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北京大学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王成
王 成(郭玉点评人):谢谢张老师也谢谢郭玉法官的报告,从郭玉法官的报告可以看出郭玉法官以前从事过法官的统计工作,有过切实的体会和深刻的思考,这种探索精神值得学习,大数据技术是信息技术,急需要大数据技术也需要大数据,二者缺一不可。大数据的应用就是把大数据技术应用到大数据上,我们国家人口众多最不缺的就是数据,各行各业都积攒了很多数据,2016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2303万件,我们缺少的是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在法院来说我们优势是数据,缺乏技术,我们不需要去研究技术,我们可以联系商业大数据技术公司,而商业公司拥有技术却缺少数据,我个人感觉迫切的是二者结合。怎样借助外力?可以寻找大数据公司进行,实现二者的融合。大数据技术本身也在发展进步,从法律角度来说我感觉我们大家都在学习的过程中。回到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从法律的角度我个人感觉是否还有这些问题。
第一,司法大数据的权利归属和统计,谁是数据主体或者权利主体,法院大数据的归属是否属于法院?对于一个法院或者商业公司是否可以实现?某家大数据公司独家开发大数据,或者利用技术手段下载全部数据,是否可以?这个问题具有普遍性。北京大学,淘宝的数据是否就是阿里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运用数据的合理性、正当性何在?第二,传统民法物权所有权的,能否涵盖描述数据主体利益关系,我们是否能用数据所有和数据占有,民法上一般解释为权利或者利益。
三是司法大数据的权利属性,司法机关指定的各种文书,文书都是有相关利害人的,这些数据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会不会侵害相关利害人既有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是否应该有新的诉讼关系中的权利?
四是司法大数据行业规制的问题,比如恶性竞争,数据壁垒等等,从我个人学习来看还都没有达成共识。我们今天上午的主题包括郭玉同志的报告都是这一部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