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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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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林维在论坛上的学术演讲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 林维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

        每至年末年初,各部门便有大量的统计数据公布,大多数能看出公布机关在相关领域的巨大成就,当然也偶有问题反映出来。虽然对其中部分数据的权威性或可信度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这些数据对于我们了解国家运作、政府成就、社会现状,具有基础性作用。事实上,欠缺这些知识或者信息,民众对于现实的了解往往浮光掠影、支离破碎,更多地来源于对身边事物的直觉判断和道听途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对未来生活的预期与安排。简而言之,社会管理各领域权威统计数据的公布,是国家透明、民主、公正的标志之一。

  就司法统计数据而言,迄今为止,虽有零散的数据偶见于相应报道、官方的内部文件或网络中,但这些数据极为零乱,不成体系,而且又往往过于粗疏,查找检索极为不便,有些甚至是普通民众根本无法见到的。人们无从了解我们的司法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导致人们对司法普遍存在程度不同的不信任,更无法认识到我们法治的进步。尤其对于法学研究人员而言,无法考察司法全貌,理论和现实之间产生巨大鸿沟,使得学术研究并不具备扎实的实证基础,实务人员对理论颇不以为然,法学研究只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这也使得法学共同体难以建立。因为事实有差异、语言亦不同,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中,也仅有粗略的统计数据公布,而且有的有意语焉不详,令人无从把握。

  在一个大数据时代,数据就是未来的财富,毫不夸张地说,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解释、阐说的权力。因此,对于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司法数据,应当逐步公开;对于已经公开的数据,应当更为精确、精细,能够适应不同的用途;在公开的方式上,应当建立更为合理、正式的制度,使其具有使用上的方便性,并因此保证其官方的正确性。

  从微观上,具有体系性的司法数据目前首先表现为裁判文书本身,在其宏观上,表现为司法的汇总数据。两者缺一不可。

  我仅举刑法研究为例说明,这些具体微观的数据或者裁判文书公开本身对于刑法研究的重要意义。众所周知,刑法学分为总论分论,从79年刑法颁布以来,刑法总则理论尤其是犯罪论产生了突飞猛进的变革。上个世纪80年代的总论文献和30年后今天的刑法总论论文,无论在刑法理念上,还是在研究范式、使用话语乃至援引文献方面,都迥然不同,仿佛真的具有世纪差异。刑法总论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越来越多地吸收、汲取了国外刑法理论尤其是德日刑法的概念体系,总论的精细化、理论化在最近十年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并且这种整体意义上的精细化仍有继续发展的倾向,以致于我们有时候必须反思中国刑法总论的德日化倾向,或者必须回应实务部门的某些领导对理论如此精细化是否具有实务意义的质疑。某种意义上,总论的精致性超越了实务,而构筑了一个严谨的专业领域。但是,三十多年来,刑法分论的研究水平却远远滞后,虽然同样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这种水平的进步远远落后于总论的进步,也远远落后于实务的期待和要求。分论的研究范式、讨论话语乃至文献资料,有变化但没有整体性的、根本性的差异。分论的研究远远没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无论是法学教授还是博士研究生,很多都不愿意或者较少地去研究、写作分论本身的题目,分论的研究远远没有达到精细化的程度,而精细化本来是分论研究更应该具备的特点。

  这样一种状况的产生,很大原因来自于在其整体上,刑法知识的积累及其体系化仍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来自于我们对于分则具体罪名的研究基本上缺乏体系性;来自于刑法研究者仍然没有对司法实务中所产生的分则具体问题集聚应有的足够的研究兴趣。但是最为根本的是,来自于研究者对于那些真正隐藏于司法实务之中的法律问题没有清晰的把握和了解,说白了就是因为研究者没有案例的支撑,没有足够充分的渠道去了解司法实务中所产生的刑法疑难复杂问题,而分论的研究更是需要充足的案例支持,它不可能凭借研究者的想象去构建。

  刑法分论研究目前实际上正是处于洼地的位置,因此更具有富矿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文书网很好地解决了这样一种数据的公开,指导案例制度在其本质上也是一种审定数据的运用,虽然目前的数量过于微小而无法发挥其合理作用。但是目前的问题来自于在技术上我们面对海量的裁判文书,如何发现问题、挖掘问题,并进行规则的提炼。

  就汇总的数据而言,例如,如果我们不了解死刑在具体罪名中的适用数据,就无法考量死刑废除的影响和未来走向;如果不了解审前羁押的数据,就不能知晓现状的严重性;如果不了解羁押的整体成本,我们对于审前羁押、监禁刑的经济成本实际也都是凭借想象,我们似乎可以说出道理来,但是我们没有事实和证据。尤其是具体司法制度的设计例如量刑基准的设定,均需要相关判决文书和数据的把握。在立法上也是如此,刑法中具体犯罪的立法,需要一系列的数据加以支撑以论证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这些数据需要有,并且需要适度公开。进一步而言,有时候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我们为了论证某一个行为需要被规定为犯罪,于是就宣传这一行为的猖獗广泛,但是立法之后我们经常发现有的罪名每年的适用屈指可数,我们需要去探讨这中间究竟是立法的问题,还是司法的问题,同样需要数据的准确性。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我们可以公布较为详尽的经济数据,就不能公开司法数据呢?诚然,司法数据中有个别数据较为敏感,例如死刑数据就似乎是一个神秘的幽灵,它寻觅不得但必在某处。不过,无论数据多么敏感,我们均须面对,因为这毕竟就是我们正在从事的工作,这是管理的一个重要侧面。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一般民众对此具有知情权,并有权对其作出自己的客观判断,进而对国家管理予以理性监督,实现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因为缺乏足够的司法数据,我们无法判断法律规范的立法逻辑或出发点,也无法验证立法措施的科学性、司法政策的合理性,使得刑事司法研究的实证性过差。

  我们相信在一个大数据的时代,数据应当能够被公众方便地使用,相信具有数据支撑的刑法学研究一定能够贡献出更多的智慧成果,为我们的刑事立法、司法提供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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