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非常感谢,从昨天的法学交流结果呈现,到今天有机会跟两岸的专家学者近距离探讨学习,让我获益匪浅,特别是这个研讨会有两本丰硕成果之论文集,昨晚连夜拜读,真的觉得字字珠玑,干货满满。由于时间限制,我会尽快选择重点跟各位老师们报告。
为什么会想写这样一个题目?我本身曾经服务于台湾的证券交易所,所以我的专长是证券交易法部分,我也曾在法院服务过,发现两岸的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法有关于内幕交易有很大不同点。在台湾的证券交易法是1968年制定,经过30年,在1998年开始才制定内幕交易规定,在台湾称作内线交易,由于刑责轻,到2004年以前,内幕交易还是非常频繁,一直到2004年加重了内幕交易刑责部分,才对于有关从事内幕交易的人有一个功能。当然,我们的法条部分也有不明确之处,我在文章当中有很详细的分析。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大陆证券法,大陆证券法在1998年制定,当中即规范了内幕交易的相关责任,我们发现两岸证券交易法,台湾是在证券交易法当中就将刑事责任规定在证券交易法当中,大陆在证券法当中规定的是行政处罚部分,刑事责任回到刑法分则,这部分是我观察两岸规定很大的区别点。
另外一个很有趣的地方则是大陆内幕交易当中的重大讯息,直接规定在证券法当中,台湾重大讯息的相关规定规定在台湾证券交易所制定之规则,就这个所谓明确性部分,我们会思考,是不是应该在法律当中把这个重大课题做一个更明确的规范,这是我非常有兴趣的课题。内幕交易基本上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获悉未经公开且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消息后,买卖证券。我们会发现等于具有特定的身份,然后获悉重要身份,又去买卖证券,因此有获利、亏损。台湾内幕交易当中,获利、亏损都有,在台湾我们内幕交易即使赔了很多钱,但是还是会面临很严重的刑事责任,大陆则是有立案标准的规定,获利超过50万人民币才会该当立案,这是很有意思的部分。
内幕交易在台湾,刚开始1998年制定的规范是该消息未公开前去买,换言之,如果消息一公开我就去买,通常我一样会获利,但是我不会构成内幕交易。所以我们的规定就一直把消息公开的时间点往后延,从公开后12小时到现行的18小时。另外,内幕交易的主体在台湾,主要还是规范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大股东及从这些人获知消息之人,但是我们发现大陆的规范主体变得更多了,这部分也是我们可以参考借鉴的。
在台湾,我们发现在1998年刚制定内幕交易规范时,处罚通常都是缓刑,最重要的是在2004年刑责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当获利所得超过1亿新台币时会处七年以上。2006年多增加一个条款,即是丧失前三款身份未满六个月就出售股票也会构成内幕交易。我们都知道,大陆证券法在1998年制定时即有相关规定,大陆证券内幕交易介绍部分我就简单跳过去。直接谈谈我的观察,大陆部分主要是在罚款,刑事责任部分则是借由证券法第231条规定,适用刑法相关规定。
我们发现,从2016年以来,在大陆经过初步调查的案件有386件,其中立案调查是117件,当中对112起做出行政处罚,移送机关的23件。大陆目前内幕交易涉案主体中,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从事内幕交易的占比约为30%,通过亲友、同学、业务伙伴等关系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占比近70%,这也是我目前在研究的重点。大陆的刑事案件标准规定,就像我刚刚讲的,基本是50万以上裁定立案追诉,从众多的内幕交易案件看,大部分超越了50万门槛,但是在我们台湾无论是获利、亏损都可能该当所谓内幕交易的规定,即便行为人赔到血本无归,我们可能还是要把他关起来,这个也值得我们来思考一下。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大陆处罚内幕交易,目前仍旧以行政处罚为主,但刑事责任有慢慢被增加使用,后续发展的观察是非常重要的。台湾则是以刑事责任为主,比较两岸内幕交易不同之处,也可以作为台湾未来修法的参考方向,谢谢各位专家学者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