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上午好!“一带一路”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传奇,是中国与沿线国家为善,共创合作的精神。目前为止,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130多个互联互通交通协议,尤其在基础工程建设方面,还有大陆建设的工程。大都是以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虽然有亚洲基础建设投资银行(AIIB)提供融资所需,但也面临法律风险及合同履行障碍等问题。
“一带一路”是在习近平主席倡议下,亚欧非及大洲整体共创合作精神下,为人类谋福祉的可持续发展,共同应对气候变迁。主要是“拉进来、走出去”,把沿线40多个国家的能源及原物料等资源拉进来中国,并使中国的产品及人力、供应链走出去。2013年习近平在APEC会议上提出中国愿同东盟国家加强海上合作,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014年,发起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设立丝路基金。2015年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一带一路”法律风险跟一般跨国投资合同的有所不同,有其地缘政治的战略意义,还有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议,法律适用上可能会朝向国际私法及东道主国的行政管制法方面,在冲突解决也会朝向国际仲裁或双方政治或法律调解机制。
除了政经合作外,“一带一路”还有协助沿线国家经济转型、工商及服务业互利合作,并包括国家间的政策沟通、交通及互联网等设施联通、民间投资贸易畅通、银行间资金融通,最后是要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民心相通。我今天讲的是跟基础工程设施有关。
除了法律风险外,“一带一路” PPP基建合同面临的挑战,还有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尤其事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宗教文化、信仰,有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及印度教,其与中国人的传统信仰都不一样。更何况还有不同文化上的冲、政府体制上的政策改变,以及不可讳言的美国可能会抵制我们,此由最近的中美贸易大战即可观察。2017年在北京举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习近平主席发表“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演讲,有130多个国家和70多个国际组织代表出席。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世界银行行长金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都来参加。
PPP也是公私合作,就是由中国的央企、国企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搞基础建设,并签订合同保障权利义务。当一段时间以后把工程做完后取得营运权利,向使用者收取费用(30年-100年)回收投资成本及为修费用等,再把基建交还给东道主国。
当然PPP在中国也有很多实践经验。台湾地区大概从2000年就开始了,称为BOT的法律概念。PPP模式在“一带一路”适用上具有国际援助的意义,改善沿线国家的经济建设发展,并藉助经建合作发展促进国与国间之地缘政治、军事联盟合作;还有美国及日本围堵中国势力出太平洋、印度洋的国际政治意涵。
PPP项目经营的涉外法律风险,也是国际投资贸易的区际私法和国际公法,如果把它法治化是很重要的。但也要保留有弹性,才不会在PPP项目的建设、营运或移转阶段造成水土不服?所以要善于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和化解风险,以风险管理解读观点设计PPP合同的法律条款。尤其是风险预防,双方要尽量就法律经济方法预先防范纳入合同条款,将来合同的履行才比较能够双方互利。但无可讳言,因为国别不一样及还有对法遵、法治的不同,地理环境及气候、工作习性、宗教信仰等都不一样,当然“一带一路”的PPP基建项目合同履行会碰到很多障碍,例如我们跟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尼泊尔签订的基建合同,目前都出现了困境;特别是政治风险方面更显得突出。所以谈“一带一路”的法律风险,特别要把政治风险、体制风险、外交风险等都要放进来。
以上报告的结论是,中国是要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享中国大国的经济成长,但也遭遇美日印等大国抵制问题。东道主国对于外来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及争议解决方便性,难免会有差别待遇。所以我国应多培养知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的人才,尤其是投资贸易法律及当地政府使否有关于保护主义的行政管制法,以及未来到东道主国投资公共建设使否会面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风险,未来的环境法律要求是否会提高标准?东道主国政权改变是否会继续履行前朝签订的PPP基建项目合同,目前的行政管制法令未来是否会修法改变?还有劳资合同的如何设计?最后是在合同设计的风险分配还有争议解决机制,应尽量把国际调解、国际仲裁条款纳入合同中,并对合同修改及变更也以法律风险观点规定于合同条款中。使合同履行合于双方约定,避开过多的政治或军事考虑,发现法律上公平合理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战略。