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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平:论权利失效规则及其法典化

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大家好!

        我向大会报告的论文题目是“论权利失效规则及其法典化”,在中国法学会形成的建议稿当中规定了失权规定里面有两条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在我们公布的通过正式征求意见稿当中看到,失权规则已经被删除,我本人是主张应当规定权利失效规则的,也可以称之为失权规则,就这个规则本身的规范构成向大家做一个报告,谈一下个人的看法。讲几点。

  一、抛出一个定义。权利失效规则的定义,权利人因主观上的怠惰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或者做出于权利行使相矛盾的行为,致使义务人确信其不再行使权力,而权利人此后再行使权利就有悖于诚实性(音)原则,这时候权利人的权利就消灭。这是我认为的权利失效规则所应该包含的规范内容和相应的规范要素。

  二、权利失效规则的适用案型,这是在规范自主研究当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三种主要的案型。

  1.合同解除权的失效,关于合同解除权的失效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有很多判决已经开始援引,虽然法官未必意识到他援引了一个《比较法》上的判例规则,但是我们已经意识到了解除权在一定期间不行使之后再行使就被又是诚信,这时候就要阻止权利的行使,维持合同关系的持续,《合同法》当中也有关于合同解除权合理期间行使的规定,合理期间的规定,有三个月的规定,有一年期间的规定,约定解除条件下,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已经成就,你仍然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这时候解除权都消灭。

  2.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失效。

  3.公有物分割请求权的失效。

  提两个案件,PPT上大家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以及个人的实务当中可能也会体会到,有些人在权利共同分割也好、法官请求也好,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之后,甚至达到半个世纪以上,他仍然主张这个权利的行使,这造成案件审判阶段,感觉这里面有不公平,如果裁判者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全可以永远无限期的拖延,不予行使,或者恢复行使,他感觉这个地方是有失公正的,这两个案例的总结是我在法院挂职的时候接触到的案例总结,主审法官和合议庭非常苦恼,如果判他不赢的话,在这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到底怎么做?成为疑难案件,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写了这篇文章谈我个人的看法,我认为,不管他是否会失效而消灭,不管法律有没有规定,共有分割经有没有期限的限制,经过一定的期间,我们都可以用权利失效规则来进行规范。

  在权利失效规则的适用案型当中比较典型的刚才已经提到了,在日本,刚才《比较法》上提到了,权利人提到在所有物返还请求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当中,是权利失效规则适用的最大空间。在这两个领域确实我们是存在争议的。

  三、权利失效规则的适用要件,分两个大的方面。主观要件,一个方面谈到权利人主观上的怠惰,这个非常清楚,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权力,我们通常所讲的,我们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睡眠人的,有权利而不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对你的权利进行客解(音),这个怠惰不因权利人具有过错为必要,你无论是有过错不行使权利,还是没有过错没有行使,都不影响权利超期的时效。

  义务人主观上的确信,义务人对权利人知道的权利不再行使的外观假象产生了一种确信,这个地方的确信是一种具有正当理由的相信,我们在管理当中谈到的悟性,悟性管理不是正当管理,这也不构成权利失效的要素。这是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有两个大的方面,时间要素和行为要素。在中国法学会的建议稿当中,是将权利失效规则放在了期间自主当中的,认为这是法律上的时间制度,从本质上来讲权利失效规则或者失权规则应该是权利滥用规则,应当属于权利滥用的思路,应当是违反诚信的权利滥用,放在这个地方可能更好。行为要素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有自相矛盾的行为,一个是义务人有信贷投资的行为。有自相矛盾的行为,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但是收租人继续收取租金,这是自相矛盾的行为。再一个是明明知道遗产已经被处分在分割,但是不主张自己的遗产分割,在这个情况下会导致权利的失效。所谓的义务人有信贷投资的行为,我提高了自己的水准,我销毁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阻却事由,一定要违背诚信的权利行使,如果权利行使不背诚信就不能适用该规则。

  四、应该法典化的理由。

  一、权利失效规则的规定可以进一步丰富诚信原则和亚原则体系。

  二、诉讼时效制度并不能排斥也不能取代权利失效规则。

  三、除此期间制度也不能排斥、不能取代权利失效规则。

  四、权利失效规则可以解决物权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否会经过一定时间超过而消灭的问题。

  五、可以弥补我们法律上没有规定取消时效制度的体现。

  总之,民法典总则当中应该规定权利失效规则,规定于权利失效制度之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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