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xzw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
韩大元:事先看了这篇论文,李川教授对论文的阐述,我分两个部分:第一是对论文的总体评价;第二在论文中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哪些问题。
我统计了一下一天半的讨论会上我们讨论的是司法体制改革,但谈到法学教育的就这一篇,我觉得我们有一个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很多,目标很多,成绩很大。但是,正如李川讲的,我们忽略了司法体制的价值来源,思想来源和理论人才来源,我们说我们现有的法官怎么弄,员额制、待遇等等,但是这些人才都是我们培养的,司法体制改革再不关注法学教育、不关注人才的来源怎么改革,有限度的。所以司法体制改革广义上应该包括理论人才培养,因为法学教育对一个国家法治来说是基础性的、战略性的、前瞻性的,真正搞法治应该要回到原点。
法学教育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价值理念,应该用什么样的价值观培养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包括其他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对四中全会文件的理解上可能有误区。司法体制历次改革和法学制度两张皮,改革各说各的,但是它是一个共同体。所以,我想充分肯定李川教授在司法体制改革这样一个主题下,能够以法学教育为切入点,我们这个问题都忽略了。
第二,文章的问题意识很强,能对职业养成型的转型的法学教育现状做一个反思性的思考。我们现在似乎都强调一个理念,我们的法学教育重理论不注重实践,强调加强实践教学。甚至很多大学我听说法学的学生想找好工作学英文打字,加强这方面的能力,过多地把法律职业做不到的东西或者他们强加给法学院,法学院要成为利益共同体的一种职业的培训学校,这就失去了法学院的功能,李川的论文里面有了这个,我们不是职业养成所。德国在反思,美国也在反思。
第三,强调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法学院、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务、公证,作为共同体应该有共同的法治的信仰,共同的法律的知识,共同的法律的思维,最高法院强调它的改革,检察院强调它的改革,律师协会强调它的改革,司法部强调改革……这是一个分类型的改革,没有强调共同点,过分强调自己存在的价值,能不能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在我看来司法体制改革不能最高法院自己搞,没有阶段性的,我最害怕司法改革永远在路上,司法要强调司法秩序,老是改民众怎么相信?政策上我们可以提出来。作为法院、检察院应该回到法律自己的原点,不能给别人一个误解,司法的很多体系都是过渡性的永远改革,这是对一个法治未来是非常不利的。法治不仅对今天生活的安定、灵魂的安定,同时法治应该给人们明天生活的一种期待,但是老是在改革,今天我关注不知道出什么样的政策,怎么会有合理的明天的幸福生活的期待,如果法治不能给这种期待法治不是完整的意义上的法治。
最后,论文中也强调了比较法的思维。最近改革中的俄国、美国的一些,可能我们误解了,人家都是强调的判例,我也刚从哈弗回来,大家比较强调比较法、外国法。
文章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地方有:第一,这个题目“职业养成体”容易被理解为职业的培训。1996年开始我们做了一个统计,学习了美国,按照中国的国情进行了改造,有了法律硕士专业,这是比较成功的。尽管在实施中有问题,但是我们明确地把学术性的人才培养和专业的人才培养分开。法律职业的培养分的很清楚:法学院的学生如果要成为法律职业者就是报考法本法硕6年制的法制教育;如果法学院的学生做一个学者就报考法学硕士,然后再报考博士。但是这个数量在整个法学院里边是不多的,真正做学问的人事不多的,像我们这样的学者没有吸引力。法学院应该更多的培养律师,培养法务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这个分得很清楚。我们有专业学位的制度,那么用“职业养成”表述看是不是准确,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职业的能力的培养和职业共同体的关系上,我同意基本的判断,我们为了职业共同体要进行实践能力的训练。但是有一个误解,如果用现在的题目,原理的传授型好像不重要。但是这里面我个人觉得,越强调职业教育,越应该注意基础法学原理。法官最深刻的并不是老师告诉你法律技巧,最重要的是一个原理和基础,在人大法学院是这样。所以我们不能把强调职业教育、强调实践教学,而把它理解为我们过去强调的原理,强调的基础太多,恰恰是中国法学院基础法学教育,原理的教育是不够的,所以不要把它对立起来。
第三,提出来在法学教育中实践者的决策和教育者的决策之间,有些价值是有冲突的。我们强调实践,但并不是实践是天然的具有理性的,中国法治当中有些实践是非理性的。我们应该通过法学教育让学生知道这个实践是非理性的,比如说互联网法院,我们怎么向学生讲?至少是有问题的。我们不要把这个实践直接搬过来,把实践的东西搬到我们法学院的课堂上做一些价值分析、价值判断,把理性的知识传授给学生。所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课堂里面需要有价值判断,法官、检察官都到课堂里面来也不能简单的说你说得都对,我们现在是教授看不起法法官检察官,法官检察官看不起教授,你们说的没用,到底谁说的有用?我个人认为教授说得还是有用的,因为我们是传授知识。
第四,有一个观点就是我们教授在课堂里讲的时候也有一些批判,批判的精神是对的,我们现在缺少批判,缺少学术的自由。但是有一个问题学生讲课的时候你的批判不能批判本国的法律的条文,法律的文本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的教育,所以要进行教育的时候也要相信自己国家的法律和体系的完整性,不要学生误解为法律文本作为批判的对象。
好,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