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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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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发言

时间:2018-07-13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尊敬的王乐泉会长,各位前辈,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上午好。

  非常荣幸能够获得这样一份中国法学界青年人的殊荣,由衷感恩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组委会和评审专家对后辈的鼓励和提携。也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本次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的盛会。

  我这篇获奖作品尝试对“法治中国”的内在原理做一些初步的描摹和勾勒,也是我近几年来围绕国家法学进行研究的一个初步成果,还非常青涩,并不成熟。

  在我看来,传统私法学主要关注个人和权利,公法学的本质则应该是关乎国家的法律科学,是在某种类型的正义论支配下去建构和阐释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我看来,成熟的国家法学首先要有一套成熟的原理体系,能够为国家的形象提供正当性,也能够具体解释研究者所处时空的国家形象。进入新时代后中国的国家建设日益呈现出“以混合宪制超越三权分立学说,人民中心说消解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底色,作为年轻的学者有义务对之进行学理提炼和阐释,有道义责任去规范和评价我们的国家生活。

  成熟的国家法学其次要有一套成熟的范畴体系,能够为概念发展和逻辑论证提供基本骨架。遥想三十年前,正是“法学范畴会议”的召开见证着中国法学迈向科学化、理性化的过程。遥想前贤,作为晚学,我也以为国家法学需要建立一套自身的范畴体系,包括经验-规范、授权-归责、同一-代表、积极-消极四对范畴,以它们作为逻辑起点和概念单位,去具体展开对国家-国家权力-国家机构-国家任务四大领域的深入研究。

  成熟的国家法学还需要有一套成熟的方法论体系,去充分揭示现代国家的复杂现象。任何一种单一的法学方法都无法逼近我们对于国家真相的认识。在从帝国到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革命建国与契约建国的差异,党与国家关系的“波纹式循环发生”现象,理性官僚制与先锋队逻辑的内在张力,等等,更是研究中国的国家现象疑难所在,法教义学是此种方法论的核心,规范建构与解释是处于中心地位的理论使命,但要认清、解释规范背后的政治生命与世界,也同样需要法哲学的“经验的概念化”功能和法之社会理论为我们注入的现实刺激。一个综合、多元的方法论体系是我们有效研究的根本保障。某种意义上说,经由教义学、超越教义学,才是法学研究真正的生命所在,才能真正贡献有原创力的思想和知识,摆脱匠气。

  当然,上述心得仅仅是一个年轻人和晚辈在学术生命初期一些极不成熟、也可争议的想法,非常青涩。然而,正是如此,最后我要特别感恩在我学术起步成长时期各位前辈:感谢《中国法学》杂志和责任编辑李小明老师的鼓励;感谢我的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支持,为我创造了宽松良好的学术环境;感谢我的母校中国政法大学对我十年的培养;感谢学术界各位前辈的指点关爱,谢谢他们,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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