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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发言人吴光明:证券交易中内线交易消息重大性标准之探讨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真的是很荣幸来这边作一个报告。我的题目是《证券交易中内线交易里面的重大消息重大性标准的探讨和比较》。两岸有很多问题,包括法律,有很多值得我们作比较的地方。我个人的资料是在PPT档第2页这里,我在经济部担任修正委员,当独立董事、仲裁法、民法物权编的修正委员、上市柜公司审议委员等等,我的很多看法是我认为理论离不开实务,在台湾,有很多证券交易问题,真的非常复杂、也非常有趣。今天的报告里面最简单的,因为大多数国家,这几年内线交易中通常对重大消息还是做一些概念性的规定,给司法机关弹性的空间。

  在台湾有两个,一个是罪刑法定原则,另外是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证券交易法规定以外,我们还要受主管机构订定重大消息之范围极其公开方式。很细腻的东西,包括我们刚才讲的重大消息的规划、公开的方式等等,这个都是主管机关定的方法。

  一般讲到重大影响,到底怎么样重大影响?这非常抽象。因为非常抽象,所以就有一些所谓的灰色地带。中国大陆这边也是一样,因为原来也是实施计划经济,后面有很多金融和很多领域,刚刚开始的时候可能也不是太强,在这个地方有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我们在台湾叫内线交易,在大陆叫内幕交易,事实上两个定义应该是一样的,这个部分真的是难发掘,因为非常重要,所以理论和实务就有很多人喜欢研究。在台湾通通常谈到内线交易就有两个部分,第一谁是内部人,在这种状况下,这个部分我们需要禁止买卖。

  因为证券交易法把重大影响股东权益的部分,或者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原则上有这样的规定,规定的非常细腻。详细的部分各位可以参考里面705页到716页,这里面有很详细的报告。

  怎么来判断重大性?只要谈到重大性,就是重大影响股票的价格,还有对正当投资人的投资决定,这样的规定一定要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具体的管理办法我们这边还有18款的规定,在18款的规定里面有的时候也会还有其他的,不只是这个而已,这部分另外碰到的问题,就另外个案再来判断。

  台湾有关于重大性的这种问题,抽象的规定,主管机构再用管理办法,这时候看起来很有弹性,当然也有人认为,你既然很有弹性,就会欠缺明确性。这里面我认为一方面我们有很多判定的法则,另外一方面是不是可以把这些规定或者重大性的概念具体化,或者再做一个类型化。其实我们昨天的报告里面有谈到,法律有不一样,立法就有不一样,这部分是牵涉到法律文化的一些问题。台湾在认定的时候其实有来个案子非常有代表性,台开公司,因为体制不佳,董事长想说我们现在要从银行那里拿到很到贷款,另外他有经营不佳的问题,有债权要卖掉。他想一方面我要保持台开的股票,另外一方面想趁着这个机会看看有没有人要买股票?这时候赵建铭(音)接手。从以前问题发生到现在,到现在判决还没有确定。所以法院实务上碰到这种案子,要看很多证据,因为检察官提起公诉,法院判刑,在这个状况下律师的角色介入就有很多空间,因为股票买卖有很多经济因素在里面,有一些行为是经济行为,因为这种判断不一定是内线消息。我想最高法院有很多规定,甚至于他后来会谈到,你今天讲到这些焦急到底时间点、明确性在哪里,这一个问题会引起很多讨论,那就修法把法律的漏洞弥补掉,法律修改有很多法律的判决又变成不能用,所以对于律师来讲有很多的机会,当然也有很大的挑战。

  另外一方面,你今天处分不良债权,或者今天的消息要联贷,这家公司可以收到十几家银行贷款给你,甚至是重大消息,这样真能影响股价吗?如果判断错怎么办?这是一种商业判断,那是很值得讨论的,这是在台湾非常有名的一个案子。

  另外一个案子是机壳代工大厂绿点公司,董事会要跟捷普集团合并,董事长自己有一家公司,在宣布之前开始加码一直加码,台湾创投之父有很多的经验判断,因为他要做创投,所以他有很多的投资判断、投资技巧。但是很抱歉,因为那时候有一个所谓的,你要并购要先有意向书,那这个意向书出来,到底重大性时点在哪一个地方?意向书算不算?但是意向书到最后还有更多细腻的东西。因为时间的关系,各位可以参考资料,这里面我刚才已经讲到了,因为它整个内线交易的时点,是这么长的判断,那在这么长的判断里面,可不可以用这个意向书,所以我说企业并购是一个消息链,这里面很广,在很广的过程里面个案和流程都不同,这样的状况对这个案子的判断到底你算不算内线消息,非常值得研究,这个案子已经定案,事实上没办法翻案了。

  我刚才讲的牵涉到商业运作,商业运作有一些流程和信息,这样的一些特性如果今天就这样,到底它的明确时点在哪一个地方,如果你没有好好考虑,有的时候会影响到很多。我们刚才谈到大陆这边也有一些证券法六七条,后来我还举了一些内幕消息,还有因为这个标准之后投资人到底怎么思考。有很多东西事实上是经济问题,不一定是投资理财的问题,不一定是内线消息,这部分非常值得探讨。大陆这边有国美集团案,2012年还定了一个关于办理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方面有规定,一方面有更细腻的解释。后面还有一些资料,各位详细参考书面。两岸比较的时候就会想到这部分到底是怎么回事,台湾从美国学过来一些,后面的规定会非常像,谈到最后就变成重大性时点在哪里,还是你到底可以在哪个地方不能做什么,所以我这边两岸的结论,我后来举了美国的两个案例。你这边在碰到问题的时候看看美国的案例,如果有时候事件性质是推测性,就会影响判断,我想这个给各位参考一下。

  最后我再把结论稍微提一下,事实上两岸有的时候有一些内线消息的案子,有的时候媒体预测,有的时候还有很多报纸的报道,都会影响到法官在做判决的时候所谓未审先判的气氛,政策上,我觉得不太可能,时间关系我想我就报告到这里,详细可参阅我的书面文章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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