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xzw
孟融
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好!
我是来自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博士研究生孟融,感谢会议主办方能给我今天这样一个发言的机会,我感到非常荣幸。我给各位老师汇报的题目是:《我国法院如何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以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为分析对象》。我想从三个方面对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汇报:
首先是我在这篇文章中的问题意识。
我们知道,全国各级法院围绕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开展了一系列关于司法改革的具体活动,而本轮司法改革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的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坚持遵循司法规律”这一背景下,我就思考,什么是符合我们国家国情的司法规律。
我的这篇文章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我国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问题。因为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纠纷解决功能,其同时还具有执行党和国家公共政策的功能。而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功能,恰恰就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国情所表现出的中国特色司法规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想要做的工作是揭示并解释我国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一般规律和道理。从目前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来看,现有研究成果一方面关注对法院所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分析,另一方面关注点在于法院所发挥的影响力,法院创制公共政策的功能,但缺乏对一般规律的总结。
在去年浙江绍兴举办的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上,卞建林老师在点评我另一篇关于司法执行公共政策机制分析的文章时,建议我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研究法院执行公共政策。而我的这篇文章与以往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篇文章就是以司法裁判为切入点的,关注点是法院的公共政策执行功能。需要界定的是,我在文章中所讲的司法裁判,不仅指法院所进行的个案裁判,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司法裁判所开展的系列活动,例如发布典型案例。我所选取的公共政策是中共中央近年来一直在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00个案例作为具体的分析对象。以此为基础,文章着力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实践构造是什么,即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主体、方式和策略包含哪些;
第二,司法裁判所发挥的主要功能是定分止争,其在定分止争基础上执行公共政策会出现何种矛盾与冲突;
第三,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也就是说,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其次是我文章的核心观点,也是对以上三个问题的解决与回应。
通过分析我国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00个案例,可以发现蕴含其中的三类具体的公共政策因素,分别是(1)“维系国家认同的公共政策因素”,主要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保护狼牙山五壮士人格权益的四个典型案例之中;(2)“维系社会团结的公共政策因素”,主要表现在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四类案件中,即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继承赡养纠纷以及买卖合同纠纷;(3)“维系个人权利的公共政策因素”,主要表现在法院对于弱者的保障,多发生在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领域。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应:通过分析司法裁判对这些公共政策因素的贯彻,可以察知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实践构造: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主体是法院,但在执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侧重于对政策的制定,地方各级法院侧重于对政策的执行;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司法裁判而发布典型案例,另一种是将公共政策纳入裁判文书作为说理依据。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具体策略的展现,既表现为法院通过执行公共政策发挥“影响”和“预期”的功能,又表现为其将公共政策作为一种桑斯坦所说的“默认规则”,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应:我国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实践,从一般司法原理的视角来审视,也可能会产生三个问题:第一,典型案例的发布过于注重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效果,其并不能够代替对案件的充分说理;第二,公共政策仅起到背书作用。其并不是法院作出判决的直接依据,而仅仅是一种背书。第三,裁判结果作出的政策性偏好同法官中立的法理相抵牾。表现在(1)法院是否能够推行特定的社会价值,引导人们过良善的生活?(2)新一轮司法改革一直在提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但司法又承担了执行公共政策的功能。那么,司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纯粹?
对第三个问题的回应:到底是什么塑造了我国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实践?我国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背后的内在逻辑、理论基础是什么?通过分析发现,在我们国家,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深深地镶嵌在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背景之中的,因此,政治国家就构成了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的动力来源与基础。并且,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力也遵循国家权力正当性标准的基本逻辑。在这里,我引用了英国政治哲学家威廉姆斯的理论。关于国家权力基本的正当性标准,英国政治哲学家威廉姆斯并未区分在政治哲学中通常所讲的“正当性”和“证成性”,而是将对“秩序、保护、安全、信任以及合作条件”的维系,看作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正当性标准,是一个国家最需要解决的首要的政治问题。而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无论是体现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中,还是在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历程中,均体现了司法对这种国家权力正当性标准的贯彻。
最后是我的结论。
我国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反映的核心问题是政治国家问题,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建构都应在“国家建设”以及“法治建设”之间取得平衡。目前我们国家的司法建设突出了国家建设的主体与核心地位,但是我们在注重国家建构、国家建设的同时,也不可忽视法治的建设。特别是司法对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应当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为契机,在遵循法治的基本逻辑、法治的一般轨道上进行。
以上就是我文章的主要内容与核心观点,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