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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发言人杨慧如:从大陆人民继承台湾遗产案看两岸法律人合作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很荣幸能接在曾丽凌教授后面发言,因为我报名得晚,写得匆促,我发现曾教授的资讯,好些补了我文章里的不足。今天我讲的题目其实是我自己本身的办案经验。可能运气比较好,经我了解,台湾地区办理大陆人民来台继承的案件,我办的件数可能是最多的——就算没有上百件也有七、八十件。所以我这篇报告里提到的,都是我之前所经历、处理过的实例。我在辅仁大学讲述两岸民事争议课程,是以全英语上课,我发现连外国的学生都对这些议题很有兴趣,他们对于两岸之间所发生过的民事案件都抱有非常大的兴趣。

  正如之前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也讲过的背景,自1987年11月2号台湾地区开放探亲以来,在去年11月2号整整已满30年,而在此之前两岸已有38年的隔绝。1985年,台湾地区民法在施行55年之后第一次有了大修订,但这次的修订并没有预想到两年后的开放探亲,而随着开放探亲产生的众多继承事实,则让很多人担心大陆人民来台继承会不会把台湾掏空?然而当时的氛围,仍把大陆人民视为中华民国国民,既然是国民,则根据“宪法”第七条规定,不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一律平等,又怎么能对于大陆地区人民做出不平等的规定呢?直到1991年宪法修订了增修条文第11条,得对于大陆地区人民的权益另作规定,随后即有了“两岸关系条例”。在制定两岸关系的时候,其实有过很多的争议,最主要的,各位可以注意到,是两岸关系条例从41条-47条之间,针对民事方面特做了规定,但两岸关系条例原则上应属公法,公法怎么会管到民事之间的私领域呢?可它就是管到了。请大家看论文集第309页——我的报告是从307页开始的——两岸关系条例第66条、第67条,这两条是对大陆人民影响最大的。并容我在此补充:虽然200万限额目前已不再适用于陆籍配偶了,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不列为遗产”这个限制到现在却都还是存在的。当时在制定这些限制规定的时候,立法院里是吵得一塌糊涂,我在文章里放了一张1992年8月26日的新闻剪报,请参考。可以看到,主张应予限制的人以为,当时200万已是大陆人民一年年均收入的250倍,所以已经是非常宽厚了,但另一方面我们都知道法律讲的是公平正义,继承人就算远在天涯海角甚至已入外国籍,继承权都不会受到影响,为什么只是隔条黑水沟(台湾海峡),权利竟然得受限?而“台湾优先”是政治议题,不应该把它放进条文里去。但后来“200万”的限制规定出现了,“赖以居住不列入遗产”也出现了。我们知道这样的规定到现在还是有很多争议的。

  大陆的继承法对于台湾地区人民则一概平等对待,并请再容我补充,我在文章里提到的“养孙”,其实在1999年大陆的收养法修订之后,效果有所不同,但因为我所承办的案件发生在1999年之前的,所以我还是按照原先旧法条做整理。大陆的继承法,占了“后发”的优势,很多观念较诸台湾的继承法来得进步,例如: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路人甲”,也可能依继承法的14条规定而分得遗产,相对于1987年以后大陆的《继承法》而言,台湾的继承法是相对保守的,比如继承人的资格源于血缘关系,而且直到不久年之前都还有“父债子还”的一个观念。

  受限于报告的时间,我在讨论案件的时候将直接把结论一起讲出来。我的第一个实例是有关文书错误却没有办法补正的问题。大家都知道,要到台湾申请遗产继承,第一要准备相关文书,还要经过海协会、海基会的互相协作认证程序。讲得很简单,但事实上文书经认证后也只是形式上被认可,并不代表它一定会被承认是真实的,所以常常需要补正以后也才发生效力,而之前曾教授也提过,“文件瑕疵是最普遍的问题”,但麻烦在于,继承是人死了之后才会发生效力的,所以常常就是“死无对证”。我们发现很多文件产生错误,我自己评估,很大一个原因在于旧中国的文盲比例太高。各位请看文集里有一个图表,这是美国时代杂志专文报导中共建国60年当时所检附的,从图表里可以发现:在1952年——也就是1949年之后三年——大陆5亿多人口里受过高校教育的竟然只有11万多,可以想象1949年之前还要更糟糕,绝大部分其实都是文盲(而文盲并不是大字不识一个,正体字识不得6-8千字、或简体字识不得2-3千字的,仍算是文盲)。更何况还有很多的老兵是在年纪很小的时候就进入军队,可能因为小的时候都叫乳名,所以连自己的名字都不知道?也不记得爸爸妈妈叫什么?不知道生日是哪一天?甚至有可能因为乡音难辨,所以户政人员在缮写户籍数据时根本搞不清楚他讲的是什么……等等,以至于后来发现文书认证没有办法能解决的瑕疵。然而,在进行这些作业之前,如果海峡两方面能各有一些法律专家做协助的话,一定可以帮助补正得进行。另外,比如像稍早曾教授提到的,三年除斥时间快到的时候,是不是有办法利用电子传书先做一个东西?我个人以为可以先送件,因为送件之后不会马上驳,而先送进去就表示已进行了“表示继承”的动作。从这一点来看也证明了有专业人士在旁边互做沟通,案件处理会比较方便。

