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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立法的完善

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

    听了这么多的发言,我的发言是个小题目,但希望是重要的,而且我也希望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上午的号召,要写一个环保、生态、绿色的民法典。我们法学会的民法起草领导小组将分则分成了五个部分来组织草案的起草,我负责其中的一个部分,其中包括侵权责任法,2009年刚刚颁布了新的法律,这部法比较新,所以修改的难度小一些,我写的是其中的一章。

  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在法典化思考。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第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对于这一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2012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破坏生态侵权,并规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但对于其与环境、生态侵权责任制度的关系,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对此,最高法院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我讲四个观点:

  一,构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制度。

  首先,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破坏生态与污染环境都是环境侵权的具体侵权行为方式,二者在致害过程和作用机理上高度相似。污染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理由,在破坏生态侵权中都能够得到满足。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时的原意也是按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侵权的特殊规定来追究侵权责任。

  其次,破坏生态侵权责任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的,虽然将倒置了被告,但原告仍然要承担其他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之所以需要进行倒置是因为在环境、生态侵权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能力存在显著失衡,这一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了对显著失衡进行再平衡。

  二,扩大数人环境、生态侵权中的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在数人环境、生态侵权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况下,连带责任在比较法上面呈现出扩大适用的趋势。我们主张,只有在严格比例因果关系下,才适用按份责任,其他情形下均适用连带责任。包括因果关系不明、聚合因果关系、叠加原因,都很难归为按份责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增加规定企业法人等环境、生态侵权中相关个人的责任。

  很多情况下,环境、生态侵权的行为主体是法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其侵权责任往往由法人承担而与法人组织中的个人无关,但在特定情形中仍有必要追究特定个人的责任。一方面,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为追究个人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另一方面,追究特定个人的责任也是为了遏制个人将法人作为工具规避承担环境、生态侵权责任情况的发生。此处的个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人环境、生态侵权中个人责任的责任范围包括作出该决定的法人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直接受益人等。在企业法人等因破产等原因终止后,如果有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则该承受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

  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两个问题尚未引起充分重视与讨论。一是其是否也必然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否也实行倒置。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可以适用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实行“裁量的举证责任倒置”。有一个共识是存在的,即环境、生态侵权责任受害人应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案件的原告优先受偿。

  最后根据上述有几个条文:

  第六十五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污染环境者、破坏生态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人以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污染者、破坏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其行为与损害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七条(A):两人以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但是无法确立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所起作用大小或者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组织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第六十七条(B):企业法人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负责做出实施该行为决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直接受益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法人等因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对于存续期间应当承担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其行为实施时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直接受益人、债权债务的承受人有过错的,应承担一相应责任。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直接破坏生态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直接破坏生态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十八条(A):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应当承担公益诉讼责任,不影响依法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公益诉讼责任及侵权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我的汇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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