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王敏远
王敏远(姚舟点评人):谢谢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会议代表,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机会来参加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又有一次机会向法学界年轻人学习,我要学习的这位检察院年轻领导姚舟同志,从拜读他提交的论文,以及听取了他刚才精彩的汇报,我主要有三点感想:
一、我觉得他讲的庭审证据卷宗的电子化实务既考虑到了检察实务,又抓住了科技浪潮冲击下的司法实务中很重要的问题。现在科技浪潮滚滚而来,对于各方面的影响特别大,对司法方面的影响也非常大,杭州的互联网法院刚成立,我还没有吃透,证卷电子化只是科技浪潮下对司法工作影响的一个侧面但是很重要的侧面,抓住了时代前沿。
二、研究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的演讲者、论文撰写者,坚持了很好的原则包括权利保障原则,因为时间关系在此不展开讨论。
三、整个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包括咨询的安全问题、原始证据一致性问题等等之类,实际上问题不止这些,可能更多。前段时间看到一个资料,美国法庭上播放一个案件视频让陪审团来判断该案件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杀人,播放杀人过程的镜头如果放成慢镜头,赞成故意杀人的百分比提高了20多个点。也就是说,在正常速度下播放更多人认为是过失杀人,而在慢镜头下大多数人认为是故意杀人。我们在科技浪潮冲击下得到各种便利,发现并善于解决问题,是我特别需要向年轻人学习的。除此之外还有两点意见:
第一,这些证据的电子化可能不仅仅在不同的证据当中有不同的意义而且在庭审不同阶段也有不同意义,不同诉讼阶段意义不一样。例如在法庭上,案卷卷宗特别多,书面证据比如说证卷方面的案卷可能几十上百本,质疑某一卷的某一个,电子卷的便利性更好,但是如果是讯问侦查,在法庭上播放很有可能变成了一个侦查卷宗,庭审的实质性在哪里?所以在诉讼不同阶段,会有差异。
第二,我们现在研究科技对我们的冲击,大家看到的词都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例如:互联网+司法,大数据+检务,对于这个问题是否有另一个角度思考,换过来是司法+互联网,检务+大数据,这个完全是不同的含义。我是主导地位,网络是辅助地位,司法更便捷更高效更公正。作为老法律人,我认为司法+互联网是一个思维,意义在于我们有很多原则要坚持,很多方向要坚持,比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在改革领域特别重要,不能在以侦查卷宗作为根据,或者说审前程序,审判只是一个确认,已经大量案件没有了,少量案件是否能做到,如果是审判+互联网+大数据那就完全不一样了,我的主导地位要坚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是不是还可以有这样的思路。我作为老法律人谈一点体会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