  第二个(养孙)案例,我在处理当时,心里很难过。我们都知道,继承原则上是要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但是这个案件里的张老先生其实就是当时老荣民的缩影,老荣民因为贫穷而不容易结婚,更何况一开始政府不允许他们结婚(以免耽误了“反攻大业”),张老先生在开放探亲后回到老家,因为没有后代无颜见祖先,就收养一个孙子,并按照惯例祭祖,可虽然当时的大陆法律允许养孙,但台湾法律不承认,结果是养孙没有办法继承台湾地区的遗产。

  再一个是有关“再转继承”的案例,曾教授的文章里也提到台湾高等法院曾经在2008年有针对“再转继承”做过讨论,结论是“3年的期限规定,只是因为两岸的通讯困难,希望事情能尽快处理,所以即使继承人来不及在3年内表示继承即过世,只要再转继承之后,继承人在原来的3年之间完成备查,也可以继承”。而我有2个在转继承的案子,都是发生在高院讨论之前,我也很开心在我处理时,两个法院都能从宽认定可以再转继承,由再转继承人申领遗产。不过,台湾高等法院讨论时所提出的“两岸通讯困难”理由,并不合理,请问,现在哪还有两岸通讯困难?

  接下来的这个案件,是每一次我在课堂上讲述时,总会掉下眼泪的案例,整个就像琼瑶小说的现实版。继承人的父母亲原是青梅竹马的表兄妹,但父亲在婚前被国民党军队拉夫到了台湾,所以没有结婚登记;父母是文盲,所以没有家书;父亲唯一一次返乡探亲所拍的合照,因为电力短缺并没有拍摄成功;返乡后发现心爱的表妹早已不在人间,父亲回台后没有存活的动力竟然就把自己活活饿死,留下的信息实在非常有限,以至于办理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再来的这个案件就不是属于所谓“退辅会管理的遗产”,因为这是在台有家眷的被继承人,相关的即刚才讲的“台湾人民赖以居住的不动产不列入遗产”的情况。本案里,父亲来台后再婚,并因为没有孩子所以收养了一个女儿;相对于此,父亲返乡后发现留在大陆的妻女却吃尽苦头,心里十分愧疚,原已打算落叶归根,与大陆的2个女儿修补天伦,却不幸过世而发生遗产继承,这时养女婿跳出来主张“这个房子是我们赖以居住的,所以不能列入遗产”。相信被继承人应该会觉得大陆的女儿受了这么多苦,不但应该分配,甚至于还应该多分一点,这是人之常情,但最后大陆女儿的权利却都被剥夺,这让我感触很多。

  最后这一件“两个台湾人生了一个大陆人”的案例,对于承办的司法事务官来说,实在是匪夷所思,所以连开庭都不通知我这代理人,原来,这个案件与所谓的“台籍老兵”相关,指的是之前被日本拉去打中国,中日战争结束后后被国民党军队接收,但1949年时又没来得及回台而留在大陆的台籍老兵,一留38年。依两岸关系条例的特别规定,台籍老兵的直系后代原本可以进来台湾后即刻获得台湾地区人民身分的,但本件案例的稚龄孙女,一开始留在上海由外婆帮忙照顾,到最后却决定不要台湾的身份证。

  从我这20多年所办的案子里面,可以很清晰地看到两岸继承遗产的趋势已不一样。尤其是像我们刚才所看到的那些对于大陆人民的不公平规定,总让人担心会不会哪天大陆也来比照限制台湾人民,所以这是我们应该要努力去改变的不公平的情形,而且经过这次的整理,我真的觉得两岸需要很大的合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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