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30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赵旭东
今天来到会场我还是有点紧张,想到法学会的几位领导今天还在会场,因为按照以往的惯例,我们的领导一般都参加开幕式,有的开幕式参加完以后参加半天会已经很难得了。再参加下午的会,那就更难得了,居然第二天我们的领导还会参会,这确实是出乎意料,所以今天的准备有所不足,昨天听与会的同志说,今天剩不了几个人了,说不定换几个小会议室,小范围交流一下就完了,因此心里面实际上还有点失望,我们要发挥的见解不能让各位领导听到。我上来的第一感触就是感受到有点惊讶,同时有点紧张。我们的会风,多年以来在这个问题上非常困扰,我们经常开会面临这样的局面,如何改变这一局面,也是我们应该努力的目标。今天发言会的领导给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由此看到我们会风的改革还是很有希望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我们国家在复杂的经济形势下,经济面临最大压力的时候所确定的一个战略决策,国务院因此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正深入人心,各种新业态、新形势不断涌现,提高了市场的活力,发展了市场的竞争力。
大众创业之下呼唤着法律制度的跟进和相应的改革。而大众创业涉及到法律最重要的问题,当然就是法律制度的充分有效供给,在关涉大众创业的法律制度中,最为密切的莫过于商事主体制度,它是通过商事主体条件、程序、投资能力等等制度的规定,来支持、决定和影响着大众创业的推进和实现,深化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改革就成为有效推进大众创业的必由之路。
在我国商事主体制度中与大众创业的迫切需要比较,我们的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和欠缺,最明显的欠缺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以往的法律制度过分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而往往忽略支持、鼓励和引导,我们的法律制度往往呈现出过度的刚性和强制性,而缺少应有的弹性和任意性。因此商事主体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要进行理念的调整,这也是改革的基础。这种理念包括从限制投资转向对鼓励投资,充分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开拓社会的投资渠道,要从原来过度强调控制,而转向市场的自治,运用市场的机制追求效益,从固守过来的传统理论而转向丰富的市场服务的理念。
商事主体制度改革应特别确立以下具体目标:
1.调动创业热情,开拓投资资源,降低创业条件,放宽投资限制,简化投资程序。
听起来好像和昨天范健老师的演讲意见有点相左,他认为要强调监管,全民经商不可取。我认为是否全民经商,不应该否定,商事制度的改革应该更有效的调动投资创业的热情,应尽可能的降低创业条件,放宽限制,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忽略放弃应有的市场监管和理性的法制设计。
2.创新和扩大商事主体的形式和类型。
3.放松法律管制,强化当事人自治。其中更多是企业、公司、股东对公司制度的自治。
4.保护交易安全,实行适度监管,特别是要实现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在这一点上,我也想特别谈一下更具体的认识,谈谈目前的市场监管问题,这几年呈现出非常复杂的认识和状态,一方面我们强调大众创业,但是另一方面其实我们也需要交易的安全和保障,需要创造和维系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因此也必须对市场的商事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与此同时,监管又不宜过度,而且应该实行监管的后移,将事前的监管转移到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为此要实行适度的监管,要寻求市场和政府管制之间的平衡。
5.我们要改变对以往政府管制的过度依赖和偏好,要合理的限制行政权力,真正做到授权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近几年,我们比较强调自由自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对于市场的必要监管经常抱有否定的态度。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在什么行为在任何领域,只要一提监管,很多人是本能的反感,不仅表现在执法中,还表现在立法中,现在正在建立的《电子商务法》,谈到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监管,是否要经历必要的登记程序获得资格,很多人特别反感,我认为这是我们市场出现的一种监管恐惧症,其实一个健康的有序的市场也是需要适度的监管的,这一点在商事制度设计中尤其应当注意。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认识到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目标是保证市场效益,公平和安全,公平安全需要通过监管实现,不能再走过去一会儿管、一会儿放,管了再放的老路。
6.我看“315”晚会的时候,当我看到卖快餐的店都是那样一些没有任何卫生条件,严重威胁大众健康的一些快餐店再进行那样的营业的时候,我又一次感受到我们的市场发展、我们商事主体制度需要充分认识到营业自由和市场监管之间的合理平衡的重要性。
7.不能把商事主体登记完全等同于行政监管,有很多的行为需要通过公司才能产生效力,这个时候登记机关的登记就不是简单的管理,而是对商事合同的公共服务,因此我们在放松监管的同时,不能把必要的公共服务也当成过度的监管一起否定。
二、商事主体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建议
1.尽快启动商法通则的立法。大众创业的基本法律环境和条件是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商事主体制度的存在和完善。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最为短缺的就是商事主体制度立法,现在民法典制定,民事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但是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非常统一的对于商事制度的立法。非常重要的是通过商事立法解决商事主体之间的法律机制,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中是车的两个轮子,本来应该是并驾齐驱的,但是现在商事立法却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也完全落后于民法,因此商法的立法确实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也很迫切,尤其是在大众创业的前提下就变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2.创新和扩大商事主体的形式和类型。现在个体户、独资企业和公司,在目前的大众创业背景下,这些形式还显得有些不足,合伙企业的形式没有得到充分应用,另外一些形式没有得到充分的应用和开发,比如承担无限责任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在交易安全方面有它的独特作用。
3.承认和肯定盈利性事业单位的商事主体性质,扩大商事主体的范围。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出版社、科研机构、民办文化、体育团体到底应不应该成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不应该作为独立法人,我们如果不让它赚钱就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于民办医院、学校事业的投资,影响这些事业的发展。在这点上,我认为我们也许到了改革的时候,我们也许应该承认这样一些所谓的传统事业单位,它应当具有商事主体的性质,给它一个开展经营活动合法营利的能力。
4.放宽公民投资资格限制,区别投资行为与经营行为。国家公务员和特殊主体,也许没有经营资格,但是应该承认他们具有投资的资格,可以合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这同样是商事主体制度应当解决的问题。
5.开拓投资资源,放宽出资形式限制。这一点特别是关于公司劳务、信用、经营管理等经营要素的出资,应该纳入合法范围。
6.弱化资本信用,强化资产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