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张翔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大家好!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中国建设”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其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重申了宪法的法律性和规范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之间,隐含着一层紧张关系。前者强调的是国家要有能力,国家权力的行使要有效能,国家得到良好治理;后者强调的是国家权力要受宪法下的法秩序的约束,要避免侵害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前者是要强化国家的能力,而后者是要缓和、限制国家的权力。“增强国家治理能力”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存在内在紧张。
现代的政治设计的一切思考,都是基于人类的两种基本经验:共同体危机和对自由的压迫。人类曾经面临过国家和法的制度动摇、崩溃的危机,也曾有强大的利维坦拒绝承认基本人权,剥削和压迫个体的经验。基于后一种经验,人们设计各种限制权力的制度,通过削弱政府来防止政府侵蚀个人自由。然而,在对这一目标的追求中,经常出现国家不能提供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必需品,最终导致国家的衰弱乃至失败,保卫自由也成为空谈。而追求强大国家的理想,在实现了安全与和平等目标后,却又总会发生国家自身成为个人自由威胁的无奈后果。在人类追求“良善政治”的历程中,这种两难反复出现。“治理能力的危机”和“个人自由的危机”往往无法同时避免。“政府有权有效,公民享受权利,二者可兼而得之”的理想总是难以达成。对于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而言,这个问题,也是必须面对和深刻思考的。
这个问题,首先是个宪法问题。
宪法同时具有“建立统治”和“限制统治”的功能,而这两个方面不应该是对立的。个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国家,也往往是国家治理能力非常强大的国家。在现代的法治和立宪主义原则下,国家行动必须被纳入宪法的控制,宪法构成了政治的“框架秩序”,其在为政治设定边界的同时,依然为政治保留了广阔的功能空间。需要对政治施加限制,确保政治的热情在正确的行为框架之内活动。政治必须得到驯服并置于边界之内,从而使其能力真正得以控制与利用。而宪法的规范文本就是达致这种平衡的场域。如同麦迪逊在为美国设计宪法时,在捍卫自由的同时“明智而热情地支持政府的权能和效率”一样,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也是在这种自由与效能、国家与个人的平衡的考量中进行设计。
我们知道,我国1982年宪法是在“反文革”的社会共识基础上起草的。针对宪法序言的历史叙述中要不要写教训深刻的“文化大革命”,最后采用的方式是在第七自然段写上“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这个错误主要就是指“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在宪法中并不是没有写,而是整个宪法都贯穿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宪法是在全面、系统地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产生的。”文革的教训,既有无视人格尊严,肆意侵害自由的方面,也有破坏国家机构,损害国家能力的方面。因此,1982年宪法在强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之外,也高度重视国家能力的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这一作为1982年宪法起草的重要的政治基础文件和邓小平同志《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报告中,反复强调了民主集中制,反对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产生官僚主义”。彭真同志在民主集中制这一国家组织原则之下,阐释了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权力配置的基本方向,其核心在于国家权力“更好地”“有效地”行使,“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所有这些,都指向国家的治理能力建设。彭真有言:“民主集中制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多谋善断。多谋,就是要听取各种意见,就是集思广益;善断,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正确的集中。”权力行使的“正确性”因此就是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基本目标。国家权力要“行于所当行,止于所不可不止”。
当前,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个响亮的口号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宪法作为国家法秩序的基础要求一切重大改革要“于宪法有据”,宪法应该成为改革的框架秩序。改革不能逾越宪法的边界。但是,也要意识到,我国现行宪法本身就蕴含着改革的精神,它为改革的推进也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这一议题为我们这些宪法学者设定了重要的任务。过去若干年间,中国宪法学经历一个重要的“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转向”,我个人厕身期间,也写过一些鼓吹“宪法释义学”(或者宪法教义学)的文章,并在这一方向上做了一些关于基本权利、宪法与部门法以及国家权力配置方面的研究。学界存在这样一种批评,认为“法教义学”是一个外来的语词,因此认为我们是在照搬他国,甚至是在做外国法研究。我想对此可以有一个简单的澄清:法教义学就是基于本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进行的解释和科学体系化,并为本国的法律争议问题做出学术预备。法教义学因此天然是本土化的。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展开的宪法教义学天然是中国化的。
我们中国宪法学者,应该坚持宪法文本的立场,坚持基于宪法的解释来论证改革的宪法空间,评价改革的得失,为落实法治所应承载的提供社会稳定性预期的功能,为“善治”的实现夯实合宪性的法秩序的“良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