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位置: 首页 》分组讨论 》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 》专题报道 》第二组
上半场与谈人刘建宏:在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讨论会上的发言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今天很荣幸有这个机会来参会,因为有一部分论文议题跟刑事法相关,我刚刚跟林教授做了分配,我只谈跟行政法相关的议题。

  胡峰宾教授的论文,关于药师制度的相关问题,推动医药分业之后,药师制度的目的在保障国民健康,让民众谨慎用药,这部分在台湾配合减保制度,的确有一定功效,大陆可以参考台湾过去的相关经验。

  第二部分是程明修教授写的公务员的惩戒新制相关问题。有关台湾的公务员惩戒制度革新,二三十年以来就一直在讨论,也做了相关解释,一直花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我们才有一个初步的成果。但是坦白讲,过去是完全不及格,现在把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纳进来,但是还是有一些相关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比如说还是没有更名为惩戒法院,还是称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听起来一般人不能理解这个委员会到底干什么,跟法院的功能有什么区别。另外,过程中一直没有把台湾的惩戒制度问题做一个根本解决。现在还是一样,行政机关有惩处权,司法机关也有惩戒权。原本的构想是不要有惩处,单纯用惩戒的方式处理。这个涉及到很多问题,包括行政机关也不太愿意,因为他们觉得需要有惩处权。更大的问题是,通常救济程序要有上诉制度,在修法里面没有落实,还是有很多问题。最近在提要不要设惩戒法院,但是有困难,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我们修法二十几年有一定程度进步,整个程度还是没有改善的很完美。德国的制度已废止惩戒法院,我们好像还没发展成德国这种简单明了的体系,这是程教授的论文。

  第三篇是有关朱涛教授的文章,台湾地区科技发展基金的运行体制,讲到议题相关制度,过去的确对台湾科技发展有一定贡献,正如朱教授所言,台湾的企业都来自中小企业,没有雄厚研发资金,很需要运筹帷幄进行研发工作,对台湾经济发展、科技发展的确是很重要的。但其实本身也还是有很多问题。大陆相关的案件,有些台湾也有,台湾的前中央研究院院长,是一个地位很崇高的科技人士,也被起诉,原因是科研成果的运用不当,这个当然也涉及到伦理问题,他开发出来一种新的专利,成立一个公司,让他女儿去当股东,有没有违反伦理或违反刑事责任,这是台湾一直还在讨论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基本上问题还是在于台湾政府和法律对于科技人员研发智慧财产还是不够尊重,研发出来的专利,所有权的归属是谁,是全部归你,还是一部分归你?法律、伦理还是有牵扯不清的地方。这个东西拿走了,变成犯罪,或者违背科研的伦理。但是你说如果不是他的,那他的贡献有何回报?为什么他花这么多的心力,还是这个问题。朱教授在论文里提到裁判,刚好提到我们中正大学,好像好的不太出门,坏的传的快。就是用科研经费买设备,后来执行完了以后没用,就把它卖掉,他把款项放在实验室里面做实验室的基金,后来就被起诉,一直被重判贪污罪。最后,也不叫还他公道,最后不是严重的犯罪,不构成贪污罪,但是还是有其它责任,他不需要去坐牢,但是他还是背负有罪的罪名。讲到这个,所有的台湾教授大家心里会很有感受。其实执行研究计划的过程,经常从一开始到最后还都是在犯罪,因为有时候的确经费不允许使用,比如按照规定请吃饭,80块一个便当,20块人民币不到。经常必须用种种方式去处理这个问题。我曾听一个科研人员跟我讲,他接了一个计划是研究某种鱼类,这种鱼类在台湾出现的时候是1月,但是科技部的钱下来是3月以后,怎么出这些经费?单据下来应该是3月以后,但是最后他的单据都是1月的,怎么弄的,大家心里都清楚。一般的老师主持科技部的计划,主持费就是1.5万台币,还是调过之后,不过4000块人民币,其它的钱要实报实销。如果真正尊重科研人员的支配财产,这个资金交给他运用,应该要尽量减少相关行政措施,更何况是刑事制裁。

  以上是我针对几篇与我专场相关的部分做的简短的探讨。最后我有一些感想:参与多次两岸交流的会议,台湾的法学研究起步稍微早一点,目前为止还是对大陆相关研究有一些借鉴、启发功能。大陆近年来研究突飞猛进,一方面也是两岸交流的比较的好的互动,也值得台湾警惕怎样尽快进步,不然很快会被超越。

  以上是我的简短谈话,谢谢大家!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