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第一单元 民法典编纂工作参与单位负责人发言
鲍绍坤副会长主持第一单元发言
鲍绍坤:现在进入论坛的发言阶段。本阶段从大的方面来说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单元请民法典编纂参与单位的负责同志发言。第二单元到第七单元是请著名的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进行演讲。
中央对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具体举措做了一些分工,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作为参与单位,参与单位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当中都紧密的配合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深入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召开研讨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同志和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同志出席论坛,来听取民法典编纂的参与单位还有专家学者关于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制定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负责参与民法典编纂的投掷将代表各自的单位发表意见,按照论坛议程的安排,每位嘉宾发言的时间为10分钟。
鲍绍坤: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委杜万华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杜万华: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专家、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受邀参加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活动。此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理论、制度与实践”。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今年6月份,民法总则(草案)已经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项工作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中国法学会在民法总则(草案)首次审议后及时举办这次论坛十分必要。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五家参与单位之一,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门设立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积极配合法工委的立法工作。
下面,我就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谈几点意见,供各位代表、专家讨论:
一、建议加强民法典编纂的时代特色。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时代精神、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总则立法在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商事法律制度和立法经验的同时,应吸收中国几千年来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的时代特征,特别要体现中国改革开放37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在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具体制度时,应当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五大发展理念。基于我国目前既有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特征,也有后工业化社会、信息化社会特征的国情,建议既要重视对传统民事权利的保护,又要以开放的姿态反映“互联网+”时代民事主体的新型权利,以及我国人权事业进步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取得的新进展。中国民法典不但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而且应当成为人类法制史上继19世纪法国民法典、20世纪德国民法典诞生以来,21世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伟大立法。
二、建议以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核心构建民法总则体系。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纲领和灵魂,是未来制定民法分则以及各民事单行法的依据,应当具备能够统领民法分则及民事单行法的完整科学的逻辑体系。一方面,民法分则及民事单行法应当能够在民法总则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另一方面,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应当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一些基本规则进行科学地抽象、概括和提炼,将其融入到民法总则之中,使民法总则具有更强的概括性和指导性。民法总则自身应当具备完整严密的逻辑理论体系。我们认为应当以法律关系理论为核心来构建民法总则的体系,依照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为主线来设计民法总则的体系框架。除民法基本原则外,民法总则应重点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杈利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等内容。
三、建议民法总则立法与民法分则编纂统筹考虑。
民法总则立法是民法典编纂整体立法工作的基础工程和重要环节,尽管立法计划按照两步走进行,但应当将总则和分则统一进行考虑和规划,协调好总则和分则的关系,进而确定哪些内容写入总则,哪些内容写入分则各编。民法总则和分则均应坚持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要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向国民展示,新时代的国民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民事权利,还要履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民事义务,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就民法的体系而言,民事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基本原则、一般规则、具体规则三个部分。民法总则主要是关于民事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的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具体规则应由民法分则和民事单行法律作出规定,且民法分则和民事单行法律原则上不能与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冲突。我们建议民法典编纂的体系为:总则,分则。其中分则各编包括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八编。下面我重点对人格权、知识产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一)建议重视人格权在民法典编纂体系中的重要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与物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债权等构成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具有独立地位。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民法中规定人格权是保障和发展人权的内在要求,可以使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在私法中得以落实,并向国际社会彰显党和国家对保护人权的高度重视。从全球来看,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人格权得到了快速发展,各国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人权,特别是人格权的司法保护也逐渐发展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人格权的保护如何在立法上取得相应的地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因此,在民法典编纂中,应当满足这一社会需求。具体来说,自然人人格权所包含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自由权、身体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应当在民法中有所体现;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名称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死者人格利益等也应当予以保护。
(二)建议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体系。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创新型国家建设为根本目标,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以知识产权优势理论为指导,为我国实现经济转型和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经济、文化、智力和人才支持。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民法典应当将其作为主要民事法律制度予以规定。这既是民法典自身体系完整性的需要,也是民法典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为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提供制度支持的最好体现。客观上也有利于全社会培养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三)建议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纳入民法典体系。我国经济总量处于世界第二位,是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与世界经济已经融为一体。随着我国“一带一路”重大战略决策的实施,将对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经济增长产生现实而深远影响。民法典编纂应当回应经济全球化、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中外市场主体的立法需求,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提供法律制度供给,为我国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裁判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纳入民法典体系,还可以向世界彰显: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没有改变,所有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交往,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有利于在全世界树立法治中国形象。
四、建议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法律地位及成员资格。中国拥有13亿人口,其中拥有农村户籍的人口占中国人口的70%左右。如此庞大的农村人口都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此情况下,我们编纂民法典不将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作为民事主体,那我们的民法典就难以适应现实的中国国情。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法总则中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应当解决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可以考虑以是否在集体组织所在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等作为界定成员资格的基本依据来处理。考虑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农村承包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还应对一些特殊情形(如外嫁女)作出特别规定。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建国以来,民法典编纂工作先后四次启动,但都未能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愿进一步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与各成员单位精诚合作,与法学界专家一道,共同把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为早日完成民法典编纂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谢谢大家!
