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何其生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想表达一下感谢,感谢中国法学会的评审和认可,感谢武汉大学法学院对我的培养,也感谢我的家人长期对我的支持。
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问题。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越来越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问题不仅是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国际法律工作者的一个重要的话题,也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问题。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然而,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由于中国快速的发展,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国如何进行自身定位。
在前不久关于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谈判中,争议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问题,到底是持开放合作的态度,还是考虑到我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而采取相对保守的立场。立场的不同会直接影响我们在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问题,前者可能会有更多的合作,而后者则可能是独树一帜,或者附和者了了。
而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6年度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中国首次在单一年度内提交了超过100万件申请,成为首个年度专利申请量超百万国家,专利申请量占全球总量近40%,超过美国与日本之和,这也是中国连续第五年蝉联全球专利申请量之首。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的披露,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15年居世界第一。
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一方面,由于数量众多,我们的知识产权人希望在全球得到有力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和发展水平,我们在执法水平和保护力度上,又低于发达国家。这无疑让知识产权领域的谈判处于两难境地,是立足于现状还是展望未来,产生了不少争议。对此问题,我想谈两点:
一是风物长宜放眼量。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我们的谈判立场是支持第三世界国家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益的斗争。然而,随着中国逐渐成为海洋大国,我们就需要更多的自由航行空间,以及主张周边海域的权利。
另外,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早期,我们的谈判定位是资本输入国一方,而不是资本输出国一方。而从2015年起中国已经成为资本净输出国。今年6月,荷兰海牙一个仲裁庭根据《中蒙投资保护协定》裁定: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蒙古国政府案,中方败诉。这一案件说明传统的投资协定,对于中国资本走出去保护力度有待加强。而目前,我国至少有70个类似于《中蒙投资保护协定》这样的协定。
结合南海问题引起的海洋法争议以及近期的投资法案例,回首过去的谈判,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或启示。公约的谈判无疑要立足于当下的国情,但也要考虑未来的发展。莫为浮云遮望眼、风物长宜放眼量。由于国内制度的落后以及立法上可能的相对迟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开放促进改革”的思路。在对外开放方面:“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
二是让法律问题回归法律。“法律的全球化与权利全球化之间的交叉,已成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问题,这就需要考虑以什么样的方式以及在什么程度上,使超越边界的法律能够或者应该对个体(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行为进行规范,而非滥用全球和地方权利对之进行保护。”
以知识产权为例,在面对美国和欧盟时,我们存在一定的压力。在我国既不能说是知识产权发达国家,也不能忽视我们自身发展的情况下,根据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来解决在相关规则制定中的难题,应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最后,我想说的是:一般而言,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制的互动首先从国内开始。一国在世界上具有某一领域领导力的前提是在国内先推动相关政策。如果国内先行实施某项改革,再在国际上争取合作,则更容易取得成功。如果国内没有进行有效的改革,而先行推动其对外的领导力,或者是希望对外领导力倒逼国内政策的改变,经常产生不了预期效果,并可能损害国内改革的预期。因此,中国要成为国际规则制定中引领性的国家,应首先从内部改革本国的法律制度,立足于大国发展的理念,全面提升中国法治的全球竞争力。中国要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即要以中国智慧来解决世界性的难题,不仅需要国内制度具有足够的先进性,更需要中国方案能够具有兼容性。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浅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