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谢谢主持人,我这个题目相对比较简单,肯定按时介绍,我主要是提出一个问题,顺便请教一下在座海峡两岸的专家。刚才冯霞教授对我们两岸的区际私法协助做了详细的介绍。我这里借着冯霞教授的话题,就一个案例来讲一下两岸之间在具体案件当中,从大陆角度怎么样查找台湾法律,通过这个案例怎么样解决两岸之间法律冲突的一些想法。
我先介绍一下案例情况。我们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查明中心今年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委托鉴定申请书》,让我们出法律意见。这个案子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案件情况很简单。台湾台北市一对夫妻结婚于1974年,2003年的时候男方在上海买了一套房子,到2016年两个人离婚,离婚以后到今年,两个人就上海房子发生争议,女的到上海房子所在地的徐汇法院起诉男方,要求房子分一半,依据的是大陆法律,大陆法律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离婚就是一人一半,要求依据大陆法律分一半,当然还有一些存款,这个不讨论,我们主要讨论房子。男方提出抗辩,说不应该适用大陆法律,虽然房子在大陆,我们是夫妻关系,根据大陆的冲突法应该适用台湾法律,台湾法律是夫妻分别财产,各归各有,这个房子是男方以自己名字买的,房产证上是写的男方名字,是个人财产,因此你不能分,是夫妻各自的财产。这时候就发生争议了,一方要求适用大陆法律一人一半,另一方要求适用台湾法律,不能分。台湾分别财产制是他自己的财产,不能分,法院也搞不清楚台湾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就算是个人财产制就不能分吗?要求我们中心给他们出法律意见。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大陆解决台湾和大陆之间的选择问题,统一适用《法律适用法》。这几个条文之间有冲突或者有竞合。首先是24条说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何以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双方共同居所地法,如果再没有就适用国际法。本案双方共居在台北,按照24条好像适用台湾法律。但女方说27条诉讼离婚应该适用《法院立法》,虽然这个案件不是离婚,但是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按照以前《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离婚以及由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均适用法院立法。所以如果按照大陆以前的解释,离婚财产分割也适用法院立法。这是一个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应该适用27条按照法院立法、大陆法。还有一个抗辩说,分割财产是一个不动产房屋,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在地在上海,也应该适用大陆法。女方提出这样的两个抗辩,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到底用大陆法还是用台湾法的问题。
我们跟法官建议,我个人观点是适用24条,因为夫妻关系是广义的,包括离婚之后的夫妻财产分割,而且这里面跟《物权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男方在大陆买的房子,这个房子物权是适用大陆法,没有问题,房子是男方的。但由于他们两个是夫妻关系,他们夫妻关系终止以后,男方根据大陆《物权法》所拥有的财产在夫妻之间怎么分配,是属于夫妻财产的问题,所以应该适用24条。适用24条的结果是这个案件要适用台湾法。根据台湾法律,是不是要支持男方观点,是男方个人财产,妻子不能分?这就需要对台湾法的查明和解释,我就请了台湾教授。类似的案件很多,就这个案件我想请教在座各位老师,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如何适用法律、选择法律,24条、27条关系怎么界定。第二,按照台湾法律,是不是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在婚姻解体后另一方就不能分配了,大陆共同财产制是可以分的,而按照台湾法律,男方财产女方就不能分?这个案件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出去夫妻财产是适用台湾法律,台湾是男方和女方个人所有,最后的分割又适用大陆法律会造成一个问题,就是女方不能分。按照台湾法律,财产要进行分配。
我发现这个案件单独适用大陆法和单独适用台湾法都不太好,这是我明天在国际私法年会上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抛弃法律冲突的观念,要采用法律共享的观念,用这个观念解决两岸冲突会更加合适,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