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好!我本身也是一名职业律师,目前担任台湾台中律师公会的副理事长,事实上各位发言人发言的议题都是可以很深入的话题。因为时间的关系,我特别把有关两岸继承问题提出来做个结尾。其实两岸有差异的规定就是继子的部分,也就是被继承人后来的婚姻即后配,这个后配偶在前面婚姻中有关子女的部分。据我了解继子在台湾要特别收养才能成立他继承的身份。在大陆只要具备事实收养关系就可以,比如说继子事实上受被继承人抚养,或者成年的继子抚养了被继承人,这个继承的地位会被认定。所以在两岸继承里面认知上会发生不同。
在台湾,涉及继承时,“国税局”会有一张遗产清单,这个遗产清单会把被继承人的财产都列出来,不只列了项目还会有相对应的价格,但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有两种情形法官可能会问,对于这样的价格大家认为如何、是否需要送交鉴定?我们知道大陆人在台湾只能继承200万的限额,假如遗产清单是300万,继承人有三位,按份来说一个人拿100万;但如果要送鉴定,鉴定出来有900万的价值,分给三位继承人,则大陆继承人能拿到200万。在诉讼中,有时为了顺利推进程序,各方会对这个部分作出处理协定,这是需要注意的一点。
按照台湾的民法规定,发现继承受侵害时,有继承回复请求权,但继承开始后过十年就不能再主张了。继承开始后,这个十年内如果大陆人来台继承怎么开始起算,目前台湾法院有不同的见解。一个见解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十年;第二种见解认为应该根据大陆继承人的声明,即如果这个继承声明还没有到达法院,则不能开始继承;第三个见解认为从侵害继承的行为开始起算十年,但是这很有可能事实上距离被继承人死亡已经超过10年,这个事实下,法律的不确定性可能是更大的。所以也有学者认为,后两者有可能是法院根据大陆人民所做的特别见解,这一点在不同的法院仍有不同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