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党规与国法的衔接和协调
中央党校政法部原主任 张恒山
党规与国法的衔接和协调的根本问题是两者的规范范围的划分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对党、国两大组织体的认识问题。国是由民组成的。党是由民中的一小部分人组成的。国家管理机构的处理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必须来自人民的同意、授权,并且在获得授权后还必须不断地、持续性地受到人民监督。
在国务和党务明确区分的前提下,才可能做出国法和党规的划分。国务要由国家机构处理,并且国家机构要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它由法定授权的国家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来处理。党务要由党的机构来处理,并且党的机构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处理相关事务。我们不能用国法去规范党务,也不能用党规去规定国务。
国法和党规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其一,国法和党规的价值追求一致——禁恶扬善。其二,国法和党规是各自组织群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其三,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阐释,二者在作用上还有共同性——“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其四,党规有法的性质。党规有制裁规定,并且有负责执行制裁的权威机构——党的纪律检察委员会。
在我们身处的改革时代,我党常常提出与现有宪法、法律规定有冲突的改革方案、计划、主张,这并不是违宪违法。我们在党的改革方案、计划、主张的引导下首先进行修宪、改法,而后要求身处国家机构的各级党员干部贯彻执行。既保证党的领导、党的执政,又保证党以合宪、合法、适当的方式领导、执政,同时,促进党自身的从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