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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发言人黄晓亮:海峡两岸法人犯罪类型比较及共同惩治问题研究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在座的很多是法律界的先进,很有成就的老师,这篇小文章是跟我指导的研究生共同完成。

  我们发言的内容题目主要是研讨一下海峡两岸法人犯罪的问题,对这方面问题经过查阅资料,不管在大陆地区还是在台湾地区,研究的人都不算很多。这个法人犯罪的问题,实际对我们来说在大陆经济活动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近中美至今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一场战争,不见硝烟的贸易战,核心涉及到美国认为大陆地区不算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我们认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焦点,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法律上看符合不符合市场经济特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刑法也很重要。大陆地区的刑法对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也作出了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然涉及到法人犯罪。海峡两岸对法人犯罪实际都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有丰富内容,因此,我们做这样一个比较全面的总结,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立法模式问题,第二部分成立范围,第三部分是一些司法状况,最后对海峡两岸怎么共同惩治法人犯罪做了一个思考。

  关于立法模式问题,论文中我们指出,台湾地区对法人犯罪不是一个统一立法模式,是分散的立法模式,规定在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之内,从刑法角度上说,是行政刑法的范围,或者很大程度上,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更多强调行政目的的行政犯或法定犯,因此,采用很多附属刑法的模式,在刑法典之外进行广泛规定。具体内容讲,既有以自然人犯为中心的立场,也有以法人为中心的立场,两种情况都存在。二者区别在于如果以惩治自然人为主要表现,同时强调对法人的惩犯,以法人为正犯同时惩犯法人为主体。大陆地区则是全部规定在1997年的刑法典中,采用统一的规定模式,可以看到大陆刑法典第2章第4节30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样看来,大陆地区是一个以法人正犯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主要惩罚法人作为犯罪主体的情形,同时对自然人也进行处罚,对自然人的处罚具体来说也有多种形式,有的是在惩罚单位的同时惩罚自然人,作为直接自然人进行惩罚,也有个别犯罪是惩罚自然人,但是对单位没有规定为犯罪主体,实际是惩罚单位犯罪。比如说刑法规定的私分罚没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两个罪处罚的是单位的自然人领导,实际是单位犯罪。所以,有这么一个区别。

  关于成立范围,要注意到,台湾地区实际是一个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市场经济,因此,对法人犯罪的处罚也非常全面,我们大致总结有八个方面,比如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妨害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税收,侵犯著作权,妨碍市场管理秩序,危害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妨害劳动管理,公民劳动权利,以及电信电业管理等各方面。可以说,对法人犯罪的处罚,渗透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目前来看,大陆地区基本也是朝这个方面发展,主要规定在刑法典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中也存在。目前出现的趋势就是对法人犯罪、单位犯罪的处罚,越来越渗透过刑法对其他类型犯罪的规定中,比如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作弊罪,妨害司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人身的强迫劳动罪。而对于有些类型犯罪,因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主题,反而造成一些麻烦。我们学刑法的比较熟悉的是刑法典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犯罪主体犯而不包括单位,而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公司企业实施的贷款诈骗活动,只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造成一些惩处上的麻烦。再比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开设赌场罪,这个是自然人犯罪,实际社会中出现的很多企业、公司单位,悄悄开赌场的情况。另外,还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都面临这种麻烦。当然,大陆地区刑法越来越重视扩展法人犯罪、单位犯罪的范围,也说明了单位或法人在大陆地区市场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就两岸法人犯罪成立的要件来看,主要涉及主体问题。台湾地区明确以法人作为概括称谓,而大陆地区用了单位的称谓,实际指的都是社会组织企业体的犯罪,但是大陆地区的单位称谓包括了国家机关、政治团体,虽然在司法实务没有处理,但立法规定的范围包括。这个是优是劣,怎么评价,我们时间关系没法展开。依据笔者的研究,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说,我们认为,还是以法人犯罪的称谓,更为准确、科学。因而关于单位犯罪,我们认为,用法人犯罪的说法会更加科学化,至于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表现,大家可以具体参考论文。目前看,海峡两岸都是惩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比较少。具体司法状况来看,大陆地区现在越来越强调对法人或单位犯罪的处罚,刚才已经说过,而台湾地区对法人犯罪的处罚相对来说比较成熟,但更多强调了转嫁制,也就是说,更多的是去处罚自然人。

  依据比较的情况来看,海峡两岸怎么进行合作惩治?不管是大陆地区还是台湾地区,都在经济活动中对法人犯罪、单位犯罪给予非常重视,从海峡两岸进行惩治的角度来说,需要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协议下继续进行合作,该协议的第2章第4条包括了大部分经济犯罪,其中不能排除法人或者单位犯罪。当然,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说双重犯罪的原则,但实际也有这样一个思路,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以双重犯罪原则为基础进行合作。至于具体合作措施,海峡两岸可以考虑更加具体化的措施,比如刑事侦查、证据调查等等方面的合作。目前,海峡两岸共同惩治的范围更多是电信诈骗方面的,可能比较少涉及法人或者单位犯罪。实际上,其他类型的犯罪,如税收犯罪、金融犯罪,也存在很多海峡两岸跨境的法人犯罪,需要严加惩处。因而海峡两岸司法机关在此方面的未来合作空间是非常广阔的。

  总体来说,在法人犯罪的打击处理方面,海峡两岸法律界人士需要加强合作、加强交流。时间紧张,这里仅作简单的发言,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先进多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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