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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组通字〔2006〕28号 2006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经正式施行。中央决定,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同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经中央同意,现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机关工作人员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经中央批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先后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范围。十多年来,这些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按照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和基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不断深化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施行后,中央决定这些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继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将进一步推进这些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这些团体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央机关要高度重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工作,切实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套改等工作,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意见
为做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央机关实施参照管理的范围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国法学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黄埔军校同学会
欧美同学会
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上述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上述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二、参照管理的目标要求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在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除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团体章程有专门规定的外,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认真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制度以及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定,进一步建章立制,把好机关入口,疏通机关出口,规范日常管理,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三、认真做好参照管理实施工作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要认真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工作。
确认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应当经过登记、审核、审批。对于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且在编在职的人员,由机关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所在机关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统一进行登记、审核、审批或备案。各机关不得超编登记,不得将工勤人员登记为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领导职务、但人事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不登记为机关工作人员。今后新进入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登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同时将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纳入全国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对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综合管理。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合理设置职位。根据《乘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和级别,设置非领导职务。不得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因职业特点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在登记和确定职务与级别工作完成后,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工资套改。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要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对本机关已出台的涉及干部人事管理的文件进行清理,与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有矛盾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四、参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参照管理工作,是加强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央机关要高度重视参照管理实施工作,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参照管理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稳慎处理。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要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要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加深对参照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以实施参照管理为契机,健全完善各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在实施工作中,必须强化责任、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切实维护机关稳定和社会稳定。对在实施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实施工作。地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党委组织部门是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参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参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和支持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做好参照管理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