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上午好!十分荣幸参加此次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上的这次研讨和交流,我报告的题目是《迈向同等待遇的地方涉台立法进展、特点与前瞻》,这是针对涉台的地方立法进行纵向梳理和横向比较,以同等待遇为核心内容和主要指标,来对地方的涉台立法就其实现同等待遇的实际状况进行文本分析和绩效评估。
就促进两岸的融合、和平发展,率先与台湾同胞共享发展机遇,其实质是要实现两岸同胞的待遇相同、权益相同、融通统一,这是新时代为台湾同胞切实增进福祉的方向和依托。为此,一方面是中央层面的政策和立法供给,另外一方面是地方特别是台商和台湾同胞相对集聚的若干地方立法的推进和保障。就江浙沪闽粤而言,是台商台胞聚集兴业的重要地区,这些地方涉台的立法特别是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在规范设计中的赋权、赋能及其程序保障是台胞权益保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进而由地区扩散角度的普遍化中的规律性、适宜性、示范性的样本和探索。
为此,在以上地区样本当中,就东南沿海地区而言,就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社会教育文化领域等方面的同等待遇规定,从纵向来看,是不断丰富、不断拓展和不断细化的,从横向来看,也表现为广东、福建、江苏、上海和浙江的一种可以说尽管并不平衡,但总体上是你追我赶的一种竞相释放制度红利的发展趋势。回顾来看,90年代浙闽粤的地方涉台投资立法对台商的大陆投资做出了一系列的优待规定,包括一些生产要素及其资源条件,包括金融资本、内销比例以及土地出让金,尤其是在早期的税收方面的一系列优惠。其中所把握的一个原则是比照外资的特殊待遇,这成为最初台商兴业发展,也是进而推动大陆地区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动力。到了新世纪、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在上述一系列的属于生产要素和经济运营型的基础环境调节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扩展,比如以浙江为例,在2017年浙江可以说在上述五个地方率先采取了比较富有刚性的地方性法规这样的属于法律、或者说严格意义的法律举措,因此其相对采取规范性文件,哪怕采取地方政府规章而言,更具有其保障和保护的宣示性和有效性的。其中增加了“再投资”,明确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享受本省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或者说社会资本与外商投资企业这样的双方面待遇。这样的“双靠待遇”,通俗的说即哪一方所给予的优惠条件更好更高更充实,就由哪一方来使得台湾同胞的企业同等的予以享有或者享受。因此,一方面克服了台湾同胞的投资企业在浙江这样的民营经济大省,可能有些方面相对外商企业而言,在进一步推进转型升级、腾笼换鸟的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中浙江的这些特殊的政策待遇。
横向比较来看,上海市采取的是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这样的一种制度保障方式,这可以说是最新的。其中28条涉及努力为台资企业在上海的投资经济合作领域与本市企业的同等待遇,24条体现了上海的特色和创新。上海这一文本,第一,与上海战略新兴产业引导具有密切关联,与上海建设成为世界金融中心、世界船舶中心等中心定位导向相对接。第二,发挥了上海自贸区的相应优势,这样就使得台资企业在上海的上述一系列措施相对于其他地方而言更加切实。在政治领域当中,主要是厦门、福建省相应的规定,其他的一些比如说广东、深圳市非以上五个地方的其他地方也有一些相应规定,除了比如人大代表、仲裁委员等等方面。在最新的上海市这一规定当中,又从其他更为广泛的领域做了试点探索。但是这里与昨天有关专家所谈到的待遇及其所具有的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联系起来,与刚才我们陈教授谈到的如何看待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这样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性质、地位以及相应的适用,结合起来分析,就有对同等待遇如何进行法理辨析的问题,这也关乎未来待遇法制化的走向的一个基本问题。我们认为,待遇是权利的现实表现和实现程度。待遇应该是在法理层面的权利项下的,一个具有实效性的范畴或者表达。以权利三种类别划分而言,相当于法定权利之下的实定权利这一范畴。
由此来看,结合以上五个地方而言,如公法领域中的申请权、评价权、公平竞争权、产权、平等权等这些是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就劳动权、科学研究权、文艺表演权、传播权等这些实际上是属于就业领域当中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就结社权、自治权、救助权和司法纠纷解决方面等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就以上地方涉台立法样本中同等待遇的发展而言,一是法定主体范围进一步拓展和充实,尤其是浙江这一条例的第19条。再一个重要特点,是地方上述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了进一步拓展或者形象的称为突破,使中央规定有了地方色彩的、更为充实的内容和实现的途径或者说着力点。
最后,就涉台的权益保障的地方立法前瞻,可以至少得出两点判断,一是就地方制度供给而言,会进一步进行衔接、细化、补充。二就中央层面而言,我们认为可能需要对于台胞投资、保障的这一部立法进行四个方面的反思,并通过这部立法未来适时修法加以再提升。第一,在立法理念上,目前我们着眼于以我为主,增强待遇实现的保障力度,如习主席所指出的,坚定不移地促进融合、和平发展。此前这部法律主要是吸引投资、助推改革、扩大开放。现在更要着眼融合融通。第二,在立法体例上,需要将这部法律与法律加其实施细则的模式予以调整,充实为一部完整并富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法律。第三,在立法名称上,建议要对这部法律进行更名,比如此前是针对基于投资的,我们是不是要考虑未来的台胞权益保障法,作为总体的公民权益保障系列特别立法当中的一部专门法律。第四,在立法策略上,可以将原则性、程序性和评估性规定作为促进同等待遇实现的制度规范设计。
以上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