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太云
点评人:黄太云
对于司法责任制在基层法院的落实情况,我谈一点感想。报告人谈到,课题组专门作了课题,历时半年。限于时间关系,这里介绍的非常简要。但是,对于问题的存在,我们并不陌生。司改的任务是在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主要针对司法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按照学者普遍概括,合议庭审判长无权下判决书,而报给庭长,庭长没有看证据,也没有听诉讼双方的意见,如果庭长怕担责任,他还会将案件报一下主管副院长,可主管副院长也没有参加合议庭,如果副院长怕担责任还会将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研究。一个教授教一辈子书,案子是各类各样的,要让审委会成员对案子发表意见,质量可想而知。我们经常能发现,如果研究刑事案子,主管民事的领导不会吭气。司法权用行政化的方式来运行,就会出现冤错案。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人员搭配合理的审判团队基本建立起来,加上领导干部干预案件责任制度等规定出台,来自法院内外部的压力大大减少,权利基本落实,在有些地方99%的案件都不用上审委会研究了,由合议庭、独任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书,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这些可以从我们前不久的调研里得到佐证。员额后的法官普遍反映,现在判决书由自己签署,案件审理质量提高了。律师也反映,法官对于律师的意见比过去听得进去了,对证据更加重视。责任制的改革还是取得了成效。
这里我想讲一下本人了解到的错案责任追究的问题。错案认定标准不明确,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法官应不应该追责。法官是终身追责。但是,如果有了冤案,可能从侦查阶段就开始错了,另外还有检察院把关,如果把关不严,也会出现冤案,难道前两个阶段就没有责任么?我个人意见是对司法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是存在追责问题,关键是怎么样追责,对什么样的行为追责。我们现在以案件的结果论,我个人意见是我们应当从刑事司法权过程中的行为来论。如果过程中没有徇私枉法,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什么样的结果都应该平静的接受。每个人在诉讼当中角度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对证据的看法不同。如同样的案件,对于能否达到证据标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见。对检察院来讲,总有一个人要拍板。尽管法官是独立的,但合议庭还是要少数服从多数。我认为不能以结果追责,关键是有没有徇私枉法和重大过失的行为,不能因为观点不同追究责任。我们既要保证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还要保护法官的积极性。关于绩效考核问题,我到很多法院去,一进法院大门就看到宣传栏,宣传这个法官是办案能手,办了多少案子。对于审判过程中反映最强烈的,是否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是否有利于解决指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则没有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