鲍绍坤:下面请最高人民检查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姜建初:尊敬的王乐泉会长,各位领导、专家和法学界同仁:
大家上午好!
非常感谢中国法学会的邀请,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此次论坛并作发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改革任务,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之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专门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在民法总则研究工作中,我们立足检察职能,确定了六个重点专题,包括:民法总则的框架结构、民事法律渊源及适用规则、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中对国家利益的特殊保护问题、监护制度的完善、时效制度的完善。我们组织全国检察机关的力量开展研究,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外,十八个省级检察院参与了研究,形成了六个专题研究报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次就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结合前期专题研究成果提出了修改意见,召开内部研讨会对修改意见初稿逐条进行讨论修改。在上一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中,我们研究提出了32条修改意见,其中许多意见得到采纳。在本轮草案征求意见中,我们又提出了新修改意见,其中针对修改后的条款提出16条意见。民法总则编纂工作启动后,我们及时召开会议,对分则各编的整合修改工作进行了部署,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检察机关的骨干力量参与研究,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之中。
下面我结合我院的研究情况,简要谈一谈民法典编纂中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是民法典编纂应当体现时代发展的特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正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模式、人们的生活方式乃至社会的运行机制,民事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发展,新的权利类型不断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断涌现,如何对这些新型权利和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的确认和保护,需要在民法典中得到回应。因此,民法典编纂应当反映时代特点,彰显时代精神,适应新时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当体现本土特色的和民族精神。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法治的不断发展不能脱离本国的法制经验和法治现实。我国民事立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传承了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创设了许多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先进制度,积累了大量的法制经验,民法典应当继承发扬这些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制经验,同时立足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规则和制度体系。
三是民法典编纂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与西方资本主义以私有制为基础、崇尚私权至上不同,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民法典的各项制度设计应当以这些基本制度为基础,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法制文化的价值追求。
四是民法典编纂要勇于创新。民法典编纂应当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一方面要积极学习西方国家民法典在体系、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同时要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创新和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创新制度设计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民事立法提出新的要求,民法典编纂要从这些实践经验中总结规律,反映我国改革实践的成果,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
民法典编纂正在进行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期待与在座各位领导、专家、研究机构进一步地交流和探讨,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
鲍绍坤:下面有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党委书记陈甦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陈 甦: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我代表社科院民法典编纂项目在此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民法典编纂应有效体现中国特色”。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以来,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紧锣密鼓又协调有序的进行,已经取得民法总则草案,形成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从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展的当前态势来看,我国民法典必将以其鲜明的中国特色,立于世界民法之林,为世界民法知识的历史积淀提供厚重的中国知识结晶。