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胡玉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我受第一分论坛的委托做一个汇报,这个组的发言都非常精彩,8分钟之内要把精华概括出来确实非常困难,我只是简单把我们组的情况和大家做一个介绍。我们组有五位发言人分别从各个不同角度探讨问题:
孟宪亮博士主要从功能演变视角对“枫桥经验”发展变化以及现代社会所提供的启示进行了很好的梳理,特别是把枫桥经验发展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来展示社会变迁和功能之间所发生的互动。
周寓先法官从经验导致审判困惑入手,反思现代社会今天纠纷解决当中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纠纷不仅仅是利益之争还是规则之争,纠纷解决当中要明确规则,形成规则,稳定规则。
王斌通博士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善治理念入手,从传统基层治理经验来探讨新乡贤参与治理的问题,也结合了枫桥等地做法体现了新乡贤参与社会治理可能具有的卓越功能。
朱玉梅博士写的文章全面总结了“枫桥经验”的文章,从演进历程,基本内涵,主要模式、情境还有枫桥的价值和治理成本以及对枫桥模式思考,就这个问题做了非常全面的回答。
廖奕教授用非常诗意的语言解构多元纠纷机制需要进行的法理重塑,从三个方面回答了为什么重塑,如何重塑,尤其是当事人到关系人网络对我们有很重要的启示意义。
各位点评人都是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对每一位报告人报告当中的精华都展开了很好的评价,也指出了研究当中存在的缺陷,总体来讲对于第一分论坛从三个方面做一个总结性概括:
第一关于“枫桥经验”的定性和定位问题,到底如何来认识“枫桥经验”?分论坛学者当中从群众路线的贯彻传统优秀文化的延续以及以人为本的体现等等方面做了很好的探讨,从治理主体多元,治理方式结合,治理工具的综合等等方面探讨具体“枫桥经验”的内涵。定位上我们钱弘道教授指出“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们创造的治理经验,同时也是中国基层治理经验的样版,从这个角度来说,“枫桥经验”会不会因为时代变迁而丧失生命力和价值功能,在新时期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和探讨的。
第二分论坛取得非常重要的共识就是“枫桥经验”也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因为这里面无论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构,已经成为了国家基本方略,同时为了防止某些经验可能会造成异化,所以必须用法治来容纳或者接纳“枫桥经验”,这点讲到解决事项的范围应当把“枫桥经验”能够解决的对象仅仅限于民间纠纷,不等同于民事纠纷,同时刑事纠纷、行政纠纷能不能纳入这个过程当中。第二强调规则作用,乡村民意也需要进行制度化,需要明确规则自治,从这个角度来说必须明文和制度化,第三法治相关的方法。
第三对于如何进行“枫桥经验”的研究,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比如刘作翔教授强调我们要在总结案例和事例基础上对“枫桥经验”进行实质的描述,这样的话才能够知道经验到底是什么经验,有没有复制推广的可能,概念拟定上我们的分论坛对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关系有很多学者进行了探讨,总体来讲强调自治也需要有所依赖,依赖意思是需要有相关的依据,才可以达到自治的目标,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我们是不是实地感受到枫桥这个地方的人们如何通过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应用化解纠纷特别是就地就近解决纠纷。我们要回到原点进行“枫桥经验”的探讨,我们讲到几个不同的经验,狭义的“枫桥经验”,新“枫桥经验”以及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时候,这三者之间一种连接的关系到底如何建立,特别是要防止概念之间可能会出现的断裂,由此导致我们对概念理解的异化。
总体上这是我们分论坛的相关内容,时间关系我就做这么一个简单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