司法标准,促进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化和法治化。
二是配合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好的法律基础。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应总结梳理审判实践中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抓紧制定、修改、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以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机,参照商标法的规定,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设定一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增强制裁效果。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与行政无效二元分立体制造成的诉讼效率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赋予人民法院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审查知识产权效力的司法职权,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改革和简化专利商标确权程序,明确专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的民事纠纷属性,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再作为被告出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商标确权案件中的司法变更权,促进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防止循环诉讼。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殊需要的诉讼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完善的程序和规则,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确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增设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明确侵权行为人的文书提出义务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强化实体和程序制裁,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
三是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法院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体制机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5年底,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并运行。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的明确授权,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为科技创新给予更精准的司法指引。
推动知识产权法院落实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措施的同时,抓紧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各项诉讼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化审理程序和审理规则。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技术调查官制度,科学规划其选任、任期、员额等制度,尽快配置到位,充分发挥其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专业优势,提高技术类案件审理质量。积极合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妥当有效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获取证据的正当需求,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积极研究和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有效统一裁判标准。
深入总结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工作配套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二、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作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深刻揭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促进企业创新之间的内在关系。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平等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各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里重点提两个方面。
一是始终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妥善化解民营企业等经济主体投资经营纠纷,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采取司法措施,防止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创新动力。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要求,最高法院还于2014年底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例如,被称为“3Q”大战的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是互联网领域两大领导企业之间的反垄断纠纷,在国内外广受瞩目。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在该案判决中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重要裁判标准。有评论指出,该判决为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反垄断的裁判树立了一个标杆,将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又如,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是我国首例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发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也是国际范围为数不多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案件之一。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在本案中首次确立了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力的认定标准,判决美国IDC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公司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行为;美国IDC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该案裁判规则在国际上得到认可,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总局在随后的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中也采取了与本案判决类似的立场。再如,第一巡回法庭受理的迈瑞公司和理邦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涉及专利侵权警告与商业诋毁的界限问题,确立了相应的司法判断规则,即:以专利权人是否善尽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为标准,判断侵权警告的内容是否构成虚伪事实;在是否善尽注意义务的判断上,不能苛求警告内容完全确定和毫无疑义,如果其基本内容能够达到获一审判决认可的程度,可认定已尽谨慎注意义务。
三、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一是打造便捷、阳光司法,为企业创新提供公开透明的司法服务。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处理当事人起诉材料,不得设置法外条件限制当事人诉权。从根本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今年将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
依托信息化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下一步要充分利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及时公开案件的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过程,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了解诉讼进程。
二是正确审理金融借贷纠纷,支持金融创新。2015年,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案件105.3万件,其中包括私募股权纠纷、金融衍生品纠纷等新型案件,维护了正常金融秩序,有力支持了金融创新。针对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中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司法政策,努力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开展。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间借贷,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支持和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公民、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具有重要意义,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的需求、中小微企业对正当融投资的渴求和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要求。
下一步,人民法院在维护金融秩序、支持金融创新方面的工作包括: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划清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的界限,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维护其合同效力,保障企业自主经营;对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等情形,坚决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否定其合同效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严格执行利率管制规定,按照司法解释确定的利息保护原则,依法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予以司法管制,在充分考虑市场主体需求的基础上,维护利率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化改革。
三是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妥善处置“僵尸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律。“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通过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对资不抵债、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企业,应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督促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公司强制清算中发现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要及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程序的作用。对已陷入停产或半停产、债务负担沉重但符合产业政策调整目标的企业,要依法及时进行破产重整,通过设计可行的兼并重组方案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优化要素配置。要依法打通民事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化的渠道,实现程序间的良好衔接。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精神,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时,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将债务人移送破产法院,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化解纠纷。要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同一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信息,并依法通过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方式,促进执行程序及时转入破产程序。要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避免破产程序启动后强行执行、抢先执行等情形出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所有针对债务人企业的执行程序或保全措施均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中止或解除。对违反规定继续执行、保全的,要采取严厉措施予以追究责任。适时建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破产企业税收优惠等配套机制。
四、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为创新企业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的要求,抓住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力推进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执行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国的执行网络查控体系,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依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是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探索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对故意逾期举证、毁损隐匿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建设,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截至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38.5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与人民网联合推出“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曝光,通过百度搜索、“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同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宣传。修改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积极推动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的合作,共同使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落到实处。
三是深入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提高执行力有效保障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在已经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功能,推动网络查控系统在全国法院的推广应用,不断拓展网络查控的范围,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