为达到这一效果,当前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在民法典的内容体系以及形成机制上,有效的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一、要集粹普世规则,而提炼中国表达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如何融合体现中国因素,是一个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思考。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根植于社会发展规律、法律运行规律、基本制度环境以及固化其中的民族心理。对现在社会关系结构及其调整规则,特别是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民法表达具有很大程度的相通性和普世性。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并不是以其与普世规则的区别性界定的,不能把民法上的普世规则等同于域外知识,尽管由于历史机缘而使其在域外立法上做的先期表达。能够有效的汇集、取舍和编排民法普世规则,将用于规则、适用规则的民事法律规范充分而妥当的融入民法典中,彰显出立足现实、尊重科学、引领进步、开放兼容的中国特色。对于域外民事立法上具有较强选择性的制度方案,能够将其有机的纳入我国民法典的建构体系中,同样可以成为民法典中国表达的构成要素。这里首先要解决好效能判断的参照性问题。在借鉴域外制度方案时,不能只做抽象的比较分析,应该以我国民法的体系兼容性作为比较参照,在借鉴域外制度方案要充分考量我国民众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例如商法上有一个熔断机制,本身是有一个好的效能,但是引入我国时完全阐释出消极的效能,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阶段不适用熔断机制这种猛药。可见多种好的规则融为一体,未必得出更为优化的制度建构效果。
我们对民法典中国特色的观察与评价,更愿意例举我国那些具有原创性的制度规范和和法律术语,这固然能够彰显中国特色的鲜明性,但是在民法典编纂中尤其要强化这些原创性规则的有效性。首先要避免有效率而无效能的情况,例如物权法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在其适应过程中并未有效解决物权主体问题。其次要实现体系的兼容性,例如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的规定,要与共有制度、合伙制度有所兼容、合理配置,避免内在冲突。民法典在规定这些具有中国原创性的民事法律制度的时候,应该根本性的解决这些制度的适用效能问题。可见,民法典中对中国特色的体现不能是可以的、表面的和机械的,而应该是必然的、内在的和有机的,应在鲜明性和有效性上相得益彰,在规律性与规范性上内在统一。
二、应用现实经验而彰显时代趋向
民法典要体现改革精神,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将其中具有规范价值的做法提炼出来,如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财产权利安排及时规范化纳入民法典中。要促进和引领改革,如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民法方案,使民法典编纂过程同时也是促进规范和引领改革的过程。其次要总结法制建设经验,坚持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在改革开放以来,民事法律建设已经形成大量的制度成果,对此应以实践效果为标准作出取舍扬弃的阶段,不必拘泥于抽象的法教义学解说和隔阂的域外经验模板,民法典在解决中国的法治问题时要坚持中国人的世界观、方法论。再次,要回应鲜活社会生活中的创新要求。当今中国民法典编纂所处的社会环境与欧陆范式民法典的时期完全不同,信息、互联网、大数据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关键词,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并不断创造新的交易方式,又日益模糊既有的例行区分。我国民法典解决这些问题时要具有开拓态势和充分利用后发优势。
民法典的设计规则安排应当尽可能的贴近中国的社会现实和中国人的文化现象。例如婚姻法和继承法领域在规定亲属间的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时,要避免人法领域过渡财产化或者商品化的现象,任何国家的民法典都有特定的社会土壤,都是国民建设经验的积淀产物,只有真正体现社会生活、文化生活和价值理念的民法典,实现法技术和法文化完整统一的民法典才具有生命力。《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至今仍然保持强劲的生命力,与其契合本国的社会情境和民族精神是分不开的。在此方面,中国民法典编纂理应立足本国、顺应时代、把握优势、开拓创新、实现超越。
三、优化立法方略而成就人民愿望
民法典的法治价值与社会意义不仅在于民法典的内容完备与体系完整,同时也在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科学能力与民主程度。从当前对立法资源的利用效能以及立法技术的运用程度来看,在202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既有可能性也有艰巨性,因此必须优化民法典编纂的机制,确保高质量的民法典在2020年如期出台。首先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立法资源。现今已积累了各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规范资源,已经集聚了庞大的民事立法专业人才队伍,应当利用现代化的组织机制和大数据处理技术将民事立法资源予以整理提炼,充分有效融入民法典之中。其次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理论智慧。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是民法典的编纂活动绝不能局限于民法学科领域,民法之外的法学领域,法学之外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都可为民法典编纂提供多种专业知识和多维的观察视角。中国社科院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参加单位,在指定法学研究所作为主要任务承担者之外,还动员了社会学、经济学、农村研究领域的资深学者参与其中,为民法典编纂提供更为充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智力支持。在此要创新优化全社会的参与机制,使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同时也是中国民法典精神与理念在社会扩张、普及、升级与固化的过程,既是一个以社会共识基础为依据的过程,也是一个继续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因此,应当采取更多的交流方式和更广泛的参与机制,如在七五普法中把民法典编纂作为重要的普法内容,让全社会关注认可参与民法典编纂。
很幸运,我们这代人成为我国民法典的圆梦者,我们有责任将民法典塑造成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典和人民的民法典。谢谢大家!
