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上午好!我非常荣幸有机会来参加这次意义重大的研讨会。我来自美丽的江西南昌。曾经南昌有一所著名的大学名叫中正大学,后来解散了,但是在宝岛台湾也有中正大学。十年前,我在中国人民大学读博士期间,作为大陆地区的博士生有幸被选派去台湾中正大学研习了两个月。从此,我结识了许多优秀的台湾朋友。特别是在台湾李永然先生和江西李云龙先生等为代表的法律界朋友们的共同努力下,近些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在江西举办赣台法学论坛。今天,我非常高兴,既见到了老朋友,又结识了新朋友。我现在要报告的题目是《海峡两岸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的比较与借鉴》,因时间关系,我只做简单汇报,具体请参阅文集第414—426页。
我的论文从两岸证券期货刑事立法理念、立法方式和立法内容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首先,进行两岸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理念上的比较。刑事立法理念是立法者在刑事立法中应当或者实际所秉持的刑事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价值追求。这里的比较主要是讨论实然层面的立法理念,主要是从法条和立法草案的说明中去寻找。刑事立法理念由刑事立法目的、依据、原则以及具体法条来共同体现。我认为,对两岸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理念进行比较,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共同点:(1)内容相同。它们都包括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两个方面。在总体上都体现了这两个方面要并重的理念,就是要同等的重视。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两方面都要重视。它不是证券期货刑事立法的专属的立法理念,而是和其他犯罪的刑事立法理念共同的。(2)在证券期货立法目的上都有保障利益等内容。
不同点:(1)内容侧重有别。其内容中还是有一定侧重的。大陆刑法中总体强调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并重,都要尊重、重视,这个理念当中还会有所侧重,会有偏重于社会保护的状况。两个理念通常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但是这两个理念有的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哪一个?两者必取其一的情况下,有侧重的选择。在大陆刑法中和司法实践中可能偏重于社会保护,而台湾地区总体上,我的理解不一定正确,总体上都是重视这两个方面,但是当它们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会更强调人权保障。在刑事法律中,大陆的刑事法有目的条款,而台湾的没有。大陆的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内容中有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那个条文的规定有这两个方面。台湾地区的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消极一面的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台湾地区的立法中体现的更为充分,这是在内容的侧重方面有所区别。(2)保护对象不同。大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台湾地区保护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些就是两岸在证券期货刑事犯罪立法理念上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关于其中异同点的若干评论,我的理解是,两岸总体上体现了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都要重视,甚至同等保护。什么叫人权保障?在大陆学界,对人权保障有广义说、狭义说、中间层面的人权保障的理解。怎样理解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对人权保障的不同理解,会影响到和社会保护是不是同等重要的认识。这里说的中间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和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的、权威的观点不太一样。通常说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权利的保护,我说的中间层面的和广义上的人权保障不同,广义的是保护更多人的人权。但是刑法中讲到的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有时候会被忽视,而公诉人代表国家机关,维护国家的利益,在大陆刑法中,对这方面人权的保障和被害人的保护,我把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的权利保障综合为中间层面的人权保障概念。我主张,人权保障理念和社会保护理念要同等并重。人权保障的理念在大陆日益增强,它在并重当中的地位和分量,将会更加得以突出和被重视。当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理念发生冲突,人权保障通常情况下应当优先于社会保护,但是特殊情况下,广大公众利益甚至代表广大公众利益的国家利益受到威胁,人权保障应当让位于社会保护。我认为,刑法谦抑的理念可以被社会保护理念所兼容,但是要确保社会秩序,刑法在此基础上要尽可能的谦抑。我认为,大陆在这方面做得比台湾更好。表现在证券期货犯罪方面,这和定罪标准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这里讲到的是刑事立法理念的比较。
此外,还有立法方式的比较,两岸都采取了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但是有所侧重。大陆在证券期货刑事立法方面侧重于刑法典的规定,而台湾侧重于附属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规定先后顺序有别。大陆在《证券法》的法律责任部分中,先规定行政责任,然后规定刑事责任,而在台湾则先规定刑事责任然后行政责任,可见其中立法规定的先后顺序不同。立法内容在罪名规定方面,也有许多不同,大多数表述不同,虽然有行为犯、结果犯的规定,这是相同点,但大陆更多的规定是数额犯、结果犯和情节犯,而台湾立法规定更多的是行为犯。两岸都强调罪刑均衡,但罪刑均衡的立法状况有差异。
总之,海峡两岸在证券期货刑事立法上各有优长,值得彼此尊重和借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