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我今天的发言题目是《两岸间:一种特殊交往形态下的两岸共同决策模式》,在本单元中,我和季烨老师的发言关注的研究对象相似,只不过相对而言,季烨教授的论文更侧重于政策层面的论述,而我的论文更侧重于理论建构与归纳。这篇文章在2016年时曾发表于《台湾研究》,但今天我们站在台湾地区政党轮替之后的时代背景下再去探讨这个话题,我觉得似乎更有意义,因为这种政治局势的变化能够有助于我们检验文中提出的“两岸间”的理论框架是否具有一定的诠释力。这篇文章的主题词是“两岸共同决策模式”围绕这个话题,我主要谈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两岸共同决策模式”的产生背景,我认为当前两岸处于一种特殊的交往状态之下,这种特殊状态的特殊性就体现在,两岸政治对立与经济社会文化交往日益密切并存,在这种情况下,两岸无法单方面决定双方共同事务,但由于双方经济社会交往日益密切,必然衍生出大量的共同事务,这些事务有待两岸双方共同决策。无论是2016年之前,还是2016年之后,这种两岸政治对立与经济社会交往日益密切并存的特殊交往状态依然并存,由此,两岸共同决策机制得以产生。
第二,如何诠释这种特殊交往状态下的两岸共同决策模式?为形成一种能够用于诠释这种共同决策模式的理论模型,我尝试通过引入在欧盟整合过程中形成的“政府间主义”理论,结合两岸关系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对政府间主义原有的话语模式进行改造,将“政府间”置换为“两岸间”。在政府间主义的基础上,“两岸间”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它体现为认识论上以“主体间”取代“主体性”思维,在方法论上从强调两岸共同构建一种“实体”转为以一种“结构”性思维诠释两岸共同决策模式,在实践论角度上,两岸间最终输出的产品应当被定性为一种两岸共同决策,这种决策可能体现为两岸的政治共识,也可以体现为规范化的两岸协议。
第三,“两岸间”的共同决策模式应当如何发展。首先,两岸共同决策机制输出的共同政策存在着法理定位的疑问,我们看到因为法理定位不清晰,所以在政党轮替之后没有“九二共识”政治基础了,两岸没有办法继续进行高层次的事务商谈。这篇文章在当时对于完善两岸共同决策模式也提提出了一些建议,但这些建议在现有状态下很难进一步去实施,但理论预判得到了印证。其次,2014年的“太阳花学运”,两岸共同决策的产品——两岸协议的民意正当性在台湾受到了质疑。我们看到了“反服贸”运动,大家质疑你的“黑箱”操作,民意正当性缺乏或者是精英政治的产物,你们议题怎么设置,怎么谈的,双方怎么进行利益交换,双方都不知道,到台湾立法院就通不过,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提出的思路是需要建构一种跨两岸所谓多元民意整合机制,比如听证制度、议题公开制度、议题遴选制度包括协商制度,但当下的政治环境下恐怕也很难实现。最后,由于两岸政治互信不足,导致两岸共同决策的深度和广度都极其有限,双方共同决策的只能是浅层次的事务性议题。因此,文章提出应当通过累积两岸政治互信,推动双方共同决策机制的进一步深化。
以上就是我文章的主要内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