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7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春杨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同行师友: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够参与本次会议,与在座各位专家一起探讨董必武法学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课题的相关问题,向大家汇报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和对课题相关问题的思考。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卓越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董必武同志在中国近代法制急剧变化的历史潮流中,始终站在变革的前列,并曾经对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早期马克思主义者致力于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中国大地的传播,在乱世之中擎起救亡旗帜,也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石。在那些伟大的“铺路人”先辈之中,董必武同志是我们今时今日必须铭记的一位。
董必武法学思想的诞生与他早年投身与共产主义事业的经理是密不可分的。他早年赴日留学,留学期间接触到了对他一生以及整个中国国民命运都产生重大影响的马克思主要思想。回国后经历五四运动,逐渐转变为坚定地马克思主义者,并将余生都投入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事业之中。1919年,董必武同志回到武汉之后,积极推动马克思主义思想在鄂东地区的传播。在其后武汉中学担任国文课教学之时,对学生们进行了革命思想的启迪和指导,为后来湖北地区培养了一批革命骨干。其后,董必武同志与其他共产主义者响应上海共产主义小组的号召,成立了武汉地区第一个共产主义组织——武汉共产主义研究小组。又一手创建了武昌社会主义青年团作为党组织的后备军。并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按照中央指示,组织成立了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董必武同志在湖北地区致力于共产主义的传播、发展,其后在参与司法、立法的工作过程中,提出了“人民司法”这一重要的法学观点。并且倡导人民陪审制、巡回审判制,倡导建立调解委员会、法院问事处、接待室等。这些司法改革措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通过行动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进程。这些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贡献了重要的力量。而湖北地区也因此留下了相关的档案资料,为我们今时今日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文献。
我们在对董必武法学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一步研究过程中,深刻的认识到了一点,那就是不论何种伟大的思想,若想对现实产生的巨大变革力量,都必须依靠于该思想接受者的艰辛奋斗与不懈努力。正是由于这些先行者的努力,才使得思想的传播、扎根、本土化一步一步变为现实,才使得思想对社会现实的反作用成为可能。董必武同志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接受和积极投身传播事业的行动,不仅在客观上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中国受众群体的扩大,还以一个共产主义者的觉悟在不断的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自己的思考相结合,使董必武法学思想得以诞生并影响其后的中国法学发展。
借助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探究,我们得以看到当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过程中的细节和不易,了解法制近代化的详细过程。既能够帮助我们了解过去,也能够给当下的司法改革、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借鉴意义。研究董必武法学思想需要制度史的支撑,这样才能让思想史真正变得“鲜活”起来。因此,对于中国法制近代化中的相关问题,需要结合课题进行进一步系统地梳理和分析,这一前期工作,目前我与研究团队基本已经完成。
在前期的研究工作中,我们广泛收集了董必武法律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的相关资料及文献记载,利用湖北省档案馆、武汉市档案馆中保存的可为课题研究所用的丰富档案文件为课题研究打下基础。已组织本课题组成员召开了三次课题讨论会,进行了汇报、交流。主持人与课题组成员目前已经完成了一篇有关董必武法律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的学术论文,已经提交到了2017年6月举行的湖州市沈家本研究会上进行交流。
我们在收集资料、分析资料之后,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以下三点问题:
第一,董必武法学思想是如何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创造性地应用到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对中国法制现代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当下社会,法学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优异成果。但是司法实践和社会变化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而董必武同志的法学思想仍然具有对现实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现代价值,需要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进一步弘扬。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深入发展,将会使我们收获更多的成果,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需求。
第二点体会就是,理论如何立足于法治实践,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助推力。董必武的法学思想产生并成熟于他对当时法制的改革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真实国情相结合,与传统土壤相联系。针对现实问题,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理论产生改变社会实践的力量,一直是理论研究的落脚点与重难点。董必武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思想的提出过程,正向我们提供了一份生动的回答。回顾董必武同志法学思想的产生、发展过程,思考他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法学问题,可以看出这一思想的产生过程实际上揭示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深刻规律,可以为当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些争议疑难问题提供一些历史的启发。在“人民司法”的提出过程中,董必武同志指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也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的利益。”提出“从前封建时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说,从这传说中很可以看出人民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难道说我们共产党不应当主张比封建时代传说下来的一点法律上的平等更前进一步吗?”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的坚持,也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结合的努力。董必武同志曾明确指出加强法制要“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后来邓小平同志将其这一观点进一步完善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而今,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这十六字方针被进一步发展和提升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由此可见,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历经时代检验的精华部分,在今日仍然能够与社会现实结合后,不断完善、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其价值。
第三,重新思考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问题。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一直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争议问题,而董必武法学思想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与研究。如何寻找传统与现代的结合,如何使移植而来的法律在本土化的环境中焕发生机,得到良好的成长。这一问题,董必武同志为我们做出了良好的示范。董必武在参与新中国立法工作中,立足于当时时代的客观实践之中,推动立法工作的进行,为新中国的建设奠定了法律制度基础。通过对其法学思想的分析,深入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过程,可以为这一问题找出可信度高、实践性强的回答,进而为当下的一些问题提供一种解释途径。
董必武的法学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起到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其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才可以让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理论更加地充实和系统。在此,我衷心地希望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能够越办越好,经由各位同仁的共同努力,进一步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规律及经验,为今后的发展提供有意义的参考。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