鲍绍坤:下面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张鸣起:尊敬的乐泉会长,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编纂中涉及到的问题很多,中国法学会高度重视参与民法典编纂的工作,专门成立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专家学者,对民法典编纂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认证。限于时间关系,我就三个方面的问题谈一下认识。
一、民法典编纂应该处理好总则和分则的体系关系
民法典是对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化、系统化的集中表达,应当对总则和分则的制度设计做出体系华的安排。这就需要在编纂时对民法总则的有效性和有限性有充分的认识。以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关系为例,一方面民法总则的建构应着眼对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共同提炼和概括,避免过于偏重财产法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同时还要包容婚姻领域的例外规则和补充规则。另一方面,婚姻法对于自身的伦理特征和价值需求应有明确的认识和地位。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在借鉴市场载体财产法规则的同时,应该严格遵守婚姻家庭的伦理,限制民法总则财产法规规则的无限度的适用。
在民法总则与婚姻家庭法编衔接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主体制度方面,结婚离婚主体可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是结婚、离婚行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来完成,他人无权代理,婚姻效力为法律行政赋予,除夫妻财产外一般不允许双方自行约定,监管制度主要在婚前家庭编规定,总则可以做出一般性规定,但应为分编规定预留必要的空间。
2.法律行为制度方面,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变动等,应在婚姻家庭法编中做出强制性规范,为国家公权利的干预留出空间,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法律界制度发展的方向应该更加注重从身份行为的特制出发来规范,总则预留规范空间。
3.在代理制度方面,婚姻家庭领域广泛存在的家事代理,家事代理权虽然与民法中的普通民事代理在代理的目的、身份授权的法律后果及范围有很大不同,但是这种代理权仍具有明显的法定代理权性质,因此我国在民法典婚姻家庭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家事代理权及其法律后果和行使的限制。以此和民法典总则编中的代理制度形成逻辑统一关系。
二、民法典编纂应该统筹规划商事立法
民法典编纂应当统筹规划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特别是与商法部门的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商法律关系最为特殊,是联系最为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在学理上不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固有的紧密联系,决定了民法典的编纂不能忽视、统筹和协调与商实立法的关系,特别是商法与民法同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强调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表明编纂民法典的主要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而商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尤为突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与民法相比,商事立法的不足比较明显,迄今为止,商法单行法律法规缺少类似民法通则或总则规定一般商事法律制度、统领整个商法领域系统性的法律文件。为此,这些年来商法学界和有关实务部门一直在关注研究,并建议制定商法通则。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民商立法的科学体系。从目前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协议的民法总则的内容看,并未包含和设计商法通则的制度和规范。因此商法通则的立法任务需要在民法的编纂中予以专门的筹划和安排,这方面商法学界和相关部门的立法建议和主张,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三、民法典中的创造性条款应当有充分的实践支撑和理论论证
我们已经处于网络时代,相对而言,我国民法典编纂面临很多其他国家所不曾面对过的新问题。对这些新问题,我们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拟定相关条款,既充分反映时代精神,也促进相关社会关系的发展。创新一定要有充分的实践支撑和理论论证,实践支撑不强、理论认证不充分的,最好先不列入,但可以为后来完善留下空间。比如民法总则草案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规定就应该这样处理,这里主要是指QQ号码、邮件地址、ID账号、游戏装备等。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类型化研究尚不充分,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有说服力的界定,虚拟财产的虚拟特征旨在强调该财产存在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对此确定虚拟财产究竟为何种性质?基于这种性质,虽然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有别于传统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其依据本身性质受到民法的平等保护,因此虚拟财产事实上并非具体的权利客体类型,而是权利客体的存在形式。
要否创造新制度的关键是现有制度是否能够解决问题。就虚拟财产而言,多数研究以为,现有的法律制度完全可以解决此类问题。首先,电子邮箱地址与现实空间里的通信地址在本质上并无二致。其次,包括QQ号码在内的各种网络通信号码,类似于现实空间里的电话号码,其本质是消费者享受服务的身份和代码。再次,所谓的经验、指令,其本质类似于现实空间里的资质。最后,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其外形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独立于网络游戏而存在,而其载体则是记录在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信息,属于信息财产的范畴。所以我认为类似虚拟财产的立法必须保持谨慎而克制的态度,在进行充分论证后再确定在法典中如何规定。
各位同仁,目前法学会在民法总则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又组成了五个专题课题组,针对民法典分编涉及到的和单行的法规进行梳理,提出问题和建议,我们一定更好的集中广大专家学者的智慧,为民法典的编纂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鲍绍坤:刚才四个参与单位的负责同志做了很好的发言。从当中可以看出来,各个参与的单位都是高度重视的,都是在精心的布置,都是在认真的进行研究,而且都在扎实的推进,为我们下一个阶段的工作打下了很好很坚实的基础。对他们的精彩发言再次表示感谢!
下一个单元有9个同志发言。接下来进入第二单元,请中国法学会的副会长张鸣起同志为大家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