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我今天没做简报,做很简洁的报告。首先感谢大会的邀请和费心的安排,本来这个题目当初是选两岸刑事诉讼法的比较,还有政法大学院长做了同样的题目,后来又想选两岸侦查制度的比较,又觉得题目太大,最后再切一个点,选两案检警关系的比较,因为我以前曾经在台湾的公安单位服务过28年,我也曾经办过两岸的刑事侦查遣返任务,以有实务经验的议题来说我想可能比较有趣。
两案合作部分,刚才说反洗钱、反诈骗、反资恐、反毒品,我想说反诈骗、反毒品是两岸共同的挑战。就诈骗来说,据台湾的十大民愿,第一名是房价,第二名是诈骗。台湾的诈欺集团猖獗,所以诈骗在台湾是非常注重的一块。刚才萧宏宜教授也提到,虽然两岸有签订共同打击犯罪协议,当时这个协议有经过立法院的审理通过,具有执行力,但两岸司法互助是在两岸司法之下的协议,不是经过两岸立法院的协议,所以没有法律位阶。依据两岸以往的共打机制,我曾经在办这个业务的时候,两岸共打机制是我们两岸共打犯罪的窗口。我想说,对于两岸前景关系我也有思考,时间关系,有关两岸的刑事诉讼,法制的部分请大家参考书面资料。
做一个简单比较,两岸关系的检警关系,在大陆我有做个小小观察,大陆偏向检警是一个双侦查途径,甚至是公安为侦查主体,我在资料里面也有提到,大陆公安是侦查主体,大部分案件,除了少数国家安全、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有关犯罪,还有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等这些少数案件,检察院也有立案监督跟检查监督的权限,监狱由监狱执行侦查,军队由军队执行侦查,除此之外,其它大部分权限都在公安。所以检警关系是一种平行关系,没有隶属关系。因为法院是独立公检法司,他们是并行的分散制的一个窗口,在台湾是比较集中的,大陆公检法是分三制的,这是一个区别。目前有关两岸检警,不一定要学习中国大陆,或者日本,也不一定参照英美法系国家,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很多是以司法检为单一的主体,他们的检察官是单纯的起诉官角色,我想说,各国有各国的法制,各有特色,建议未来台湾地区检警关系应该定位成一个平行职务协助关系,不是垂直隶属关系,将来可以建构一个优质平行、权责相辅,各自本于专业的模式。之前我们文化大学的谢教授曾经认为台湾可以展开调度司法条例,之前我也对这个议题写过文章,我一直认为调度司法没有存在的必要,谢教授认为台湾的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的存在是让它对检警关系有一个优质的权责相符的建构,但现在对检警关系可能是不利的,所以要把它废除,很多学者也赞成把它废除。之前有做一个大幅度的修正,但后来没有通过,未来在检警关系部分还需要做一个更优质的调整,参考各国/地区的法制,建立一个权责相符的良好检警关系。
其它的资料请大家参考文献,我不多说了,报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