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民法总则中两户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两户”)是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近期,我们就正在编纂的《民法总则》中是否保留"两户"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这里,我就研究的情况作个简要汇报。
《民法通则》设立“两户”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两户”在活跃市场、缓解“三农”问题乃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各领风骚。截至2015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5285万户(其中广东493万户,约占全国1/10),吸纳就业2.73亿人,占全国就业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农村承包经营户极大地盘活了土地资源,广大农民在兴业致富的路上尝到了甜头。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即将制定《民法总则》是否继续保留“两户”,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我们从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可持续性考虑,认为在《民法总则》中不宜继续保留“个体工商户”,其民事权利适用《民法总则》中自然人的规定,同时,积极引导其转型升级为公司或企业,其经营行为实现由《公司法》《企业法》进行调整。通过设定转型标准、减免税费、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让其在转型升级中保持稳定发展并拥有更多的获得感。而“农村承包经营户”则应予继续保留,理由和建议如下:
一、在《民法总则》中继续保留“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要理由。
首先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主持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村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在《宪法》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明确表述。
其次是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需要。地处珠三角腹地的佛山市有家庭承包经营农户67.3万户,涉及213.6万人。广州市白云区庆丰经联社辖内有农田1000余亩,土地承包经营户达300户,村民用这些土地生产经营蔬果实现增值致富。在我省韶关、云浮等欠发达地区,土地更是农民的赖于生存和发展的命根子。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我国特有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派生出来的宠大群体,它的存续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必要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法总则》中继续保留需要进行必要改造和完善。
1.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分设为“农村承包户”和“农村经营户”。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土地承包与经营相分离的情况比比皆是,代耕农、大型花卉蔬果基地、农业龙头企业等遍地开花,农业生产经营形式愈加丰富多元。基于此,当前我国农村正在进行一系列“拆墙破冰”式的重大改革,其中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就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办法。《民法总则》应当顺应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现实需求,将"捆绑式"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分设为”农村承包户"和“农村经营户”(简称“新两户”)。并明确"新两户"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分设,各自的民事主体更为明晰,更便于管理,也更利于提高农业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发展、农村搞活、农民得益。
2.做好“新两户”设置的配套措施。一是要做好“新两户”设置所涉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修订工作,确保与《民法总则》有效衔接。二是要抓紧抓实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让土地承包权真正地立起来、让土地经营权真正地活起来。三是要从符合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出发,着眼于农村承包户的长期稳定,建立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如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性质、承包户依法可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承包户拥有收益权等,让农民长期吃上“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