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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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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与谈人李庆松:在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讨论会上的发言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很荣幸参与这个论坛。刚刚很多专家学者对这些题目做了精辟的研究与报告,因为时间关系,我没有办法就每一篇文章一一来与谈,我想以律师公会的立场,对于刚刚林教授报告的内容我非常有兴趣,我想要做一个与谈。

  我们台湾在修订洗钱防制法时,律师公会有代表参与,就是现在在场的纪理事长,当时对律师是不是适用有提出相对应意见,当时我们非常反对把律师作为适用对象。当然刚才讲的洗钱防制法第5条,是认为买卖不动产或认为管理银行储蓄或证券账目或是法人协议设立或管理以及买卖等等,律师才有洗钱防制法的适用,也就是律师在为客户处理上面情形时,认为客户有疑似洗钱情形时,才有申报的义务。但是往往律师为客户处理事情,不仅仅是刚刚所谈的民事事件的协助,当事人往往为了自己的前置犯罪行为,来找你为他做刑事辩护的时候,他也有可能请你来帮他管理金钱、证券甚至虚拟货币等等,这种情况下,你又根据第10条去申报,就会产生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你依洗钱法第5条规定去申报,但是你还是要为他的刑事案件做无罪答辩,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你用法律解除律师的保密义务,但是律师伦理规范中也有对当事人忠诚的义务,忠诚义务跟保密义务,你用法律规定把保密义务解除,但是忠诚义务有没有违反?利用这种法律规定解决应该遵守的伦理规范,合不合适?

  第三,当你在为被告前置部分行为做无罪答辩,后面却说他疑似洗钱,此时会不会影响法官的心证?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四,刚才林主任有讲到部分文章没有印在论文集里面,希望有机会能拿到林主任的全文。另外,虚拟货币的商业模式并不是实体,是虚拟的,而且是电子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不受实体的约束,台湾的洗钱防制法规范的是金融实体机构为对象,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并没有经过银行的结算,这种情形之下有没有适用洗钱防制法?我想林教授文章里应该也有考虑舆论述。

  另外,有关区块链,区块链是去中心化,能够跨国际,这种去中心化的区块炼,台湾的洗钱防制法有没有适用?目前台湾的律师也被规范为洗钱防制法评鉴对象,这一点对我们律师来讲在办案上造成压力,所以我们希望台湾在下一次修法时,能解决这些相关问题;个人认为金融监管对象不是只有实体机构,甚至非实体的金融交易都应该作为监督对象。但是怎么立法,这是非常重大、重要的修法工程。

  第二个,我对傅教授的论文有兴趣,在律师的立场我们非常赞成,但是我想提供一个意见,法律上很容易划清警察及检察官职权的界限,但在实体法律上的适用,应该再加强警察的法律适用能力。第二,台湾的警察有绩效问题,有可能对某些犯罪需要强力镇压等等,这会不会影响警察的判断。第三,警察跟检察机关都有服从的问题,据我个人理解,警察跟检察官的服从完全不一样,检察官是所谓“检察一体”,这和警察的服从是不一样的,会不会因为警察的服从天职影响判断的正确性,这是我们当律师所关心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疑虑可以去除,我们真的非常赞成警察对于某些特定犯罪或微罪、轻罪有处分权。

  这是个人的小小心得,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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